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版本 | 50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承办机构 | 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联办机构 |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市县同权 |
是否网办 | 否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结果样本 | - | 运行系统 | 市级 |
办事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综合一窗受理窗口A09、A10) |
办理结果名称 | - |
办理结果类型 | - |
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制定机关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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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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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第26项: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委托至济南、青岛、烟台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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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文件依据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作出修改 将第八条修改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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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原件进行核验。 | 0个工作日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申报内容及提供的材料是否按规定提供,上传材料需与原件一致。 受理或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企业 |
审核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企业补正。 | 0个工作日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审查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标准要求 通过或一次性告知企业补正内容 |
获取审批决定书 |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发放资质证书、归档。 | 0个工作日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符合法定形式 核发证书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地址: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电话:0537-7710505
行政复议
- 部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地址:济宁市高新区吴泰闸路7号
- 电话:0537-5667800
受理条件
1、 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资产; 2、 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3、 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4、 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5、 申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5.1企业已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5.2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原企业营业执照 | 表格类 | 1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无 | 无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表格类 | 1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现企业营业执照 | 表格类 | 1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无 | 无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 表格类 | 1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常见问题
-
问 : 常见问题咨询哪里?
回答: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综合服务窗口或者电话咨询0537-2362267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2362267
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收费信息
-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