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发〔2020〕10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09 14:20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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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

关于印发《济宁市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行政应诉办法》已经2020年9月11日济宁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行政应诉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应诉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作为被告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

第四条  市司法局负责对全市行政应诉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行政应诉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下级政府、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和受政府委托的组织,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按照谁主管(作出)、谁负责、谁应诉的原则,具体承办涉及本单位主管事务的行政应诉工作。承办行政应诉工作的机关或机构不能确定的,由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

市、县(市、区)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机关或机构的,由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承办行政应诉工作的主办、协办机关或机构。

市、县(市、区)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经向政府主要负责人汇报后,由分管该项工作的政府负责人或由政府确定的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应当自收到行政应诉文书之日起3日内转至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交由承办机关或机构办理。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做好下列行政应诉工作:

(一)根据案件有关情况制定应诉方案;

(二)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组织人员出庭应诉;

(四)负责行政应诉案卷的立卷归档,按照有关规定报备;

(五)对行政案件及行政应诉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按要求提交行政应诉工作报告;

(六)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认真研究办理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并函复人民法院;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县(市、区)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承办行政应诉工作的机关或机构应当将其答辩状和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报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

承办行政应诉工作的机关或机构在准备答辩状和证据、依据的过程中,应当向市、县(市、区)政府书面报告情况和争议化解方案。

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在对承办行政应诉工作的机关或机构报送的相关材料审查后,应当督促其办理行政应诉相关手续。

第九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出庭应诉,并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第十条  行政机关人员出庭应诉应当遵守以下基本规范:

(一)准时出庭,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庭的,必须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说明理由;

(二)尊重法官和诉讼参与人;

(三)遵守法庭纪律和庭审秩序;

(四)着装整洁,举止得体;

(五)语言规范,用语文明。

第十一条  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参与调解。

行政机关在参与调解过程中应当遵循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前,行政机关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的,应当依法主动纠正。

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及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被诉行政行为被判决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变更、责令履行职责、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履行给付义务或承担赔偿责任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撰写结案报告,报送本级政府并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结案报告应当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行政机关与原告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结果;

(三)败诉原因分析、相应的整改措施、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后,承办行政应诉工作的机关或机构,应当自收到判决、裁定之日起3日内将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承办行政应诉工作的机关或机构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不服,要求上诉的,应当自收到一审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3日内将上诉意见报送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由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并提出建议后报本级政府审定。

市、县(市、区)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承办行政应诉工作的机关或机构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应当报请本级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向行政机关制发司法建议书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结果函告人民法院,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应诉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理行政案件的;

(二)法定期限内不提交答辩状、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

(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

(四)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的;

(五)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妨碍司法、扰乱秩序等情形的;

(六)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

(七)未按规定函复司法建议的;

(八)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和备案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定期对行政应诉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并向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将行政应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行政应诉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  本市行政机关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26日。

 【主要负责人解读】济宁市司法局局长朱勇志解读《济宁市行政应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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