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312466C/2019-432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济政办字
成文日期 2019-07-05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济政办字〔2019〕24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2019年度冬季“集中供热、气代煤、电代煤”范围外清洁煤推广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7-05 信息来源: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宁市2019年度冬季集中供热、

气代煤、电代煤范围外清洁煤推广使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2019年度冬季“集中供热、气代煤、电代煤”范围外清洁煤推广使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2019年度冬季集中供热、气代煤、

电代煤范围外清洁煤推广使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和散煤治理工作决策部署及市长办公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市2019年度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改善全市空气环境质量,扎实推进生态济宁建设,现就济宁市2019年度冬季“集中供暖、气代煤、电代煤”范围外清洁煤推广使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国家和省、市加强散煤治理工作总体要求,总结推广散煤治理好的经验做法,在集中供暖及气代煤、电代煤覆盖不到的区域,继续推广使用优质无烟煤、兰炭、洁净型煤和环保炉具,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为责任主体,各级各有关部门密切协同,进一步分解目标,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严格督导检查,对全市实施集中供暖、气代煤、电代煤”范围外区域居民生活生产用煤开展清洁化替代,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奠定坚实基础。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加快推进集中供暖和气代煤、电代煤等清洁能源替换,实现民用散煤减量替代,进一步减少煤炭用量和污染物排放。

二、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合理负担、惠及民生”的原则,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发挥兖矿集团“蓝天工程”项目洁净型煤、环保炉具等产品优势,因地制宜地引导居民选取合适的清洁煤替代类型,坚持市场整治和建立配送供应体系相结合,禁止劣质散煤销售,积极为居民提供清洁煤购进、分装、配送、供应等“一条龙”服务,全面有序推进全市散煤清洁化替代,确保群众温暖过冬。

三、任务目标

在市、县(市、区)确定的“集中供暖、气代煤、电代煤”(禁煤区)规划范围外的地区全面实施清洁煤炭替代,2019年度冬季全市计划推广清洁煤14.34万吨,各县(市、区)清洁煤推广计划见附件1。

四、主要工作和时限要求

(一)部署发动(4月至6月底)

1.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各乡镇(街道)开展清洁煤炭用量摸底排查工作,完成实施方案制定。

2.下达清洁煤推广任务,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签订2019年度冬季清洁煤炭推广目标责任书。

3.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召开清洁煤炭推广工作会议,将推广任务分解到各乡镇(街道),层层签订2019年度冬季清洁煤炭推广目标责任书。

4.市、县新闻媒体以专题、专栏等形式,加大对清洁煤推广工作及典型的宣传力度。

(二)建设配送供应体系、落实煤源(7月中旬前)

1.邹城市重点支持兖矿集团推广其生产的洁净型煤和环保炉具。

2.其他各县(市、区)按照属地治理原则,通过政府招标等方式,自主确定清洁煤供应企业,落实煤源,建立本县(市、区)清洁煤配送(定点供应)企业名录,签订清洁煤配送合同和保证清洁煤质量及按时完成推广任务承诺保证书。7月中旬前,各县(市、区)要将确定的配送(定点供应)企业名录报市能源局备案。

3.各县(市、区)禁燃(煤)区外乡镇(街道)合理规划清洁煤供应点,保障居民集中配送时间范围外清洁煤增量购买需求。

(三)清洁煤推广和配送(7月至10月底)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清洁煤配送(供应)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各乡镇(街道)清洁煤储备、煤款预收、配送到户等工作。7月底前与居民签订认购协议,预收煤款。采取管控市场、培育定点供应企业推广模式的县(市、区),引导居民限期购买到户。8月底前完成目标任务的30%,9月底前完成目标任务的80%,10月底前必须全部完成配送,供应入户。

(四)煤质检测(全年)

完善“企业自检、县级普检、市级抽检”的三级煤炭质量监控机制,供煤企业供应的每批次清洁煤均应附煤质检测报告,并且符合《济宁市2019年度民用散煤质量指标要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煤炭质量的监督力度,确保购进的每批次清洁煤均经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并建立煤炭质量检测台帐。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清洁煤质量进行抽检,切实保障清洁煤质量。

(五)市场整治(全年)

市场监管部门牵头依法开展市场整治工作,联合能源、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深入开展专项执法行动。6月底前,济宁主城区、各县(市、区)城区禁燃区及实施“气代煤、电代煤”区域一律取消煤炭销售网点,严禁煤炭流入,实现所有煤炭“清零”,其他区域合理布局规划煤炭经营网点,严控散煤销售使用,清理整顿煤炭经营秩序,依法查处劣质散煤销售行为,一律取缔无照经营散煤网点。

(六)财政补贴

1.清洁煤补贴标准。每吨补贴400元,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其中,市财政每吨补贴200元,县(市、区)财政每吨补贴200元。市级将根据年初预算安排情况预拨部分补助资金,下年度将根据市能源局牵头的考核验收情况兑付补助资金。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适当提高奖补标准,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另外,各县(市、区)财政按照不少于30元/吨的标准安排村级清洁煤推广奖励费,用于村级清洁煤推广奖励。

2.煤质检测宣传经费。市财政部门积极支持清洁煤推广质量抽检、宣传工作开展,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安排煤质抽检、宣传推广经费。

五、责任分工

各县(市、区)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本区域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散煤治理各项工作。要结合实际于6月30日前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出台相应财政奖补等政策,并报市清洁能源利用领导小组清洁煤炭替代办公室备案。

市清洁能源利用领导小组清洁煤炭替代办公室负责全面统筹、指导、调度、督导清洁煤炭替代工作。

市、县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清洁煤炭替代工作方案、财政奖补政策,对各县(市、区)、各乡镇(街道)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进行调度、检查。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清洁煤质量进行监督,并联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以及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煤炭的违法行为。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委托对清洁煤质量进行检测,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导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清洁煤炭替代工作完成情况,依法对禁燃区内直接燃用民用散煤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对劣质散煤燃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散煤治理奖补资金。

市、县公安机关负责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清洁煤配送过程中的清洁煤运输车辆的通行保障工作。

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清洁煤配送过程中的清洁煤运输车辆的通行保障工作。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政策扶持。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筹措资金,保障清洁煤推广工作开展。各县(市、区)要制定清洁煤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监督管理。规范资金补贴程序和使用流程,建立严格的资金发放审核制度,通过公示、举报、稽查等手段,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严厉打击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违法行为。

(二)广泛宣传发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于6月30日前制定清洁煤推广工作宣传方案,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手机等多种新闻媒体和平台,利用上街宣传、发放明白纸、悬挂标语、播放广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清洁煤推广工作的重要性和民用散煤治理有关政策要求,引导居民积极使用优质无烟煤、兰炭或洁净型煤,杜绝使用劣质散煤,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清洁煤推广使用工作的良好氛围。各县(市、区)清洁能源利用领导小组清洁煤炭替代办公室要做好清洁煤使用的技术指导和后续服务,确保百姓用煤安全、满意。

(三)强化监管执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煤炭质量监督,购进的每批次煤炭产品均应经过检测,发现质量不合格的,及时向能源主管部门通报。市场监管、能源、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劣质散煤销售点的清理取缔力度,对已取缔的散煤点进行重点检查,防止反弹。

(四)完善档案管理。市、县清洁能源利用领导小组清洁煤炭替代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和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完善清洁煤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室,配备专人管理,对涉及散煤治理工作的各类信息资料建档立卷,存档资料要真实、完整、详尽、准确。

(五)严格督导检查。市清洁能源利用领导小组清洁煤炭替代办公室对各县(市、区)散煤清洁化替代工作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对各县(市、区)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排名。市政府对先进县(市、区)进行表扬,对排名后两位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进行约谈,对违约、违法企业予以曝光和处罚。

联系人:市能源局发展规划科,联系电话:3151610,邮箱:jnsnyjfzghk@163.com。

 

附件:1.2019年度冬季各县(市、区)清洁煤推广计划表

2.济宁市2019年度民用散煤质量指标要求

 

附件1

 

2019年度冬季各县(市、区)清洁煤推广

计 划 表


县(市、区)

推广计划(吨)

任城区

11520

兖州区

11140.6

曲阜市

6729.25

泗水县

11053.2

邹城市

15425.89

微山县

12378.96

鱼台县

25432.7

金乡县

15200

嘉祥县

11056

汶上县

9962.54

梁山县

9985

济宁高新区

0

太白湖新区

402

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3114.1

合  计

143400.24

 

 

 











附件2

 

济宁市2019年度民用散煤质量指标要求

 

一、民用型煤

全硫(St,d)≤0.4%,灰分(Ad)≤25%,挥发分(Vdaf) ≤12%,发热量(Qnet,ar)≥23.83MJ/kg(5700大卡)。

二、优质无烟块煤

全硫(St,d)≤0.4%,灰分(Ad)≤12%,挥发分(Vdaf)≤12%,全水分(Mt)≤7%,发热量(Qnet,ar)≥27.2MJ/kg(6500大卡),粒度>30

三、民用兰炭

全硫(St,d)≤0.4%,灰分(Ad)≤10%,挥发分(Vdaf) ≤10%,全水分(Mt)≤15%,发热量(Qnet,ar)≥25.09MJ/kg(6000大卡),粒度≥35

兖矿集团洁净型煤执行企业标准,排放标准不低于同等质量的无烟煤、兰炭等清洁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