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路桥梁安全,维护公开、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严厉惩治车辆超限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超限超载车辆,特别是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和桥梁上行驶,违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同时收缴道路桥梁损毁补偿费,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对驾驶员给予记分处理。如导致压塌桥梁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汽车生产、改装企业,必须严格依据国家标准生产、改装挂车车辆。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
三、对年产20万吨以上的厂矿企业、货场一律由当地交通部门实行源头派驻管理,对5万吨以上20万吨以下的货源单位实行巡查管理。各货源单位应按规定给车辆装载、(下转第四版)
(上接第一版)配载和组织运输,并出具装载证明。不得为无牌、无证、无养路费车辆装载、配载;不得为证照不全车辆装载、配载;不得为非法改型、拼装车辆装载、配载;不得超标准装载、配载;不得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证明;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出厂、出站。道路运输场、站的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场、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或允许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出站的,由交通部门依法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各县(市、区)对沙场、煤场等货场进行清理和整顿,对非法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或取缔。
五、固定治超检测站和临时治超检测站要严格执法,发现超限超载车辆,特别是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超限超载车辆,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严格实施卸载处理,消除违法状态。所卸货物3日内由车主自行运走,逾期予以拍卖。
六、公安机关要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打击抗拒检查、聚众闯岗、暴力抗法等干扰正常执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公安、交通、公路等部门要加大超限超载路检路查力度,合理设置固定检测站和流动检测站,对超限超载车辆,现场执法人员除给予相关处罚外,要做好记录,实施责任倒查,落实责任追究。要坚持24小时严防死守,对超限超载车辆要依法实行综合治理措施,确保超限超载行为得到根本治理。
八、各县(市、区)要联动联合展开治理工作。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必须在本行政区域内消除违法行为,不得放行到相邻县(市、区),每发现一辆次给予放行县(市、区)5000元罚款,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并严格追究县(市、区)政府领导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各级监察、纠风部门要严格执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制度,严厉查处治超中不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
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领导,保障人力、物力、财力到位,公安、交通、经贸、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质监、安监、监察、纠风、煤炭等部门要恪尽职守、齐抓共管,始终保持对超限超载车辆治理的高压态势。
十一、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治理超限超载的有关规定和本通告精神,制定各自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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