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312466C/2020-548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济政字
成文日期 2020-11-19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济政字〔2020〕73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19 信息来源: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宁市人民政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

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9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

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省属煤炭企业及所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03号)、省政府安委会《关于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防范遏制煤矿冲击地压事故的通知》(鲁安发〔2020〕26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坚决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守安全生产红线。煤矿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事关广大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深化安全生产三年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推进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矿业集团、各煤矿)

二、强化煤矿企业主体责任。研究制定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的安全生产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与其任免和绩效考核挂钩。煤矿主要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每年年初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安全生产公开承诺,接受社会各界和媒体监督,承诺书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每月至少1次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冲击地压矿井要突出抓好冲击地压灾害治理,形成会议纪要并抓好督促落实;支持、指导和督导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每月至少1次向属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书面报告重大风险管控和重大灾害治理情况;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和强令冒险组织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基础管理、应急救援、安全责任“五到位”。煤矿产能核定、标准化达标验收、技术改造等重要事项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后按规定上报至相关部门。各矿业集团严禁向煤矿下达或变相下达不合理的生产任务和经营指标。(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国资委、市委宣传部、山东煤监局有关监察分局,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矿业集团、各煤矿)

三、落实分级属地监管责任。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市辖区内省、市属煤矿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有关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产煤县(市、区)负责辖区内县属煤矿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配合做好辖区内省、市属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单位:市能源局,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明确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查处煤矿无证开采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负责煤矿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审批,对停产整顿煤矿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停止审批;供电部门负责供用电安全检查服务,对停产整顿煤矿限制供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检查煤矿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网济宁供电公司,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加强煤矿负责人的任命管理。我市辖区内的省属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负责人的任命应书面征求济宁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意见;市属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技术、生产、机电等负责人的任命必须书面征求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意见;县属煤矿主要负责人的任命必须书面征求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意见。上述征求意见须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安全管理混乱、事故隐患多、问题长期不整改或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煤矿,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应向其有任免权的上级单位提出调整煤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的建议。(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国资委,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矿业集团、各煤矿)

六、加强安全监管基础建设。科学设置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机构和职能,充实煤矿安全监管力量,加强冲击地压灾害防治技术力量,加大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检查所需装备和经费保障力度。设立煤矿安全监管智慧平台,结合智慧城市和煤矿智能化建设,加快煤矿安全监管、节能环保等数据共享和智慧应用。实施科技强安,因地制宜、分类分批推动煤矿智能化建设,确保在2025年前所有煤矿完成智能化改造或建设任务。产煤县(市、区)要明确专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2020年底前配齐煤矿安全监管人员,保障执法装备和经费。(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大数据中心,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七、强化安全执法检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四不两直、明察暗访、联合执法”等方式开展执法检查。要加强对煤矿教育培训的督导检查,突出抓好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一律待岗,半年后补考不合格的不得聘用。鼓励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举报,落实相关奖励规定。支持国家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企业建立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服务机构,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专家查隐患,同步跟踪执法处置并向社会曝光。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牵头建立监管监察会商机制,每月召开1次监管监察联席会议,研判重点工作,形成工作合力。(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山东煤监局有关监察分局,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矿业集团,各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