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版本 | 3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承办机构 | 农机安全监理站 | 联办机构 |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
是否网办 | 否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结果样本 | - | 运行系统 | - |
办事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窗口办理 |
数量限制 | - |
通办范围 | -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
办理地点 | 各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
办理结果名称 | - |
办理结果类型 | - |
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563号令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二条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七条: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具体承担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作业区域内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纠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违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加强对乡村道路上行驶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于1994年12月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实施 ;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农业机械作业区域内农业机械的使用管理、维修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办理流程
无办理流程信息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济宁市司法局
- 地址: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电话:0537-7711122
行政复议
- 部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地址: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124号
- 电话:0537-6772123
受理条件
该事项暂无受理条件
材料目录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常见问题
-
问 : 如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回答: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宁市农机安全监理站( 济宁市任城区琵琶山路39号 )
电话:0537-2316606
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收费信息
-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