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
| | 济宁市卫生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研究拟定我市卫生工作政策、法规、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市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拟定与实施,管理卫生统计与信息工作。
(三)研究拟定全市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协助当地政府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蔓延。
(五)依法管理医疗卫生机构,组织、指导医疗机构改革,监督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对重大疾病及医疗卫生质量实行监测,实行医疗卫生机构从业许可制度。
(六)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七)研究拟定全市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督导重大医学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
(八)依法管理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食品、化妆品、消毒药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
(九)制定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组织实施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
(十)贯彻实施国家中医政策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创新与发展。
(十一)组织开展全市卫生系统对外援助和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担市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卫生行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 济宁市卫生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工作计划;负责机关文秘、信访、档案、机要、保密、督查、保卫、新闻宣传、会议组织等工作;负责政策研究和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
(二)人事科
拟定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贯彻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卫生人员工资福利标准,指导全市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指导卫生系统全市性表彰工作。指导全市卫生人员实施职业道德规范,组织开展卫生行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三)规划财务科
研究拟定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区域卫生规划工作,规划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拟定卫生经济政策和卫生财务管理规章;负责全市卫生贷款项目管理工作,指导、监督预算管理单位的财务管理、基本建设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指导卫生服务价格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负责全市卫生事业统计信息工作。
(四)卫生法规监督科
起草、修订地方性卫生标准及政策规定;负责卫生行政复议和对卫生执法的监督;监督管理全市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防治和食品、生活饮用水、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化妆品卫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食品、化妆品、消毒药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指导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重大工程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
(五)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科
拟定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实施;研究指导城市基层卫生体系的改革;拟定妇幼卫生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监督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统筹协调健康教育工作。
(六)医政科
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拟定医疗机构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和服务标准;组织实施医护人员执业标准、服务规范,监督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与服务质量;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负责医疗广告的技术出证;协调处理医疗纠纷;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救护。
(七)疾病控制科(市地防办、爱卫办)
拟定全市重大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病情的蔓延;承办市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科技教育与对外合作科
拟定全市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督导重大医学科技攻关,指导技术创新与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实施卫生人才培养规划;开展政府及民间医疗卫生对外交流、合作与援助工作。
(九)中医管理科
组织实施国家关于中医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我市中医事业政策、法规和全市中医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全市中医医、教、研和中西医结合及民族医疗保健工作进行宏观管理与业务指导。
(十)保健科(市保健办)
负责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市直干部保健对象及全市性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工作,指导全市干部保健工作。
离退休干部科。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 |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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