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312466C/2019-4658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济政字
成文日期 2019-11-18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济政字〔2019〕64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1-18 信息来源: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济宁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方案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济宁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8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障我市城区公共安全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优化人居环境,市政府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在济宁中心城区相关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为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党政统揽、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主力军作用,认真履职尽责,全面落实禁放规定,通过强化宣传发动、源头管控分流、密集巡逻巡查、严厉执法查处,引导市民自觉遵守禁放规定,有效减少环境污染、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

二、禁放区域

(一)济宁主城区(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淄矿集团铁路专用线以南,东外环路以西,临菏路以北,105国道向南至济宁大道向东至滨河路向南一线以东;

(二)兖州区北环城路以南,泗河西岸以西,大安河以东,丰兖西路—大禹南路—南环城路—日兰高速一线以北。

在上述区域内,任何时间不得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三、工作措施

(一)全面开展宣传发动。2019年11月15日起,在禁放区域集中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宣传活动。

1.新闻媒体宣传。通过市直主要新闻媒体及所属网站、新媒体对市政府禁放规定进行集中宣传,统一开设“禁放烟花爆竹”专题专栏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行报道,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引导市民自觉遵守禁放规定。自11月15日起,济宁日报每周刊登一次《禁放通告》;济宁广播电视台在黄金时间段每周播放一次《禁放通告》,每天播放滚动字幕;济宁广播电台每天至少插播宣传一次禁放规定;新闻网站、新媒体要持续保持禁放规定醒目宣传标语。(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济宁日报社,济宁广播电视台,任城区、兖州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管委会)

2.社区村居宣传。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定细化宣传工作方案,将禁放宣传覆盖社区商户、家庭,在小区(村居)各出入口、车库出入口、通告栏、单元门、电梯内张贴禁放标识和逐家逐户发放禁放一封信,确保禁放规定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责任单位:任城区、兖州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管委会)

3.校园宣传。在校园内张贴禁放宣传标语,电子显示屏、校园广播滚动播放禁放标语、口号。组织各中小学校集中开展禁放规定宣讲活动,实现城区中小学生全覆盖。通过“小手拉大手”带规回家,与家长签署禁放告知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任城区、兖州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管委会)

4.交通宣传。在客运车、公交车载电视,公交站电子牌播放禁放宣传标语或宣传片,在出租车、长途汽车站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禁放宣传标语。(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5.短信宣传。通过群发短信向市民开展禁放宣传。(责任单位:市联通公司、市移动公司、市电信公司)

6.街面宣传。利用城区过街天桥、广场、绿地、主要十字路口宣传屏和街道两侧门店的LED电子屏滚动播放禁放标语、口号。(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7.重点部位宣传。在工地、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酒店、婚姻登记处、婚庆公司、殡葬服务单位、汽车销售门店等重点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放宣传。(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

8.主题活动宣传。组织开展禁放主题集中宣传活动,营造禁放宣传强大声势和浓厚氛围。(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相关职能部门,任城区、兖州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管委会)

9.单位内部宣传。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学习禁放规定和相关知识,与个人签订禁放承诺书;广大公职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禁放规定。(责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任城区、兖州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管委会)

(二)强化源头管控分流。

10.销售环节。针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多已备货完毕、购进烟花爆竹数量较多这一实际,主动靠上工作,提前与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沟通联系,积极争取企业配合、支持,做好烟花爆竹分流;安全、妥善处置剩余的烟花爆竹;督促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落实流向实名登记工作,督促其严格遵守禁止向禁放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的规定。(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社)

11.回收环节。针对禁放区群众可能存有剩余烟花爆竹的实际,在居民区、社区设置烟花爆竹置换回收点,购置一定数量的群众日常必需品,采取以物换物的方式,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置换、回收工作,力争从源头阻断违规燃放行为的发生。(责任单位:任城区、兖州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管委会)

(三)密集巡逻查控。

12.单位内部。禁放区内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禁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工作人员采取蹲点值守、包保负责、定人定岗等方式,积极开展单位内部(含宿舍区)禁放巡查、告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违规燃放行为。(责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任城区、兖州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管委会)

13.日常时段。对禁放区内道路两侧门店、饭店、宾馆、酒店,建筑施工单位、在建工地、物业公司、商贸市场、婚姻登记处、婚庆公司、殡葬服务单位、汽车销售门店等重点单位,每天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劝阻、制止违规燃放行为;对出租房、自建仓库以及城郊结合部等偏僻区域进行重点清查,及时捣毁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窝点,收缴非法烟花爆竹。(责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任城区、兖州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管委会)

14.重点时段。对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六的重点时段,要超前部署,制定详实周密的禁放管控方案,采取区政府、管委会领导包保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领导包保社区、居委,社区、居委领导包片,工作人员包楼、包户的方式,采取工作人员轮流值班值守超常规措施,盯死看牢,坚决防止春节期间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发生。(责任单位:任城区、兖州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管委会)

(四)严厉执法查处。

15.严查非法运输。充分发挥检查点作用,加强进入禁放区运输车辆的检查,严禁运输烟花爆竹车辆驶入禁放区,发现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车辆依法严厉打击。(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16.严打违法行为。对工作中发现的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及各部门、单位移交的违规燃放线索,要及时查处,严厉打击;对阻碍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立案、查办,坚决打击;对群众举报的违规燃放线索及时核查,查证属实的,及时兑现举报奖励。(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市政府成立济宁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专班,由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李海洋同志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和任城区人民政府、兖州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太白湖新区管委会负责同志为成员。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由宋昭君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综合协调、情况调度、督导检查等日常工作;组织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定期通报情况,及时解决问题,推动工作措施落实;根据工作推进需要,适时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任城区、兖州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职责,成立相应的工作专班和办公室,全面做好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作配合。各相关职能部门,任城区、兖州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管委会要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既要分工负责,又要强化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情况通报、督办交办、跟踪督导等制度,全力推动禁放工作,坚决做到守土有责、主动担责、敢于负责。

1.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工作中发现、有关部门移交和群众举报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收缴并妥善处置涉案烟花爆竹;查处违法违规运输(携带)烟花爆竹行为,配合相关部门打击取缔私销烟花爆竹行为;依法办理涉及烟花爆竹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严厉打击禁放工作中发生的阻碍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2.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向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零售网点宣传市政府禁放规定,协调处置经营企业、零售网点库存烟花爆竹;做好烟花爆竹批发、销售企业烟花爆竹流向实名登记工作,依法查处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3.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礼仪庆典公司、饭店、宾馆、酒店等业主开展禁放宣传、管理,督促其通过签订合同、责任书等方式,约束各类餐饮预订者遵守禁放规定,并与负责人签订责任书;对上述企业进行检查、巡查,确保不发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配合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禁放宣传和清理取缔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工作。

4.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非法占道经营烟花爆竹和街面流动占道兜售烟花爆竹摊点的清理,燃放烟花爆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配合公安、应急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协调城区过街天桥、广场、绿地、主要十字路口广告宣传屏和街道两侧门店的LED电子屏滚动播放禁放标语口号。

5.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测城区环境状况,及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积极宣传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6.住建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单位、物业公司、拆迁公司等单位的禁放宣传,并与负责人签订责任书,督促物业公司在居民小区出入口、楼宇通道、电梯等明显位置张贴悬挂各类禁放提示,开展禁放宣传,制止违规燃放行为;对上述企业进行检查、巡查,确保不发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7.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城区幼儿园、中小学校在校园内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放宣传教育活动,与学校签订责任书,向学生发放《致中小学生及家长的一封信》,通过学生向家庭延伸禁放宣传。

8.民政部门:负责督促婚姻登记机构、殡葬服务单位向办理婚丧事宜的市民宣传禁放规定,引导群众自觉遵守禁放规定。

9.宣传部门:负责指导市直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市政府《禁放通告》、禁放标语,开设“禁放烟花爆竹”专栏,报道禁放工作进展,曝光违规燃放行为,教育警示群众,营造禁放管理社会舆论氛围。

10.文旅部门:负责在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禁放宣传。

11.供销部门:负责系统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严禁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向禁放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的收缴工作;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烟花爆竹流向实名登记工作,督促烟花爆竹经营公司大幅削减销量。

12.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禁放工作专项经费和群众举报奖励资金。

13.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公共交通运输单位加强司乘人员的禁放宣传和交通运输工具非法运输、携带烟花爆竹的安全检查;查处制止旅客违规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客运车辆的行为;利用公交、出租车、客运车、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开展禁放宣传;对上述企业进行检查、巡查,确保不发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14.公路部门:负责入城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醒目位置设置城区禁放警示标牌。

15.市联通公司、市移动公司、市电信公司:负责向禁放区群众群发烟花爆竹禁放短信提示。

16.其他市直部门:负责做好本单位内部宣传,督促内部职工自觉遵守禁放规定,确保本单位职工不在禁放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及时劝导制止违规燃放行为。

17.任城区、兖州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禁放属地管理职责,组织开展禁放宣传、巡查、打击工作;监督、指导辖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禁放属地管理职责,全力开展禁放宣传、巡查、告知、劝阻等工作;制定细化工作方案和建立有奖举报、责任追究制度。

(三)定期监督检查,严格考核问责。市政府将适时组织督导检查,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带队,对各有关职能部门、区政府、管委会禁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对工作不负责、措施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同时,将禁放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对在禁放区域内,不履行或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导致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现象突出影响环境质量的,将依据《济宁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量化问责规定(暂行)》,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信息报送。各地、各单位要健全情况信息报送工作机制,及时掌握情况,研判分析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地、各部门要明确一名联络员专门负责收集汇总本辖区、本单位禁放工作开展情况及典型案例,每月1日前向市禁放办报送。(联系人:徐明波;联系电话:2960273;电子邮箱:jigazazd@ji.shandong.cn)。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尽快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附件:济宁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附件

 

济宁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长:李海洋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员:宋恩岱 市政府副秘书长

马汉涛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市教育局副局长

宋昭君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玉磊  市民政局四级调研员

   市财政局党组成员

李殿宏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研员

张秋忍  市生态环境局副调研员

徐茂盛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徐玉金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张兴春  市文化和旅游局副调研员

常衍雷  市应急局副局长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欧金灯  市供销社副主任

   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

张建生  市广播电视台副总编辑

蒙晓霞  市联通公司副总经理

   市移动公司副总经理

   市电信公司副总经理

   任城区委常委、副区长

   兖州区委副书记、区长

刘章箭  济宁高新区党工委书记

曹广州  太白湖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