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残联】我市出台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
近期,市残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印发了《济宁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对安置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以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奖励办法》指出:给予奖励的用人单位是指按规定开展了残疾人就业年审,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数超出1人(含1人)的非财政拨款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用人单位要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残疾人职工有具体的工作岗位且实际在岗。
《奖励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每超过规定比例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奖励用人单位8000元。符合奖励条件的用人单位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所在市、县(市、区)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上年度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