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版本 | 5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件类型 | 3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承办机构 | - | 联办机构 |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
是否网办 | 否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结果样本 | - | 运行系统 | - |
办事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窗口办理 |
数量限制 | - |
通办范围 | - |
办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4月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
办理地点 | 济宁市北湖新区圣贤路省运会指挥中心 |
办理结果名称 | - |
办理结果类型 | - |
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农药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 的决定》修订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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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无办理流程信息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任城区人民法院
- 地址:济宁市洸河路西首任城区人民法院
- 电话:0537-6772123
行政复议
- 部门:济宁市司法局
- 地址: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电话:0537-7711122
受理条件
该事项暂无受理条件
材料目录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常见问题
-
问 : 是否可以县级交罚款
回答:不可以,只能在市级指定银行缴纳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宁市北湖新区圣贤路省运会指挥中心
电话:0537-2967258
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电话投诉
收费信息
-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