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版本 | 30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实施主体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承办机构 |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联办机构 |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市级 |
是否网办 | 否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结果样本 | - | 运行系统 | - |
办事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数量限制 | 每个自然年度提取一次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理时间 | 为民服务中心及城区各管理部: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第23届省运会综合指挥中心(太白湖新区圣贤路7号)A20、A21、A22、A23、A24号窗口 |
办理结果名称 | - |
办理结果类型 | - |
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4月国务院令第262号,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 |
发布令号(文号) | 建金[2015]19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简化租房提取要件。职工租房提取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1. 受理申请 | 提取职工携带相应材料,至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窗口。 | 0个工作日 | 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 | 告知是否受理 |
2. 审核 | 受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履行审批程序。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 0个工作日 | 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 | 符合条件的,准予提取,提取资金发放至职工银行账户;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地址: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电话:0537-7710505
行政复议
- 部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地址: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西首
- 电话:0537-6772123
受理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身份证 | 表格类 | 1 | 电子 | 审核原件,留存原件影像资料。 | 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是 | 无 | 无 |
结婚证、户口簿 | 表格类 | 1 | 电子 | 审核原件,留存原件影像资料。 | 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是 | 无 | 无 |
I类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 表格类 | 1 | 电子 | 审核原件,留存原件影像资料。 | 其他 | 无 | 是 | 无 | 无 |
申请人和配偶无房证明。单身职工《个人婚姻诚信声明》。离异的还应提供离婚证或加盖民政部门印鉴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 表格类 | 1 | 电子 | 审核原件,留存原件影像资料。 | 其他 | 无 | 是 | 无 | 无 |
常见问题
-
问 : 租赁自住住房申请人及配偶是否需提供无房证明?
回答:需要。应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提取申请人和配偶无房证明。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第一管理部 济宁市洸河路133号兴唐大厦一楼
电话:0537-12329
网址:http://www.gjj.cn/website/message-list.html?typeId=7001
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电话投诉
收费信息
-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