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版本 | 31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实施主体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承办机构 |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联办机构 |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市级 |
是否网办 | 否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结果样本 | - | 运行系统 | - |
办事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数量限制 | 每个自然年度提取一次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理时间 | 为民服务中心及城区各管理部: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第23届省运会综合指挥中心(太白湖新区圣贤路7号)A20、A21、A22、A23、A24号窗口 |
办理结果名称 | - |
办理结果类型 | - |
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4月国务院令第262号,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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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建金〔2011〕9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二、提取服务: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1. 受理申请 | 提取职工携带相应材料,至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窗口。 | 0个工作日 | 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 | 告知是否受理 |
2. 审核 | 受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履行审批程序。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 0个工作日 | 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 | 符合条件的,准予提取,提取资金发放至职工银行账户;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地址: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电话:0537-7710505
行政复议
- 部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地址: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西首
- 电话:0537-6772123
受理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提前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本息的,应提供身份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加盖银行印鉴的提前还款凭证或还款流水。 | 表格类 | 1 | 电子 | 审核原件,留存原件影像资料。 | 其他 | 无 | 是 | 无 | 无 |
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及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仅需第一次提取时提供)、加盖银行印鉴的最近12个月的还款明细。异地购房贷款所购房屋位于职工或配偶户籍地的,还应提供户口簿;位于职工工作地的,职工本人还应现场签订《承诺书》;位于职工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还应提供职工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 表格类 | 1 | 电子 | 审核原件,留存原件影像资料。 | 其他 | 无 | 是 | 无 | 无 |
I类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 表格类 | 1 | 电子 | 审核原件,留存原件影像资料。 | 其他 | 无 | 是 | 无 | 无 |
身份证 | 表格类 | 1 | 电子 | 审核原件,留存原件影像资料。 | 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是 | 无 | 无 |
提前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身份证,由职工本人办理。 | 表格类 | 1 | 电子 | 审核原件,留存原件影像资料。 | 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是 | 无 | 无 |
偿还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本息的,仅需提供身份证、I类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 表格类 | 1 | 电子 | 审核原件,留存原件影像资料。 | 其他 | 无 | 是 | 无 | 无 |
结婚证、户口簿 | 表格类 | 1 | 电子 | 审核原件,留存原件影像资料。 | 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是 | 无 | 无 |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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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职工申请了抵押消费贷款,可否提供住房公积金?
回答:不可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仅限于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以所购住房为抵押物的住房贷款。住房循环贷款、信用贷款、消费贷款、住房加按揭等均不属于还贷提取公积金的范围。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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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第一管理部 济宁市洸河路133号兴唐大厦一楼
电话:0537-12329
网址:http://www.gjj.cn/website/message-list.html?typeId=7001
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电话投诉
收费信息
-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