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312466C/2019-2953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济政发
成文日期 2019-02-21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济政发〔2019〕4号 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9-02-21 信息来源: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的重大决策部署,有效应对宏观经济变化对就业的影响,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发展,确保就业岗位稳定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按18%执行。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2019年4月底到期后延续实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企业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负责)清理规范涉企收费。落实口岸政府性收费目录清单,清单外一律不得收费。〔市政府办公室(市口岸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降低进出口企业成本。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市税务局、市商务局、济宁海关负责)对吸纳就业企业实行税费减免。2019年12月31日前,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登记失业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每人每年6000元标准、登记失业人员每人每年5200元标准,定额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到期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2019年1月1日起,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扩大到五项社会保险,增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负责)

(二)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返还按现行稳岗补贴政策规定办理。企业享受返还政策时,不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支持企业稳定劳动关系。支持困难企业与工会开展集体协商,采取调整薪酬、在岗培训、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对确需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制定裁员方案,裁减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裁减人员方案须提交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清偿拖欠被裁减职工的工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负责)

(三)拓宽就业渠道。坚持促进新旧动能转换与扩大就业联动,提升“510”企业吸纳就业能力,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支持实体经济、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民营经济、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稳住就业基本盘。(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推动就业创业、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向新就业形态覆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负责)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支持发展家庭服务业,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比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职业农民就业规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支持企业通过转型转产、多元化经营、资产重组、培训转岗、鼓励“双创”等方式,拓宽内部分流安置渠道。(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强化政策扶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四)持续优化创业环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力度,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健全完善零门槛、零负担的商事制度,打破隐性壁垒,进一步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在不违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小微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将住宅、公寓登记注册为营业场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2019年起,市政府每年继续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安排不少于1亿元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支持创业带动就业,政策执行至国务院修订的《失业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之日。(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五)加大创业信贷支持。优化创业融资服务。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以及小微企业创业创新项目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对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量身打造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优化贷款流程,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量扩面。(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济宁银保监分局负责)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给予贴息。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健全创业担保贷款激励机制。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提高其服务创业就业的主动性、积极性。(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负责)

(六)打造创业载体升级版。鼓励市属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和相关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孵化机构,为初创期、早中期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检验检测、财税会计等服务。(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教育局负责)支持科技孵化载体建设,打造“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市科技局负责)充分发挥省级、市级创业示范平台的引领作用和集聚效应,为入驻的创业者减免最长不超过3年的场地、设施设备使用和水电等费用,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延长孵化周期。鼓励建设“互联网+”创业培训平台,加大创业教材资源开发,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提高创业服务水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七)完善创业税收及补贴政策。2019年12月31日前,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按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到期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2019年起,降低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门槛,取消社会保险费缴费时限要求。推动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信息共享,扩大创业补贴受益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八)鼓励支持各类群体创业。引导鼓励市属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落实大学生创业教育课程不低于32学时和2个学分规定,建设一批兼具时效性、示范性的大学生创业案例库和创业项目库,允许大学生用创业成果申请相应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市教育局负责)支持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离岗创业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负责)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扩大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将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定期举办创业大赛,组织开展“大学生十大创业之星”“十大返乡创业农民工”“十大创业导师”等创业典型选树活动,营造大众创业浓厚氛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开展职业培训,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九)支持企业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支持,人均补助金额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生产经营出现较严重亏损的、连续3个月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或有20%以上职工处于待岗状态的,可认定为困难企业。对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医养健康、高端化工、纺织服装、高效农业、文化旅游、现代金融等产业企业在职职工经培训新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分别按照每人2000元、3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培训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在原有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基础上,再将59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纳入补贴范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加强失业人员培训。鼓励驻济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积极承担政府开展的失业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根据不同培训职业(工种)的成本、紧缺程度、培训时间等因素适时出台不同培训职业(工种)差异化补贴办法。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职业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或最低生活保障线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聚焦重点群体,实施精准就业帮扶

(十一)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十二)加大失业人员就业帮扶。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2019年,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倍,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加大临时救助力度。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十三)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稳定就业。实施青年就业见习计划,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济宁籍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生活补助由原来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不低于1.2倍上一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将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补贴范围,由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扩大至在校大学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团市委负责)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政策,动员各类市场主体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加强对农民工的公共就业服务,帮助农民工留在当地、稳定就业。开展清理欠薪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五、压实工作责任,推动政策落地生效

(十四)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承担起本地稳定和扩大就业的主体责任,要定期调度安排就业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健全就业目标责任制,强化激励问责,实行定期督导通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压实部门工作责任。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协调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推动政策落地生效。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和统筹使用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制定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不断优化流程,精简证明,加强监管,确保各项政策规范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形成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工作合力。(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抓好政策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积极运用各类新媒体帮助企业和劳动者熟悉政策,用好政策。宣传报道一批先进企业、优秀职工、成功创业者的典型事迹,引导劳动者形成良好的就业预期,着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就业创业工作的良好氛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完善落实应急处置机制。各级要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就业风险应对预案、劳动关系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密切关注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加强对企业用工工资支付、社保缴纳和裁员等情况的监控,分析排查风险点,积极防范并妥善应对规模性失业、欠薪逃匿、重大劳动争议等事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在本意见出台30日内,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水平,制定出台具体落实办法;市直相关部门要根据责任分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落实措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闻发布解读】《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