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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济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0-01-22 12:45 信息来源:济宁新闻客户端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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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新闻网讯(记者 李志豪)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像、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是城乡建设的重要基础资料。济宁市政府将《济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列入2019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于2020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1月22日,济宁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济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进行解读。

《办法》共20条,主要对城建档案形成、整理、归档、报送、保管、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事项作出具体的规定。其立法的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明确了各级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乡建设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建设发展规划,保障其与城乡建设需要相适应。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建设档案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统筹解决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体制。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其他县市区实行属地管理。

明确了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范围。《办法》的第8条划定了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重点管理档案资料的具体界限,为开展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提供了依据。

明确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责任主体。《办法》的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档案实行多套分存。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标准编制、收集、整理、保管本单位应当保存的建设工程档案。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测量等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及电子文件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整理立卷后移交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竣工验收与备案文件,并汇总全套建设工程档案,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明确了城乡建设档案的查阅利用。《办法》的第18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介绍信或者身份证等合法证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查阅利用城乡建设档案。

明确了违规处罚标准。《办法》的第19条规定,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记入建设单位不良行为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