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版本 | 25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承办机构 | 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联办机构 |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市县同权 |
是否网办 | 否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结果样本 | - | 运行系统 | 市级 |
办事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综合一窗受理窗口A09、A10) |
办理结果名称 | - |
办理结果类型 | - |
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7月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4年11月25日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2004年11月25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资质证书的开发企业进行,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开发项目。”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0年3月建设部令第7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原件进行核验。 | 0个工作日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 申报内容及提供的材料是否按规定提供,上传材料需与原件一致。 受理或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企业 |
审核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企业补正。 | 0个工作日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 审查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标准要求 通过或一次性告知企业补正内容 |
获取审批决定书 |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发放资质证书、归档。 | 0个工作日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 符合法定形式 核发证书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地址: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电话:0537-7710505
行政复议
- 部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地址:济宁市高新区吴泰闸路7号
- 电话:0537-5667800
受理条件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二)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三)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四)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五)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六)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七)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 其他类 | 0 | 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是 | 无 | 无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 | 其他类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常见问题
-
问 : 常见问题咨询哪里?
回答: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综合服务窗口或者电话咨询0537-2362267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2362267
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收费信息
-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