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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举报制造、走私、贩卖、生产和非法种植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奖励

发布日期:2016-01-25 11:44 信息来源:电子政务科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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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日上午,济宁市公安局联合济宁市财政局举办新闻发布会,对举报制造、走私、贩卖、生产和非法种植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奖励,并将参照标准给予举报人500元—1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 据了解,举报人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吸毒、制贩毒、非法制造或买卖制毒物品、非法种植毒品植物及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等线索,经查属实,对照标准给予举报人500元至1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 举报奖励资金由当地公安机关同级财政部门承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举报奖励资金的兑现由公安机关办案单位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在30个工作日内实施。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6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人可到公安机关举报,或通过“110”报警电话、12110短信报警平台、山东民生警务平台以及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