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MB2855934R/2020-542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组配分类 | 主要负责人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0-10-12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主要负责人解读丨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王庆峰解读《济宁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国有土地租金标准政策解读》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王庆峰解读《济宁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国有土地租金标准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2017年1月1日,市政府公布实施了现行基准地价,估价基准日为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已满三年。为加强地价和土地资产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土地市场、城市规划和建设实际,对我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进行更新,同时对中心城区国有土地租金标准进行调整。
二、决策依据
1.《土地管理法》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
4.《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74号)
5.《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8〕280号)
三、出台目的
2017年1月1日,市政府公布实施了现行基准地价,估价基准日为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已满三年。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74号文)的要求,“基准地价原则上每三年更新一次”;根据《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8〕280号)的要求,“各地务必于2019年7月30日前全面完成更新工作”,我市积极开展新一轮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并形成成果,先后征求了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等市直部门意见;2020年3月19日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2004年第22号令)要求举行成果听证会,广泛征询社会公众意见,并对成果进行了完善;2020年6月5日经省厅专家组验收通过。同时根据《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要求,各地应根据当地基准地价,结合用地性质、租赁期限、地块区位等因素制定国有土地的租金标准,报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我市结合本次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决定调整我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租金标准,将土地租金标准纳入基准地价体系。
四、重要举措
(一)评价范围。北至日兰高速、东至泗河、西浦路,南至石桥镇、太白湖南侧及唐口街道,西至经开区西边界(不含评价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
(二)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在2016年调整更新的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基础上,采用分类定级的方法将商服、住宅、工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分别划分为五个级别,并在级别内细化区片,同时,以近3年的市场资料为依据,确定各区片、级别基准地价,土地级别、基准地价详见图件附表。
(三)国有土地租金标准。将土地租金标准纳入基准地价体系,确定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原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等类型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手续年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