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成文日期: 2023-12-31 发布日期: 2023-12-31
发布机关: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政办字〔2023〕81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成文日期: 2023-12-31
发布日期: 2023-12-31
发布机关: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政办字〔202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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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济政办字〔2023〕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修订后的《济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2020年12月29日印发的《济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济政字〔2020〕87号)同时废止。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应对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全力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济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济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济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即少康湖(城北)水源地、城东水源地、凤凰台(城北)水源地、城南水源地。

1.4 预案衔接

本预案为专项预案,应与济宁市相关的环境应急预案衔接,本预案与《济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组织指挥体系、适用的地域范围、预警分级、信息报告、应急保障等方面进行有机衔接,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方式协调一致。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情景适用于《济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相关事件分级的,直接启动《济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旦污染物迁移到《济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则启动并适用《济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5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及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高度重视可能影响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认真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装备和技术准备。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协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分类管理,协同联动,协同应对,提高反应速度。

(3)属地为主,先期处理。事发地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全面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责任,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先行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及时上报事件信息。

(4)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建立健全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完善协调机制,加强教育、宣传、培训、应急演练工作,强化应急响应能力,提升高效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科学支撑、依法管理。积极开展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重视专家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引领作用,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作用,使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6 事件分级

根据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及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等级。

1.6.1 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6.2 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1.6.3 较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1.6.4 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的;

(2)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包括市指挥部、市指挥部办公室和专项工作组,具体如下:

2.1.1 市指挥部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总指挥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指令;

(2)发生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3)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4)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

(5)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副总指挥主要职责:

(1)协助总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2)根据总指挥安排,负责现场的具体指挥协调;

(3)负责向场外人员通报有关应急信息;

(4)负责提出有关应急处置建议;

(5)停止取水后,负责协调保障居民用水;

(6)处置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

(7)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

2.1.2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在市生态环境局下设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编制、修订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及开展应急演练等工作;

(2)贯彻执行市指挥部的各项指令和要求;

(3)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组织或机构;

(4)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并与有关的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

(5)收集整理有关事件数据。

2.1.3 市专项工作组

市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城乡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委宣传部、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区政府(管委会)。

专项工作组主要职责:

(1)市公安局:负责查处导致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稳定。

(2)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市级费用。

(3)市应急局:协助处置因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排污等导致的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4)市城乡水务局:负责指导供水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供水单位进行应急监测,落实停止取水、启动深度处理设施和切换备用水源等应急工作安排。

(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协调做好水源地涉及农用地、林地、植被情况调查评估和绿化恢复工作。

(6)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应急监测,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水源地污染物削减处置等工作。

(7)市农业农村局:协助处置因农业面源、渔业养殖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8)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管网末梢水水质应急监测,确保应急期间居民饮水卫生安全。

(9)市交通运输局:协助处置交通事故次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并负责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相关工作。

(10)市委宣传部:负责配合做好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11)市气象局:负责应急期间提供水源地周边气象信息。

(12)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在处置火灾爆炸事故时,防止消防水进入水源地及其连接水体。

(13)事发地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市指挥部的指令与要求,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后期处理工作。

2.2 现场应急指挥部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市指挥部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在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中选择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单位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响应工作。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现场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设立临时党组织,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领导。

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按照市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命令和指示,落实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2)组织协调各应急工作组开展具体工作,确保应急救助工作顺利、有序开展,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

(3)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研究判断事件性质及危害程度,划定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4)向市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响应和救援进展情况,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实时信息和数据;

(5)负责现场其他临时事件的处置和上报工作。

2.3 现场应急工作组

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现场应急工作组,包括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置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供水保障组、新闻工作组、应急专家组等工作组。

2.3.1 综合协调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城乡水务局及事发地区政府(管委会)组成。主要负责综合协调、会议组织、信息汇总、资料收集归档;负责事件调查,为各级各有关部门事件调查组提供有关情况;负责信息调度、汇总及与上级工作的协调联络等。

2.3.2 应急监测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组成。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负责应急期间的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

2.3.3 应急处置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城乡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及事发地区政府(管委会)组成。主要负责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负责维护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应急抢险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负责指导农田污水引发的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的处置工作;负责提供气象信息,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参考;提供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基本信息,协调各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3.4 应急物资保障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和事发地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组成。主要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负责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负责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

2.3.5 应急供水保障组

由市城乡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及事发地区政府(管委会)组成。主要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紧急情况下组织纯净水供应,保障居民饮用水。

2.3.6 新闻工作组

由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及事发地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发布事件发展、应急处置等相关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发布会;接待媒体记者采访,协调处理与媒体间的相关事宜工作;加强舆情监测研判,负责社会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2.3.7应急专家组

由涉及应急管理、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医疗、水利水文、损害索赔等专家组成。主要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对应急工作组进行技术指导;对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展趋势,提出控制措施和防范意见;对危机解决后的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3 应急响应

3.1 信息收集和研判

3.1.1 信息收集

济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预防第一、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立足于防、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信息来源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途径:

(1)水源地所属的区政府(管委会)、生态环境、城乡水务、卫生健康等部门,可通过对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与在线监测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2)生态环境部门可通过对水源地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也可通过12369热线、网络、信访投诉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收集由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对水源地周边造成影响的信息。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

(5)通过本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相邻行政区域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和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1.2 信息研判和会商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信息核实和研判工作。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的突发事件信息,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将有关信息报告市政府。市政府接到信息报告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筛选、评估、分析,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为提高效率、简化程序,根据水源地重要性、污染物危害性、事态的紧急程度、采取的响应措施以及对取水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实际情况,预警级别简化为橙色、红色两级。预警级别由应急专家组提出建议,市指挥部确定。

橙色预警: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后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后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可能影响取水时,为红色预警。

发布预警,即应采取预警行动或同时采取应急措施。一般发布橙色预警时,仅采取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应启动应急措施。

3.2.2 预警启动条件

根据信息获取方式,综合考虑突发事件类型、发生地点、污染物质种类和数量等情况,红色、橙色预警的启动条件如下:

(1)红色预警:

①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水源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②通过信息报告发现,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

③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

(2)橙色预警:

①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水源保护区内可能由于自然灾害引发水源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②上游发生突发性严重水污染事故,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后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不影响取水时,进入供水警戒状态。

3.2.3 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对事件信息开展跟踪收集和研判,并及时向市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组织实施预警行动和应急处置行动的部门和单位。预警信息发布后,可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该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咨询联系方式等内容。预警的发布与调整可以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或组织人员当面告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确保预警对象无遗漏。

3.2.4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指挥部应视事件的情况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采取以下预警行动。一般情况下,发布红色预警时,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总指挥应当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预警行动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下达启动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2)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4)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总量和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6)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7)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8)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9)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0)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3.2.5 预警解除

根据信息收集和应急监测结果等事实证明危险已经解除的,由市政府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信息报告程序

(1)发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所属的区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在发现或得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了解有关情况。经过核实后,第一时间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市生态环境局先于驻区生态环境分局获悉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要求驻区生态环境分局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4)特殊情况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应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

3.3.2信息通报程序

对经核实的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的部门应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通报的部门至少应包括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根据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市应急局(遇火灾事故)、市交通运输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市公安局(遇火灾爆炸、道路运输事故)等部门。其他部门接到相关报告的,应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

3.3.3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的首次报告;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

(1)初报应报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在事件现场处置完毕前,可随时进行续报。

(3)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方式报送,并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

3.4 事态研判

发布预警后,一般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置需要迅速组建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对事故点取水设施的使用情况、污染物进入地下水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地下水体补给情况、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备用水源地等情况进行分析判断。事态研判的结果应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

3.5 应急监测

3.5.1 应急监测程序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城乡水务局等部门组成的应急监测组负责组织、实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事件处置初期,应急监测组有关部门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根据事态发展,例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5.2 应急监测方案

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应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采样频次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

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应急监测原则和注意事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监测范围。应急监测组开展应急监测工作时,尽量涵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2)监测布点和频次。以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应采取不同点位相同间隔时间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①针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②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3)现场采样。应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应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

(4)监测项目。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包括反映区域地下水一般状况的基本水质因子,如:pH、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氨、氮等,以及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的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应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衍生成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为后期损害评估提供第一手资料。

(5)分析方法。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监测项目应尽量在现场监测。必要时,备份样品送实验室监(复)测,以确认现场定性或定量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应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监测结果可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

(7)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都应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3.5.3 城市供水水质监测

城乡水务、卫生健康等部门会同供水单位组织协调城市供水质量实时的应急监测。判定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件发生后对其供水质量的危害程度以及受影响的范围,制定城市供水水质安全应急监测与实施方案;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3.5.4 应急监测评估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将监测与评估结果上报现场应急指挥部,为制定和调整下一步应急方案提供决策依据。

3.6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6.1 明确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应急处置工作组应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城镇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居民区,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医疗场所、城镇生活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药制造有关的工业企业、水源地附近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油气管线和存贮的工业企业,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危险废物储存、运输单位和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3.6.2 切断污染源

由所在责任单位负责实施切断污染源,在超出事故责任单位应急能力范围时由其直接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4)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3.7 应急处置

3.7.1 先期处置

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有关部门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迅速开展以下先期处置工作:

(1)尽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通过依法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2)立即启动应急收集系统,保障对污染物或泄漏物的集中收集,防止污染或泄漏进一步扩散;

(3)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4)服从市指挥部发布的决定、命令,积极配合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3.7.2 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制定,现场处置要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依靠科技和专家力量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出污染物的扩散、漫延范围,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突发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现场应急指挥部实施如下措施:

(1)组织现场人员、应急监测组等进行现场踏勘,迅速获得现场信息,鉴定、核实造成污染的种类、性质、污染方式、危害程度、受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根据应急专家组等意见,制定科学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

(2)当城市饮用水水源已受到污染或污染物已经进入供水管网时,应急处置组应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迅速控制、减轻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切断污染物进入水源的途径,减少危害程度和范围,通知相关居民停止取水、用水;当饮用水供水中断后,应急供水保障组应通过多渠道组织提供安全饮用水,新闻工作组要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避免引起群众恐慌心理。

(3)根据需要划定现场污染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

(4)应急供水保障组负责组织开展对中毒群众的救治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卫生部门给予支持,对已经沾染污染物的人员进行体检,并采取相应的防范中毒措施。

(5)应急专家组负责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的调整和优化建议。

3.7.3 供水安全保障

建立向供水单位通报应急监测信息制度,在启动预警时第一时间通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等应急措施,保证出厂水质达标;必要时采取联网供水、限水、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等特殊处理措施和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地、供应纯净水等措施保证饮用水安全。同时,供水单位要加强污染物监测。

3.8 物资调集与应急设施启用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处置方案调集应急物资、应急装备并启用相应的应急设施。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对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打捞和拦截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救援打捞设备、筑坝材料、溢出控制装备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中和剂、灭火剂、解毒剂、吸收剂等。

(3)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装备和设施,如吊车、临时围堰、导流槽、应急池等。

(4)雨水口垃圾清运和拦截的装备、设施,如格栅、清运车、临时设置的导流槽等。

(5)对污染物进行拦截、导流、分流及降解的应急工程设施,如拦截坝、导流渠、分流沟、前置库等。

3.9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当发生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新闻工作组负责开展社会舆情监测。信息发布由市委宣传部配合涉事主体部门统一组织发布,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3.10 响应终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地下水体扩散。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源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响应终止建议,并报经市指挥部同意后发布应急响应终止。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应急工作组根据市指挥部的有关指令和实际情况,继续对事件及受影响区域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无需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4 后期工作

4.1 后期防控

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市指挥部应组织应急监测队伍进行后期污染监测;组织专家制定后期污染治理方案,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对事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物应采取妥善措施、合法处置;对事故处置过程产生的废水污染物收集后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达标后排放,事故处置过程产生的固废污染物需妥善安全暂存,委托有能力处置单位妥善处置,若为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在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清除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的部分污染物等。

4.2 事件调查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事件调查工作,查明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责任追究建议。事件调查报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存档。

4.3 损害评估

事发地区政府(管委会)组织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进行评估,必要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4.4 善后处置

事发地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内容包括损害赔偿、风险源整改和污染场地修复等具体工作。

应急工作结束后,生态环境部门应继续跟踪监测污染物的变化情况,直至稳定恢复。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做好灾害事故现场的消毒监控工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紧急调集或征用的救治、救援物资,交通工具及设施、设备,提供的劳务等,应依据有关标准和程序归还或按照市场价格予以适当补偿。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计划;协调处理污染赔偿和其他事项。如果环境污染造成了人员伤害,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并落实救助、补偿、治疗、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污染区域采取必要的疾病预防措施。

4.5 事故总结

事故结束后,各现场应急工作组要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交书面总结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撰写事件处理总结报告,上报上级相关部门。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充分发挥“12369”环境举报电话和应急指挥平台的作用,做好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市专项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要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讯器材并保证运行状况良好,手机务必保持24小时畅通,各成员单位应急队伍联系人、联系电话变更应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提供准确、权威的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配合新闻工作组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5.2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水平和能力;应急指挥机构要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常备应急力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5.3 应急资源保障

市专项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和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能力建设。增加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应急物资,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有效控制和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各部门的物资储备应坚持合理规划、统筹安排、规范管理。物资储备数量、种类应当满足应急救援的需要,实施动态储备。要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与维护,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物资缺失或报废后必须及时补充和更新。

5.4 经费保障

对于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产生的费用,由市、区两级按照财政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

5.5 其他保障

5.5.1 物资、设备设施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负责保证应急处置状态下应急处置物资和设备设施的运输保障,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市生态环境局和事发地区政府(管委会)牵头,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负责协助清理现场,调配应急车辆向供水重点保障区域和缺水区域应急送水。

5.5.2 医疗卫生救助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储备医疗救治、检测检验等卫生应急物资。主要负责对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开展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及时组织医疗急救。

5.5.3 治安和人员安全保障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市、区公安机关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指令,依据相关规定实施治安维护工作,及时做好人员疏散、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等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不法人员趁乱抢劫、盗窃或哄抢财物,依法打击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事发地区政府(管委会)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的安置和救助工作。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依据取水区域不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3)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4)应急处置

指对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所采取的一系列应急响应措施。

(5)应急监测

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6)应急演练

为检验应急预案衔接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实践活动。

6.2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修订,由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部门职责发生变化,市生态环境局适时修订预案。

6.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6.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 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概况

           3.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4. 应急物资一览表


附件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主要负责人

联系方式

主要职责

总指挥

分管生态环境

工作的副市长

2348163

贯彻执行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指令;发生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副总指挥

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

市政府副秘书长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2348163

2314036

协助总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根据总指挥安排,负责现场的具体指挥协调;负责向场外人员通报有关应急信息;负责提出有关应急处置建议;停止取水后,负责协调保障居民用水;处置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

主任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2314036

组织编制、修订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及开展应急演练等工作;贯彻执行市指挥部的各项指令和要求;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组织或机构;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并与有关的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收集整理有关事件数据。

市专项工作组

由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城乡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委宣传部、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区政府(管委会)等组成

市公安局

主要负责同志

2961110

负责查处导致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稳定。

市财政局

主要负责同志

2606002

负责保障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市级费用。

市应急局

主要负责同志

2907718

协助处置因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排污等导致的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市城乡水务局

主要负责同志

2316452

负责指导供水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供水单位进行应急监测,落实停止取水、启动深度处理设施和切换备用水源等应急工作安排。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要负责同志

2670006

负责协调做好水源地涉及农用地、林地、植被情况调查评估和绿化恢复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

主要负责同志

2314036

负责应急监测,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水源地污染物削减处置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

主要负责同志

2967258

协助处置因农业面源、渔业养殖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市卫生健康委

主要负责同志

2319065

负责管网末梢水水质应急监测,确保应急期间居民饮水卫生安全。

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负责同志

2357171

协助处置交通事故次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并负责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相关工作。

市委宣传部

主要负责同志

2967361

负责配合做好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市气象局

主要负责同志

2236067

负责应急期间提供水源地周边气象信息。

市消防救援支队

主要负责同志

5120213

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在处置火灾爆炸事故时,防止消防水进入水源地及其连接水体。

事发地区政府(管委会)

主要负责同志

5660899(任城区)

3255022(济宁高新区)

3297000(太白湖新区)

按照市指挥部的指令与要求,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后期处理工作。


附件2


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概况


一、水源地基础状况

城东水源地供水井主要分布在济宁高新区王因街道和接庄街道一带,其中王因供水井为奥陶系碳酸盐岩溶承压水井,共有供水井8眼,井深400m;接庄水井为第四系中深层孔隙水井,共有供水井10眼,井深130~150m。

少康湖(城北)水源地共有供水井19眼,供水井主要分布在任城区的少康湖一带,均为第四系中深层孔隙水井,井深130~150m。

凤凰台(城北)水源地共有供水井19眼,供水井主要沿梁济运河沿线分布在凤凰台村一带,为第四系中深层孔隙水井,井深130~150m。

城南水源地共有供水井6眼,供水井主要分布在滨河大道右侧,为第四系中深层孔隙水井,井深130~160m。

少康湖(城北)水源地对应市城区的北水厂和高新水厂,城东水源地对应市城区的高新水厂,凤凰台(城北)水源地对应市城区的西水厂,城南水源地对应市城区的太白湖水厂。北水厂设计日供水能力3万立方米,高新水厂设计日供水能力10万立方米,西水厂设计日供水能力3万立方米,太白湖水厂设计日供水能力4万立方米。目前DN75以上供水官网740千米,供水范围为市城区,北至站前路、东至德源路、南至滨湖路、西至嘉宾路。水厂供水管线互相联通,并网运行、互为备用。

二、水源地周边及上游污染源调查

经调查,各水源地周边均无工业或生活排污口及规模化畜禽养殖等点状污染源;无固体废物堆放场。

城东水源地供水井周边均存在种植业非点状污染源,以种植小麦和玉米为主,化肥施用以氮肥和钾肥为主。

少康湖(城北)水源地供水井周边以村庄、道路及农田为主,生活垃圾均集中收集于垃圾箱内,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个别水源井靠近北二环,存在货运汽车等流动污染源,运输物质以煤、煤化工为主。

凤凰台(城北)水源地供水井主要分布在梁济运河东岸、凤凰台村周边,供水井周边有村庄和农田,生活垃圾均集中收集于垃圾箱内,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个别水源井靠近滨河大道,存在汽车等流动污染源,以家庭轿车为主。

城南水源地供水井周边以城市绿地为主,靠近滨河大道,存在汽车等流动污染源,以家庭轿车为主。


附件3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4


应急物资一览表


序号

应急物质名称

类别

储备量

存放地点

所在地

1

应急车辆

应急运输与专用作业交通设备

2

济宁生态环境

监测中心

济宁市琵琶山路30

2

手持式PID气体检测仪

分析检测类设备

1

济宁生态环境

监测中心

济宁市琵琶山路30

3

便携式重金属分析仪

分析检测类设备

1

济宁生态环境

监测中心

济宁市琵琶山路30

4

手持式有毒气体分析仪

分析检测类设备

1

济宁生态环境

监测中心

济宁市琵琶山路30

5

快速检测管

分析检测类设备

1

济宁生态环境

监测中心

济宁市琵琶山路30

6

便携式多功能水质

分析仪

分析检测类设备

1

济宁生态环境

监测中心

济宁市琵琶山路30

7

封闭式化学防护服

个人防护装备

2

济宁生态环境

监测中心

济宁市琵琶山路30

8

半封闭式化学防护服

个人防护装备

2

济宁生态环境

监测中心

济宁市琵琶山路30

9

简易防毒面具

个人防护装备

4

济宁生态环境

监测中心

济宁市琵琶山路30

10

手持式辐射检测仪

分析检测类设备

1

市生态环境局

济宁市省运会指挥中心

11

全封闭辐射防护服

个人防护装备

6

市生态环境局

济宁市省运会指挥中心

12

气体致密性化学防护服

个人防护装备

4

市生态环境局

济宁市省运会指挥中心

13

液体致密型化学防护服或粉尘致密型化学防护服

个人防护装备

5

市生态环境局

济宁市省运会指挥中心

14

易燃易爆气体报警装置

安防及防恐防暴装备

2

市生态环境局

济宁市省运会指挥中心

15

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安防及防恐防暴装备

2

市生态环境局

济宁市省运会指挥中心

16

辐射报警装置

安防及防恐防暴装备

2

市生态环境局

济宁市省运会指挥中心

17

医用急救箱

医疗及防疫设备及常用应急药品

2

市生态环境局

济宁市省运会指挥中心

18

睡袋

其他基本生活保障

物资

4

市生态环境局

济宁市省运会指挥中心

19

帐篷

救灾帐篷

2

市生态环境局

济宁市省运会指挥中心

20

高精度GPS卫星定位仪

监测预警仪器和装置

1

市生态环境局

济宁市省运会指挥中心

21

激光测距望远镜

后勤支援装备

1

市生态环境局

济宁市省运会指挥中心

22

应急摄像器材

后勤支援装备

2

市生态环境局

济宁市省运会指挥中心

23

应急照相器材

后勤支援装备

1

市生态环境局

济宁市省运会指挥中心

24

防爆对讲机

通讯设备

6

市生态环境局

济宁市省运会指挥中心

25

应急车辆

应急运输与专用作业交通设备

2

市生态环境局

任城区分局

济宁市任城区

26

SO2烟气测试仪

分析检测类设备

1

市生态环境局

任城区分局

济宁市任城区

27

722分光光度计

分析检测类设备

2

市生态环境局

任城区分局

济宁市任城区

28

噪声测量仪

监测预警仪器和装置

1

市生态环境局

任城区分局

济宁市任城区

29

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

个人防护装备

24

市生态环境局

高新区分局

高新区管委会T3

30

活性炭面罩

个人防护装备

50

市生态环境局

高新区分局

高新区管委会T3

31

防护眼镜、护目镜

(眼罩)

个人防护装备

20

市生态环境局

高新区分局

高新区管委会T3

32

防化学品手套

个人防护装备

50

市生态环境局

高新区分局

高新区管委会T3

33

绝缘手套

个人防护装备

50

市生态环境局

高新区分局

高新区管委会T3

34

防高温手套

个人防护装备

20

市生态环境局

高新区分局

高新区管委会T3

35

防化服

个人防护装备

10

市生态环境局

高新区分局

高新区管委会T3

36

耐化学品的工业用

橡胶靴

个人防护装备

50

市生态环境局

高新区分局

高新区管委会T3

37

应急防护服

个人防护装备

6

市生态环境局

高新区分局

高新区管委会T3

38

防护口罩

个人防护装备

100

市生态环境局

太白湖新区分局

太白湖新区新城发展A2

39

安全帽

个人防护装备

5

市生态环境局

太白湖新区分局

太白湖新区新城发展A2

40

辐射防护服

个人防护装备

4

市生态环境局

太白湖新区分局

太白湖新区新城发展A2

41

吸油毡

拦污封堵器材装备

2

市生态环境局

太白湖新区分局

太白湖新区新城发展A2

42

吸油索

拦污封堵器材装备

2

市生态环境局

太白湖新区分局

太白湖新区新城发展A2

43

手套

个人防护装备

10

市生态环境局

太白湖新区分局

太白湖新区新城发展A2

44

工作服

个人防护装备

2

市生态环境局

太白湖新区分局

太白湖新区新城发展A2

45

安全警示背心

信号标识类器材

2

市生态环境局

太白湖新区分局

太白湖新区新城发展A2

46

雨衣

个人防护装备

2

市生态环境局

太白湖新区分局

太白湖新区新城发展A2

47

呼吸面具

个人防护装备

2

市生态环境局

太白湖新区分局

太白湖新区新城发展A2

48

氧气呼吸器

医疗及防疫设备及常用应急药品

2

市生态环境局

太白湖新区分局

太白湖新区新城发展A2

49

便携式测风仪

监测预警仪器和装置

1

市生态环境局

太白湖新区分局

太白湖新区新城发展A2

50

便携式数字温湿仪

监测预警仪器和装置

1

市生态环境局

太白湖新区分局

太白湖新区新城发展A2

51

折叠床

日用品

2

市生态环境局

太白湖新区分局

太白湖新区新城发展A2

52

防护口罩

个人防护装备

100

市生态环境局

太白湖新区分局

太白湖新区新城发展A2

53

潜水泵

泵类及通风排烟设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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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济宁市红星中路23

54

发电机/电缆线

能源动力设备及物资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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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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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应急照明灯具/电筒

应急照明设备及用品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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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济宁市红星中路23

56

急救箱

医疗及防疫设备及常用应急药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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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红星中路23

57

各种口径的管卡

工程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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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不同管径的球墨铸铁管

工程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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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济宁市红星中路23

59

袖珍比色器

分析检测类设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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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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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采样容器

分析检测类设备

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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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法兰、木方、青铅、钢管、快速连接器

工程材料

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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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红星中路23



【文字版】济政办字〔2023〕81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docx

【PDF版】济政办字〔2023〕81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pdf

  主要负责人解读 |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张斌举解读《济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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