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_其他
成文日期: 2016-07-26 发布日期: 2016-07-26
发布机关: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标  题: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的通知
发文字号: 金政办发〔2016〕15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_其他
成文日期: 2016-07-26
发布日期: 2016-07-26
发布机关: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标  题: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的通知
发文字号: 金政办发〔2016〕15号
有 效 性: 0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6〕15号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公租房准入条件的通知》(鲁建住函〔2016〕9号)要求,切实将公租房保障范围覆盖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将在我县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区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并对《金乡县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金政发〔2011〕15号)规定的申请人具备条件、申请材料等事项进行修改如下:

一、具备条件

(一)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户籍不在城区范围之内;

(二)在城区居住满1年;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四)在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政府或单位公有住房;

(五)按照规定应同时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居住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劳动合同、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房管局开具的无房证明);

(五)城区居住满1年证明;

(六)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其他事项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初审、复审、公示等程序严格按照《金乡县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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