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版本 | 8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件类型 | 3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承办机构 | - | 联办机构 |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
是否网办 | 否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结果样本 | - | 运行系统 | - |
办事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窗口办理 |
数量限制 | - |
通办范围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5:00 |
办理地点 | 济宁市北湖新区圣贤路省运会指挥中心 |
办理结果名称 | - |
办理结果类型 | - |
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主席令 第2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第七十五 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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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发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菌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菌种:(一)以非菌种冒充菌种;(二)菌种种类、品种、级别与标签内容不符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菌种:(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菌种过期、变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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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无办理流程信息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任城区人民法院
- 地址:济宁市洸河路西首任城区人民法院
- 电话:0537-6772123
行政复议
- 部门:济宁市司法局
- 地址: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电话:0537-7711122
受理条件
该事项暂无受理条件
材料目录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常见问题
-
问 : 是否可以县级交罚款
回答:不可以,只能在市级指定银行缴纳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宁市北湖新区圣贤路省运会指挥中心
电话:0537-2967258
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电话投诉
收费信息
-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