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版本 | 6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件类型 | 3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9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承办机构 | - | 联办机构 |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
是否网办 | 否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结果样本 | - | 运行系统 | - |
办事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窗口办理 |
数量限制 | - |
通办范围 |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30 |
办理地点 | 济宁市省运会指挥中心 |
办理结果名称 | - |
办理结果类型 | - |
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发{2011}2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或者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办理流程
无办理流程信息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济宁市司法局
- 地址: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
- 电话:0537-7711122
行政复议
- 部门:任城区人民法院
- 地址:济宁市任城区长青路5号
- 电话:0537-2232266
受理条件
该事项暂无受理条件
材料目录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常见问题
-
问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合作社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单不全的怎么处罚?
回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
电话:0537-2967258
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
收费信息
-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