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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局

2008-07-01 20:42:00
                         济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办法;代表市政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

(三)拟定促进全市城乡就业的政策和措施;规划、引导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管理职业介绍机构;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区域有序流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管理全市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人员来济就业工作。

(四)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相关的行业标准,建立和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办法;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指导下,制定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政策;负责审批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职工教育基金的征缴管理工作。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劳动关系调整的有关规则;组织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合同鉴证;制定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并组织实施;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市级、推荐国家级和省级企业劳动模范工作。

(六)拟定全市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拟定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八)拟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和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根据国家政策和标准,制定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办法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制定全市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组织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三)协调中央、省驻济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11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挂政策法规科牌子)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负责机关文秘、信息、宣传、信访、档案、保密、接待、机要通信、计划生育、安全保卫、督查督办、会议组织等工作;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政策规定;承办局机关法律事务,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的宣传普及和咨询工作;管理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经费和有关援助、贷款项目;汇总编制本局管理的各项经费预决算并监督实施;管理局机关财务和局属国有资产。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人事和劳动保障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规划统计科

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信息管理及其网络的规划、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承担劳动保障系统内的统计和信息工作,发布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四)劳动工资科(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科牌子

拟定全市劳动关系调整的有关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办法;审核地方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按分工办理“农转非”的审批工作;参与市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和国家级、省级企业劳动模范推荐工作;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定全市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措施,提出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政策和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办法和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政策;审核市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工作;按分工综合管理境外人员来济就业的管理工作。

(五)培训就业科(挂市技工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牌子

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相关的行业标准;指导全市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建立和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政策和办法,审查认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资格;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拟定全市技工学校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负责收缴职工教育基金并参与管理;指导全市技工学校招生、就业工作,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组织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教学研究、教材建设和评估认定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劳动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定城乡就业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区域有序流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管理全市公民出境就业。

(六)劳动争议处理科(挂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拟定劳动争议仲裁政策、规则并组织实施;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指导下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和集体劳动合同审查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劳动合同鉴证工作;负责处理与劳动争议有关的有重大影响的群众性突发事件;承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养老保险科

拟定全市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和保险基金征缴政策,研究提出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办法、个人帐户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审核社会保险金缴拨基数;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办理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手续,办理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的有关事项;拟定补充养老保险办法;拟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失业保险科

拟定全市失业保险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失业保险金稽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定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和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医疗保险科

拟定全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措施、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政策;拟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拟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拟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医疗、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监督检查定点医院、定点药店贯彻执行医疗保险政策的情况;组织实施企业工伤等级鉴定、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拟定城镇企业职工疾病、工伤停工治疗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拟定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制定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农村社会保险科

拟定全市农村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和经办机构管理办法;拟定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一)监察监督科

组织实施劳动监察的有关政策;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劳动监督检查权;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对经办机构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负责本局的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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