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312466C/2019-2954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济政发
成文日期 2019-04-12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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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政发〔2019〕8号 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9-04-12 信息来源: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指示精神,促进全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推进减税降费,减轻企业负担

(一)全面落实减税优惠政策。推动国家、省各项税收减免政策落地落实,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经批准后可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推进出口退(免)税业务限时办结。对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市税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济宁海关牵头负责)

(二)着力降低企业要素成本。对确定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按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70%执行。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重建、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2019年4月到期后延续实施。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三)精简行政涉企收费。动态更新发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推动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规范中介机构、行业协会收费行为。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服务费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负责)

(四)扎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加强政府机构失信治理,定期梳理并督促责任单位全面清理政府部门拖欠民营企业资金问题,对长期拖欠不还的予以问责。对于企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两证”不全历史遗留问题,分门别类尽快予以解决。(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信局牵头负责)

二、精准金融施策,破解融资难题

(五)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设立市级企业应急转贷基金,采取市场化运营模式,本着先急后缓、比例调配的原则匹配资金,支持县市区开展应急转贷业务。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无还本续贷企业名单,认真落实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政策。(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济宁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人行、市工信局牵头负责)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15万元,给予全额贴息;小微企业贷款最高400万元,按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人行牵头负责)

(六)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推广“银税互动”合作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民营企业纳税信用信息发放信用贷款。深入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扩大中小微民营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市人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济宁银保监分局牵头负责)搭建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信息互通平台,鼓励金融机构依据政府采购合同向中标(成交)民营企业提供无抵押担保的融资服务。(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市人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七)提高政策性融资担保水平。支持市财信担保公司增资到10亿元,推动各县市区发展1家资本金3亿元以上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落实好融资担保奖补政策。(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牵头负责)

(八)加大直接融资支持。落实上市(挂牌)奖补政策,根据企业上市(挂牌)前期费用实际支出和直接融资情况,市财政分层次、分阶段予以补助。大力推广“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等创新产品,鼓励企业通过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方式直接融资,并按照企业年度债券发行总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九)有效化解流动性风险。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上市企业对接省纾困基金,缓解企业流动性困难。加强风险排查和预警,落实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对纳入全省风险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台帐式管理,发挥债委会作用,协调债权银行一致行动,帮助民营企业渡过难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人行牵头负责)

三、推动转型升级,增强竞争实力

(十)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国家和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软件工程技术中心等)的,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根据运行情况每年再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建设补助,连续补助三年。(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既定渠道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且绩效评价优秀的,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奖励。(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对国家、省认定的首台(套)产品,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保险补偿财政扶持的产品,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补偿实际投保保费80%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实际投保保费20%的补偿。(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十一)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当年内设备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零增地”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市财政按设备投入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300万元。2018年1月1日后完工的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经有关部门核实后,按企业技术改造后新增财力的50%连续3年奖补给企业(市县各承担分享额度部分)。地方新增财力以主体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额增加部分为依据。对符合购置机器人和智能制造系统条件的企业,市财政按设备购置款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对高危关键岗位使用机器人和智能制造系统的以及购买本市企业生产的机器人和智能制造系统的,奖励比例再增加5%,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牵头负责)

对国家、省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标杆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工业强基、导向计划贴息、重大技改专项)、省级(重点技改项目、技改贴息等)专项资金的重大项目,凡未享受技改项目设备投资额3%的市级财政奖励的,按照获得扶持资金额度给予1∶1配套支持(市、县财政各承担50%),最高300万元。(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十二)支持企业开放合作。对企业设立境外营销网络,租赁办公场所发生的租赁费,三年内市财政按不高于5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年最高50万元。对走出去企业利用掌握的国际资本、技术等返程投资新设立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或者民营企业新引进外商直接投资项目落地中外国际合作园区)的,且1年内实现外资到账1000万美元以上的,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十三)支持企业融合发展。对企业实施信息技术集成应用、生产过程智能化等信息化提升项目,软硬件总投资300万元及以上的,市财政按软硬件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对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证的国家级、省级试点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运用“云服务券”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上云”。(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推进军民融合发展,对企业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的,每个资质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军民融合发展资金的项目,凡未享受技改项目设备投资额3%的市级财政奖励的,按照获得扶持资金额度给予1∶1配套支持(市、县财政各承担50%),最高300万元。(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推动制造与服务融合发展,对获得工信部认定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市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提名奖)的,市财政给予最高100(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长杯”工业设计奖金奖、银奖、铜奖的,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十四)支持企业品牌化发展。对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工业大奖的,市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0(50)万元、30(20)万元奖励。(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对获得国家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创建示范单位的,市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商标示范单位(山东省名牌产品),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取得注册商标的,每件商标按不低于注册费用50%予以奖励,每户企业最高20万元。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四、促进做强做优,提升结构层次

(十五)大力培植产业集群。鼓励集群龙头企业与区域内中小企业开展协作配套,延伸产业链条,壮大集群规模。集群龙头企业采购市域内企业配套产品的,对采购额较上年度新增部分,市财政按1%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十六)培育企业梯次发展。壮大骨干民营企业,对年主营收入100亿元以上的,在土地、环境容量等要素保障方面一事一议;对主营收入首次突破3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的,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积极培育规上企业,对首次列入规上统计的制造业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大力培育“四新”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隐形冠军”,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山东省“准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市财政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十七)支持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市财政对参加国家部委或省、市政府统一组织的重大境内展示展览会(广交会除外)的展位费给予全额补助;对企业参加的境外展示展览活动,在执行原有市财政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市财政对企业参加境外展览的特装费,按不高于实际支出金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标准摊位最高不超过3万元,每年每个企业最多支持3个标准摊位面积的特装费;以上奖补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扣除已获得中央和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奖补的剩余部分。对省级新认定的“海外仓”,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每个再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十八)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引导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推进公司股份制改造。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境内外著名高校专题培训、外出考察学习,提升企业家战略思维和管理水平。(市工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五、优化营商环境,提振发展信心

(十九)打造公平竞争环境。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化“放管服”改革,全力推进“一次办好”,健全全程代办、无偿代办机制。扎实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做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工信局牵头负责)

(二十)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健全产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和侵权行为快速调处机制。严格规范涉及民营企业(家)案件处置法律程序,规范环保、安全等执法监管,坚决避免“一刀切”。强化法治宣传和服务,增强民营企业依法经营意识。(市委政法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司法局牵头负责)

(二十一)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严格政商交往负面清单制度规范,落实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企业制度,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建立与省民营经济服务队常态化沟通机制。研究制定涉企政策时,主动听取和采纳企业、协会商会意见建议。依托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民营企业“一站式”综合服务中心,及时回应和解决企业诉求。(市工商联、市工信局、市纪委监委机关牵头负责)

(二十二)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积极营造关心关爱企业家社会氛围,建立激励制度,每年召开大会表扬一批优秀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提名时,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推荐优秀民营企业家。将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家)有关工作列入全市年度宣传工作计划,持续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工信局牵头负责)

六、加强服务保障,推动政策落地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县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作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关键共性问题。健全完善民营经济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趋势分析研判。(市工信局、市统计局牵头负责)

(二十四)狠抓政策落实。建立涉企政策“一站式”网上发布平台,提高政策知晓度和落实率。加强政策落实督导检查,对政策执行不到位、民营企业反映的合理合法诉求办理不力的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移送有关单位依规依纪问责。(市工信局、市直相关部门牵头负责)

(二十五)强化督导考核。将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把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工作作为对各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相关部门干部考核考察的重要内容。(市委组织部、市工信局牵头负责)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到2021年12月31日。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各县市区要出台配套政策,确保落实到位。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94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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