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版本 | 47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实施主体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承办机构 |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联办机构 |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市级 |
是否网办 | 否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结果样本 | - | 运行系统 | - |
办事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数量限制 | 不得向购买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理时间 | 为民服务中心及城区各管理部: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第23届省运会综合指挥中心(太白湖新区圣贤路7号)A20、A21、A22、A23、A24号窗口 |
办理结果名称 | - |
办理结果类型 | - |
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4月国务院令第262号,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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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贷款申请 | 申请人提交公积金贷款申贷材料,受委托银行或公积金中心核查材料。 | 0.5个工作日 |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后受理 |
贷款受理 | 受理人员对贷款申请进行初审,填写相关材料,做好面谈笔录,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认真调查、核实,确保内容完整规范、证件齐全有效、材料真实合法,做出初审意见。 | 0.5个工作日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它证明文件,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要求; 四、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按照住房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借款申请人(配偶、共同借款人)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 做出初审意见,由贷款受理人员进行初审受理。 |
贷款审查 | 贷款审查人员结合贷款申请资料,根据申贷条件、申贷资格、还贷能力、个人信用及初审意见进行复核。 | 1个工作日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它证明文件,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要求; 四、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按照住房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借款申请人(配偶、共同借款人)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 做出审查意见,由贷款批准人员进行合规性审查。 |
贷款批准 | 贷款审批人员对复核后的贷款进行审批。 | 1个工作日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它证明文件,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要求; 四、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按照住房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借款申请人(配偶、共同借款人)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 贷款审批通过后,办理后续手续。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地址: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电话:0537-7710505
行政复议
- 部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地址: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西首
- 电话:0537-6772123
受理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二、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它证明文件,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要求; 四、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按照住房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借款申请人(配偶、共同借款人)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个人信用报告 | 表格类 | 1 | 纸质 | 证明类材料 | 其他 | 无 | 否 | 贷款申请人(配偶)不能亲自到场办理贷款手续的,须办理委托公证手续, 公证书内容不仅要明确受托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事宜,还要明确由受托人代为签署公积金贷款《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授权书》。 | 无 |
婚姻状况证明 | 表格类 | 1 | 电子 | 结果类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是 | 无 | 无 |
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 | 表格类 | 1 | 电子 | 证照类 | 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是 | 无 | 无 |
担保材料(按照担保方式提供); | 表格类 | 1 | 纸质 | 证明类材料 | 其他 | 无 | 是 | 无 | 无 |
首付款证明:契税完税证明,售房人或符合规定的第三方出具的收据或已支付凭证; | 表格类 | 1 | 纸质 | 证明类材料 | 其他 | 无 | 是 | 无 | 无 |
贷款还款卡(1类卡) | 表格类 | 1 | 电子 | A4纸 | 其他 | 无 | 是 | 无 | 无 |
异地贷款证明材料: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另附缴存使用流水明细(异地贷款提供) | 表格类 | 1 | 纸质 | 证明类材料 | 其他 | 无 | 否 | 无 | 无 |
售房人证明材料:无资金托管的提供售房人(产权共有人)身份证明、售房人收款银行卡(1类卡),有资金托管的需提供资金托管协议及凭证; | 表格类 | 1 | 电子 | 结果类材料 | 其他 | 无 | 是 | 无 | 无 |
购房情况证明: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它证明文件; | 表格类 | 1 | 纸质 | 结果类材料 | 其他 | 无 | 是 | 无 | 无 |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 | 表格类 | 1 | 纸质 | A4纸 | 其他 | 无 | 2 | 借款申请人可在贷款咨询时领取,也可在贷款受理时领取并填写。 | 无 |
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 表格类 | 1 | 纸质 | 证明类材料 | 其他 | 无 | 是 | 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核实家庭房屋套数 | 无 |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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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贷款利率如何确定?
回答: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调整。 二次贷款利率按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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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第一管理部 济宁市洸河路133号兴唐大厦一楼
电话:0537-12329
网址:http://www.gjj.cn/website/message-list.html?typeId=7001
微博:http://www.gjj.cn/website/message-list.html?typeId=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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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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