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312466C/2020-582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济政字
成文日期 2020-12-29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济政字〔2020〕86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29 信息来源: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宁市人民政

关于印发《济宁市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修订后的《济宁市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14日印发的《济宁市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济政办字〔2017〕121号)同时废止。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9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

应 急 预 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管控济宁市南水北调工程沿线污染源,建立健全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构建全防全控、高效联动的环境安全防控体系,控制、减轻和消除济宁市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维护南水北调工程沿线自然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济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3.1  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3.2  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3  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4  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济宁市南水北调工程沿线调水期间(10月至次年5月)突发涉水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涉水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因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地表水水体受到污染,社会经济与人民生产、生活受到损失和影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具体包括:

(1)危险化学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公路、桥梁、河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火灾、大面积泄漏等突发涉水环境事件;

(2)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因生产装置、污染防治设施发生意外事故等因素造成的突发涉水环境事件;

(3)因遭受自然灾害而造成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突发涉水环境事件;

(4)其他突发涉水环境事件。

1.5  预案衔接

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组织指挥体系、预警分级、信息报告、应急保障等方面与《济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有机衔接,坚持从严原则进行要求,避免出现组织指挥不协调、信息报告不及时、应对措施不力等情况。当突发涉水环境事件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等情形,符合《济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相关事件分级的,直接启动《济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南水北调调水期间发生的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则启动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6  工作原则

(1)源头控制,预防为主。开展污染源风险评估和风险源隐患排查,强化源头控制。进一步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工程措施,提升防范能力。

(2)流域控制,上下联动。针对南水北调东线山东段流域范围广、支流多的特点,构建济宁市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的环境安全防控体系,上下游协同联动,以区域保流域,以支流保干线,确保调水沿线水环境安全。

(3)完善预警,快速反应。科学设置预警监测点位,加强预警监测能力,健全预警体系,提升快速反应能力。

(4)科学处置,确保安全。针对不同突发涉水环境事件特点,快速响应,合理决策,妥善处置,确保事故状态下超标废水控制在生产经营单位或行政辖区内,不对输水干线水质造成影响。

2  基本情况

2.1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简介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南水北调东线工程主要供水范围是黄淮海平原东部和山东半岛补充水源,主要供水目标是沿线城市及工业用水,兼顾一部分农业和生态环境用水。东线工程分三期实施。

第一期工程:首先调水到山东半岛和鲁北地区,有效缓解该地区最为紧迫的城市缺水问题,并为向天津应急供水创造条件。规划抽江规模500m3/s,多年平均抽江水量88.4亿m3,其中向胶东地区年供水量8.92亿m3,供黄河以北供水量4.63亿m3

第二期工程:增加向河北、天津供水,在一期工程基础上扩建输水线路至河北东南部和天津市,扩建黄河以南部分工程,另一方面继续完成东线治污工程。第二期工程扩大抽江规模至600m3/s,多年平均抽江水量达106亿m3

第三期工程:进一步稳定全线水质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水标准,抽江规模扩大至800m3/s,多年平均抽江水量达148亿立方米。

2.2  南水北调东线济宁段工程简介

济宁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重点地区,工程纵贯济宁南北,过境长度198km。南水北调一期工程污染治理涉及济宁市所有县(市、区)。

工程包括:(1)南四湖至东平湖段输水结合航运工程,包括南四湖湖内疏浚工程、梁济运河和柳长河扩挖工程、长沟泵站、邓楼泵站、引黄灌区影响工程。(2)水资源控制工程,包括二级坝泵站和杨官屯河、大沙河、姚楼河三座河口节制闸。(3)截污导流工程,包括济宁市区、曲阜市、梁山县、微山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7个截污导流工程。(4)南四湖下级湖抬高蓄水位影响工程。

济宁境内一期工程调水规模为入下级湖200m3/s进行调蓄,调蓄水位32.8m,经二级坝泵站125m3/s入上级湖,调蓄水位34m,经梁济运河通过长沟泵站100m3/s和邓楼泵站100m3/s提水至东平湖新湖区内的柳长河,输水时间为10月至次年5月,年输水天数为240天,干线水质稳定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水标准。

3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3.1  应急组织机构

3.1.1  领导机构

在济宁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领导下,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组长的济宁市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

3.1.2  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乡水务局、市水文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市气象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市水利事业发展中心、国网济宁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应急领导小组授权指导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应急监测,现场分析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污染程度和范围,提出处理意见,防止污染扩大,并提出对环境和人员保护措施的建议;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等级和危害作出恰当认定;负责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发布和解除事故预警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2)市委宣传部:负责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3)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网络媒体舆论引导和网络信息监控工作。

(4)市应急局:负责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对自然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受灾困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参与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生活类储备救灾物资。

(6)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7)市公安局:在应急救援时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疏散、撤离;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8)市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9)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10)市城乡水务局:负责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厂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指导城市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的制定并协调实施;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跨县区、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

(11)市水文局:监测并向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水文信息。

(1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评估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损害程度,组织开展农业生态修复;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管内河通航水域有关船舶突发环境应急处置;组织公路、水路部门为处置本预案规定的环境事件提供运输或机具设备支持。

(14)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及时为相关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提供指导和支持;开展职责范围内食品、饮用水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环境监测数据,组织开展健康风险评估,提供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1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处置。

(16)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17)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根据天气形势演变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8)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负责有关港口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9)市水利事业发展中心:负责流域河道闸坝调度,污染应急流向预判工作。

(20)国网济宁供电公司:负责应急处置时电力供应保障工作。

3.2  工作机构和职责

济宁市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作为济宁市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围绕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三大环节,建立完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具体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组织拟定、修改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符合应急预案要求的应急机制和快速反应、协调保障的组织、指挥、协调体系与机构;参与组织、指挥、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现场污染物监测及影响分析工作;对公众进行环境应急宣传和教育,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专家和救援队伍建设。

3.3  应急现场指挥部

应急领导小组视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临时组建应急现场指挥部,主要担负事件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各级应急救援队伍受应急现场指挥部指挥。

3.4  现场应急处置系统

现场应急处置系统包括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急系统、县(市、区)政府应急系统、各级武警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等。

现场应急处置单位包括: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市水利事业发展中心等。成员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本预案启动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在应急现场指挥部指挥下参与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区)政府应急系统: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参与行政区域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上级安排或应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5  后勤保障系统

后勤保障系统包括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急系统、各县(市、区)政府应急系统、应急专家组、社会力量等。

应急专家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由科研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4  预防与预警机制

4.1  预防

4.1.1  加强应急演练

经常性地开展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等应急工作,制定并不断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联合南水北调干线输水管理部门,对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应急培训,定期开展干线水质风险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能力。

4.1.2  强化源头控制

应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污染源调查工作。按照风险源隐患排查的要求,通过调查分析辖区内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存在的涉水风险源,监督风险源单位强化风险预防措施。按照多点响应、就近救助的原则,在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配备事故应急处置物资和应急救援力量,事故发生时及时到位处置。

4.1.3  建立监控体系

(1)环境监测。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的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源的监督监测,及时掌握辖区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源排污变化,监控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的水质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遏止污染蔓延;开展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境内常规水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相关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2)污染源监管。对纳入主要环境污染风险源管理的重点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水污染源的监管,制订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计划,经常开展水环境隐患源的调查和摸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各主要环境污染风险源实施监控。掌握重点水环境污染源的组成、产生、种类、分布、可能发生污染的渠道、途径和后果,针对危险源现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水环境污染风险源信息。

(3)建立风险源档案。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全区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建立环境风险源动态管理档案。

4.1.4  预防体系

(1)企业预防控制措施。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系统。根据生态环境部门要求规范设置厂区事故应急池、雨污分流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围堰及防渗设施。

(2)工业园区预防控制措施。各工业园区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系统。设置污水处理厂及事故水池,建设完善污水管网及在线监测设施。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纳污河道下游设置闸坝,如果污水处理厂拦截失败,则通过纳污河流的下游涵闸准备提闸,拦截污水。

(3)河流拦截预防控制措施。利用河流水利设施进行拦截,市城乡水务局建立水利设施管理档案,负责水利设施的日常管理、应急调度。

(4)预警监测。生态环境部门、企业设置风险预警监测点位:①风险源单位车间排放口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和总排污口,企业均设置风险源在线监测平台;②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出口;③风险源单位河流下游临近断面;④汇入南水北调干线的河流断面;⑤入境河流断面。

4.2  预警

4.2.1  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Ⅳ级蓝色预警、Ⅲ级黄色预警、Ⅱ级橙色预警、Ⅰ级红色预警。

Ⅳ级蓝色预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对河流水质产生明显影响,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一般公共危害的。

触发事件主要有: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中第二类污染物超标2倍以上;二级、三级河流水质中第二类污染物超标2倍以上;污水处理厂生产设施发生事故性排放;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一般化学品泄漏至二级、三级河流;二级、三级河流发生一般化学品运输车辆坠河、运煤船舶倾覆事故;向二级、三级河流恶意倾倒一般固体废物事故。

Ⅲ级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已经对二级、三级河流产生较大影响,可能对南水北调流域主要河流产生明显影响,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公共危害的。

触发事件主要有: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中出现第一类污染物超标;二级、三级河流水质中出现第一类污染物超标;一级河流水质中第二类污染物超标2倍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危险化学品泄漏至二级、三级河流,一般化学品泄漏至一级河流;二级、三级河流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坠河、化学品运输船舶倾覆事故;向二级、三级河流恶意倾倒危险固体废物事故;一级河流发生一般化学品运输车辆坠河、运煤船舶倾覆事故;向一级河流恶意倾倒一般固体废物事故;境外来水水质中第二类污染物超标2倍以上。

Ⅱ级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已经对南水北调流域主要河流产生较大影响,可能对南水北调输水干线产生明显影响,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公共危害的。

触发事件主要有:一级河流水质中出现第一类污染物超标;南水北调输水干线水质中第二类污染物超标2倍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危险化学品泄漏至一级河流,一般化学品泄漏至南水北调输水干线;一级河流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坠河、化学品运输船舶倾覆事故;南水北调输水干线发生一般化学品运输车辆坠河、运煤船舶倾覆事故;向一级河流恶意倾倒危险固体废物、向南水北调输水干线恶意倾倒一般固体废物事故;境外来水水质中出现第一类污染物超标。

Ⅰ级红色预警:情况非常紧急,已经对南水北调输水干线产生较大影响,可能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公共危害的。

触发事件主要有:南水北调输水干线水质中出现第一类污染物超标;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危险化学品泄漏至南水北调输水干线;南水北调输水干线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坠河、化学品运输船舶倾覆事故;向南水北调输水干线恶意倾倒危险固体废物事故。

4.2.2  预警信息

4.2.2.1  信息研判和会商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信息核实和研判工作。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风险源或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2)进一步收集信息,研判水质变化趋势。必要时,根据预案情景和部门职责,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信息报告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筛选、评估、分析,研判水质变化趋势,提出应对方案和建议,研究决定是否发布预警信息或启动应急预案。

4.2.2.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由济宁市政府负责发布或取消预警公告。预警信息发布后,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系统进入运行状态。各成员单位在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下,立即作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履行各自职责。

4.2.3  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应急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按照相关程序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4)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进入预警状态后,还应采取下列措施:(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3)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或部门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4)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2.4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应急领导小组密切关注突发环境事件的进展,并依据现场调查、监察、监测和污染事态的变化情况,报请各级政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已发布预警的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4.2.5  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并及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济宁市或者事件发生地县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6)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上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5  应急处置

5.1  分级响应

5.1.1  分级响应机制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

5.1.2  分级响应级别

5.1.2.1  Ⅰ级响应

发生已经对南水北调输水干线产生较大影响,造成特别重大公共危害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Ⅰ级响应。在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报请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配合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省政府成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部署、组织和救援工作。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根据预警信息,Ⅰ级响应采取下列应急响应措施:

(1)启动并实施本区域应急响应,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2)及时向国务院、生态环境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3)根据应急需要,成立应急现场指挥部,配合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实施应急处置,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应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启动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完成应急现场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应急处置任务。

5.1.2.2  Ⅱ级响应

发生已经对南水北调流域主要河流产生较大影响,可能对南水北调输水干线产生明显影响,造成重大公共危害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Ⅱ级响应。在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报请省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配合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省生态环境厅成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部署、组织和救援工作。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根据预警信息,Ⅱ级响应采取与Ⅰ级响应相同的应急响应措施。

5.1.2.3  Ⅲ级响应

发生已经对二级、三级河流产生较大影响,可能对南水北调流域主要河流产生明显影响,造成较大公共危害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Ⅲ级响应。济宁市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根据预警信息,Ⅲ级响应采取下列应急响应措施:

(1)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根据应急需要,成立应急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向省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3)必要时,向省应急指挥机构请求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并提供技术支持。

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受应急指挥部指挥,并启动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应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启动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应急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1.2.4  Ⅳ级响应

发现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对河流水质产生明显影响,造成一般公共危害的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件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启动Ⅳ级响应,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根据预警信息,Ⅳ级响应采取与Ⅲ级响应相同的应急响应措施。

5.2  应急处置

5.2.1  先期处置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作出紧急处置决策,迅速实施先期处置。

(1)拦蓄污水:城乡水务部门启动水利设施进行拦蓄,有拦河闸坝的河道,启动闸坝拦蓄污水。没有拦河闸坝等水利设施的河道,组织当地应急力量快速设置土堰,拦蓄污水。全面控制污染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污染事件的发生。

(2)确定污染源:按照“快速溯源法”工作程序,制定监测方案,组织开展溯源监测。

(3)切断或控制污染源:确定事故企业位于济宁市辖区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联系事故所在县(市、区)政府(事故企业位于化工园区的联系所在园区管委会),要立即责成对该突发环境事件直接造成污染的企业限产或停产,待应急终止后方可恢复生产。确定事故企业位于济宁市辖区外时,立即通知事故所在地政府,对事故企业进行限产或停产。

(4)事故废水排入污水管网的,接纳污水的污水处理厂根据进水水质在线监测调整处理工艺,保证污水达标排放。不能经过调整工艺保证出水达标排放的,利用事故水池及管网蓄水,区域内排水企业停止排水。

(5)污水处理厂发生事故,利用纳污河道闸坝拦截蓄水,将超标废水拦蓄在纳污河道内。

5.2.2  应急处置程序

5.2.2.1  Ⅰ级、Ⅱ级响应应急处置程序

第一步,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突发涉水环境事件报警后,立即进行研究、判断,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并通知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场应急处置系统相关单位应急人员立刻赶往事故现场。

应急领导小组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根据规定成立突发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配合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进行人员、车辆及装备调度,向各级应急救援队伍发出应急处置指令。

与事故相关的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事故所在县(市、区)启动县一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事故位于化工园区的,同时启动所在园区应急预案。

第二步,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接到指令后,环境监察部门联合公安机关立即执行环境监察联动程序,快速到达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保护现场,查找污染源,并对事故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等基本情况进行初步调查分析,形成初步意见,及时反馈应急现场指挥部。

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监测人员同时到达现场,对事故原因、性质进行初步分析、取样、送样,并做好样品快速检测工作,及时提供科学数据。

有关技术专家迅速赶到现场,通过对监测数据分析,提供主要污染物的毒性及消解处理方法,提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初步意见。

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将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上报上级应急指挥机构。

第三步,应急现场指挥部收到各部门信息反馈后,立即召开情况碰头会,研究相关问题。配合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向济宁市各级应急救援队伍传达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应急指令。

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

5.2.2.2  Ⅲ级、Ⅳ级响应应急处置程序

第一步,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突发涉水环境事件报警后,立即进行研究、判断,并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并通知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场应急处置系统相关单位应急人员立刻赶往事故现场。

应急领导小组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根据规定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进行人员、车辆及装备调度,向各级应急救援队伍发出应急处置指令。

与事故相关的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事故所在县(市、区)启动县一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事故位于化工园区的,同时启动所在园区应急预案。

第二步,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接到指令后,环境监察部门联合公安机关立即执行环境监察联动程序,快速出警,到达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保护现场,查找污染源,并对事故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等基本情况进行初步调查分析,形成初步意见,及时反馈应急现场指挥部。

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监测人员同时到达现场,对事故原因、性质进行初步分析、取样、送样,并做好样品快速检测工作,及时提供科学数据。

有关技术专家迅速赶到现场,通过对监测数据分析,提供主要污染物的毒性及消解处理方法,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定性意见。

第三步,应急现场指挥部收到各部门信息反馈后,立即召开情况碰头会,研究相关问题、布置下步工作: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2)组织有关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环境风险源的监控工作;(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天气条件、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8)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

5.2.3  各级应急程序启动

5.2.3.1  成员单位应急程序启动

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编制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及应急处置队伍。接到报警或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后,可先于本预案启动单位应急预案,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响应,及时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各单位应急处置队伍接受应急现场指挥部指挥,并将事故情况及应急处置情况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

5.2.3.2  企业应急程序启动

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事故发生后,启动生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第一时间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车间内一旦出现事故排放废水,立即切断管道供应阀门,停止设备运行,将废水控制在车间内的事故水池、围堰内。

厂区内一旦出现事故排放废水,确保厂区内事故水池、围堰将事故废水完全收集,事故废水不流入雨污水管道,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入污水管网。

具体应急处置工作由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依据生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5.2.3.3  化工园区应急程序启动

济宁市设立七大化工园区,分别是:济宁化工产业园、鱼台张黄化工产业园、汶上化工产业园、邹城化工产业园、嘉祥化工产业园、兖州化学助剂产业园、梁山涂料产业园。

各化工园区均已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了完善的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及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发生后,启动事故所在化工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化工园区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园区应急救援队伍对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排放的事故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事故水池,污水处理厂排放的事故废水经过拦截闸拦蓄在纳污河道内。

具体应急处置工作由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依据化工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内容见附件1)。

5.2.3.4  县(市、区)应急程序启动

各县(市、区)均已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的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及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发生后,启动事故所在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县(市、区)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区域应急救援队伍对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具体应急处置工作由各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依据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5.2.4  应急救援队伍调度

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成员单位、事故企业、所在工业园区、县(市、区)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在各级应急指挥系统的指挥下,尽快投入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突发涉水环境事件报警后,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并通知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置队伍到达各自岗位。

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进行各级应急救援队伍、车辆及装备调度。

应急现场指挥部成立并到达现场后,统一指挥各成员单位、县(市、区)、各工业园区及生产企业应急人员、车辆及装备调度。

5.2.5  事件扩大应急措施

当事态的发展难以控制,事件级别有上升趋势时,应按相关程序启动高级别预案。

当突发环境事件衍生出其他突发事件,目前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严峻的态势,应急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在相应的预案启动之前,本预案各机构仍按职责实施应急救援。

当事态的发展超出全市现有的处置能力或污染可能波及周边地区,需要周边地区、山东省或国家有关部委提供支援救助的,济宁市政府应将情况及时上报。

5.2.6  应急人员撤离条件、方法

(1)事故现场人员的撤离

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故企业应急指挥机构迅速组织,将警戒区及污染区内与应急处置无关人员安全撤离和疏散,并派人进行现场监护。

现场应急专家根据事故状态向应急现场指挥部作出撤离建议,应急现场指挥部作出撤离的决定,然后通知危险区域内的其他单位人员,确保危险区域内人员全部撤离至安全区域。若发现人员减少,应迅速报告应急现场指挥部,应急现场指挥部作出应急处置方案并实施。

(2)应急抢险人员紧急疏散

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对事故发展趋势的预测,下达撤退命令,现场消防人员通过喇叭、哨子作出撤离警报;撤离警报发出后,指挥事故现场人员及车辆单向离开,并禁止再次进入,明确专人引导和护送疏散人员到安全区。

撤离警报发出后,全体应急人员应按照要求关闭正在运行的设备设施,迅速到指定地点集合。在发现有人员受伤时,应先判断环境的安全性再进行救助。应急人员尽快离开后,应迅速在事先指定的地方集中,同时应急现场指挥部授权专人统计应到人数,以便及时了解是否存在人员滞留危险区域中。全体人员在指定集中地点停留,直至警报解除。

5.3  应急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环境监测工作,并负责指导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环境监测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在省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应急环境监测工作。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环境应急监测中的职责为: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5.4  信息报告、发布和通报

5.4.1  报告方式与内容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表5-1信息上报要求一览表

项目

事件要求

报告方式

报告内容

初报

第一时间上报

电话直接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故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

查清突发环境事件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

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

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并报告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终报

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

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5.4.2  信息发布

应急领导小组及时掌握事故现场的态势,适时发布公告,将危机的原因、责任及处理决定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监督。

信息发布机制:

(1)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的信息统一由市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发布。

(2)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由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市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提供。

5.4.3  信息通报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同时,如果预测该事件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可能迁移、扩散到南水北调工程下游流域或河段,可能对下游的生产用水、农灌用水、养殖用水和生活饮用水源产生影响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向下游行政部门建议,向泰安市政府应急部门通报济宁市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的有关情况。

5.5  安全防护

5.5.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故现场的程序。

5.5.2  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

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政府统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1)根据事发时当地的天气条件、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2)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条件等,疏散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的紧急避险场所。

5.6  应急终止

5.6.1  应急终止的条件

(1)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已得到控制或消除,水污染事件的现场已有效控制,污染已逐渐消除;下游出境断面的水质已达到南水北调工程水质考核标准;

(2)污染源的集中排放、下泻、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6.2  应急终止的程序

应急现场指挥部确认污染事件终止后,请示应急领导小组,由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济宁市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终止命令。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监测部门继续进行跟踪调查监测和后评估工作,直至事发地至下游出境断面的水质恢复正常状态,其他补救措施无须继续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形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政府并存档。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根据现场专家的科学结论及相应监测意见,环境监测部门提供跟踪性监测,同时监察部门对现场进行看护,消除污染隐患。

6.1.2  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6.1.3  根据事故认定结论,下达行政处理意见,并对事故进行通报。

6.2  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成立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组,或配合省应急指挥机构成立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组。及时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6.3  保险

各级有关部门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目标办理事故损失保险。

6.4  总结评估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总结评估。配合省应急指挥机构进行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总结评估。

(1)指导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出现,并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2)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3)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过程评价,会同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4)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评估标准和实践经验负责组织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本部门的相关应急预案。

7  应急保障

7.1  人力资源保障

(1)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编制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及应急处置队伍。(2)各县(市、区)政府要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常备应急力量,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水平和能力。(3)各化工园区要对各地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在辖区内建立联动机制,发挥辖区内大中型企业的应急能力,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4)在南水北调工程沿线上、下游建立联动防范机制,必要时能迅速启动下游联动防范机制,保障下游用水安全。

7.2  资金保障

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各级财政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给予有力支持,促进应急工作的开展。

7.3  物资保障

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和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能力建设。增加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应急物资,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控制和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各部门的物资储备应坚持合理规划,统筹安排,规范管理。物资储备数量、种类应当满足应急救援的需要,实施动态储备。要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与维护,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物资缺失或报废后必须及时补充和更新。

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应急物资征调及管理办法,确保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生物资储备不足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必要时,由市应急指挥机构向省应急指挥机构申请调拨救援物资。

7.4  应急平台保障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设应急平台,应急平台应包括:

(1)风险源信息。功能包括环境风险源信息的收集,各种数据的输入(包括环境风险源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源信息、单位周边情况、应急预案等)。

(2)应急预案管理。功能包括政府应急预案管理模块、企业应急预案管理模块。

(3)危险化学品信息。提供危险化学品信息的录入、修改、删除、查询等功能,实现危险化学品信息的综合管理和应急调用。

(4)应急物资管理。能够提供应急物资信息的录入、修改、删除、查询等功能,可查询满足某种条件的应急物资信息。

(5)应急专家信息。实现对应急专家的信息管理,可查询满足某种条件的应急专家信息。

(6)车辆调度。实现对应急车辆和监察车辆在应急管理中进行调度。

(7)污染源在线监测。实现环境污染源的在线监测,并可查看污染源的实时监测数据和历史监测数据等。

(8)突发事件接警系统。

(9)移动应急系统。将应急现场的污染源基本情况、事故影响程度及应急处置情况快速录入;支持将现场应急人员、应急监测车与应急现场指挥部之间的信息互联。

7.5  医疗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医疗急救网络是应急急救的骨干力量,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市卫生健康委根据专业医院的布局及事故现场的需要及时协调有关医疗专家和医疗卫生小分队进入现场,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需要对伤员进行救护。根据应急救援、专科救援需要,市卫生健康委派遣有关专家并紧急调用特种药品、特种救治设备。

现场卫生防病工作依托事件发生地县(市、区)卫生部门根据事件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卫生防病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应明确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与公布情况,制定调用方案,检查各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负责提供有关资料。

7.6  运输保障

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车辆,应急车辆必须保证有200公里以上的行车用油。

山东省济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配有环境应急监测专用车,并设专人负责,确保车况正常运行,满足应急监测需要。

7.7  治安安全防护

7.7.1  应急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进入现场时要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服从应急指挥系统的统一调度和安排,严格程序,规范工作,避免伤亡和损失。

7.7.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及时对周边的受灾群众实施安全防护。

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群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人员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在事发地及其下游可能影响的范围划定警戒范围,禁止无关人员靠近。在安全边界以外,在人群较集中的地方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7.8  通信保障

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讯器材,确保应急处置全过程联络畅通。

(1)应急通知下达与接收以有线通信为主,利用办公电话,实现应急信息快速传输;在外应急人员的联络以手机为主,确保应急通知快速下达。

(2)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通信保障以手机为主,确保应急指令的快速下达与接收;事件现场的应急信息的通报与反馈,也利用手机实现。

(3)充分发挥12369环境举报电话作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主要责任人和管理人的手机24小时开机。

7.9  技术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建立水环境应急数据库和应急专家信息库。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  监督管理

8.1  公共宣传教育

结合全民环境素质教育工作,有重点地将环境污染事故安全教育、防护知识宣传等内容纳入宣教工作中。在全市各级企事业单位开展专项教育活动。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突发涉水环境事件预防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8.2  培训

结合突发涉水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组织不同层次人员的专业培训。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应急人员的培训和流域内重点污染源的应急培训和管理。

8.3  演习

结合工作要求,除参加省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的应急演习外,根据需要可组织本市的应急演习。演习由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政府参加。

培训和演习要有事前的方案和程序、事后的总结和报告。必要时需根据演习所发现的问题修改本应急方案和相关应急实施程序。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预案定期组织多层次的环境应急预案与演习模拟,增强各应急部门工作的协调性,提高应对复杂多样环境的应急管理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演习频次:特别重大、重大突发涉水环境事件每两年演练一次,一般、较大突发涉水环境事件每年演练一次,由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并具体负责。

8.4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较大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5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构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环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

9  附   则

9.1  名词术语和定义

9.1.1  环境保护目标

在突发环境事件中,急需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域中可能受到影响的对象。

9.1.2  环境敏感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指具有下列特征的区域:

(1)需特殊保护地区: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等。

(2)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沙尘暴源区、荒漠中的绿洲、严重缺水地区、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重要湿地和天然渔场等。

(3)社会关注区:人口密集区、文教区、党政机关集中的办公地点、疗养地、医院等,以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

9.1.3  环境污染事故危险源

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污染源,以及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或产生、收集、利用、处置危险物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其中含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等)。

9.1.4  污染源

产生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

9.1.5  危险化学品

指属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的化学品。

9.1.6  危险废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9.1.7  突发涉水环境事件(事故)

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涉水环境事件(事故)。

9.1.8  应急救援

指在发生事故时,采取的消除、减少事故危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的措施。

9.1.9  预案

指根据预测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危害程度,而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要充分考虑现有物质、人员及危险源的具体条件,能及时、有效地统筹指导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9.1.10  分类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对不同突发环境事件而划分的类别。 

9.1.11  分级

按照事故严重性、紧急程度及危害程度划分的级别。

9.1.12  应急监测

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9.1.13  应急演习

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9.2  管理及修订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修订,由市政府批准发布,适用于本市所发生的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各类突发涉水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者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济宁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0  附  件

 

附件:1. 风险源和环境敏感点抢险、救援及控制措施

2.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申请

3.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发布内容框架

4. 宣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5.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附件1

 

风险源和环境敏感点抢险、救援及控制措施

 

1  济宁化工产业园(济宁新材料产业园区)

1.1  园区概况

济宁新材料产业园区的进园企业主要为化工企业。化工生产项目所用的原料、中间产品及产品大部分为易燃易爆且具有一定毒性的物料,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在突发性事故状态下,如不采取有效措施,一旦发生爆炸或泄露,将会危及人群和周围环境。

园区正在运行的企业主要有山东民生煤化有限公司、济矿民生热能电厂、兖矿科蓝凯美特化工有限公司、济宁阳光化学有限公司、济宁黑猫炭黑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康德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汇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亿盛实业有限公司、山东硅科新材料有限公司、济宁键邦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安多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默得森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等。

1.2  突发事故对地表水环境的影响

济宁新材料产业园区位于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枢纽南四湖流域内,主要河流为北大溜河,是南四湖西岸的小支流之一。一旦园区内企业事故废水不能及时收集,会通过地表漫流进入北大溜河,可能会对北大溜河乃至下游的南四湖造成污染。

1.3  应急处理

1.3.1  蒜都污水处理厂应急事故处理措施

(1)污水处理厂安装污水水量自动计量装置及主要水质指标在线监测装置,一旦发现水质指标异常应立即启动事故水池,并通知相关企业进行外排废水检查,对于重点排水企业(日排水量大于100立方米的企业)通知其启动企业内部的事故水池。另外,及时通知下游闸口准备提闸,如污水处理厂、重点排水企业事故水池存满水质指标仍异常,应马上提闸截流,严禁污水排入新万福河及下游南四湖。

(2)污水处理厂的应急水池容积为4000立方米,出现突发环境事件后,立即启动污水处理厂事故水池,进行处理达标后外排。

(3)通知排污企业采取控制措施,减少废水排放,减轻污水处理厂压力;重点排水企业事故水池有效容积必须保证能够存储企业自身废水24小时以上。

(4)严格控制处理单元的水量、水质、停留时间、负荷强度等工艺参数,确保处理效果的稳定性。配备流量、水质自动分析监控仪器,定期取样监测。操作人员及时调整,使设备处于最佳工况。

(5)一旦出现不可抗拒的外部原因,如双回路停电等突发环境事件,导致污水未处理外排时,要求接管企业部分或全部停止向管道排污,以确保水体功能安全。

(6)在事故发生及处理期间,在排放口附近水域悬挂标志示警,提醒各有关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1.3.2  北大溜河、万福河及南四湖流域应急事故处理措施

为确保废水的事故排放不对北大溜河和下游南四湖产生较大影响,生产企业应与金乡县、济宁市以及南四湖管理机构建立联动机制。一旦企业事故水池拦截失败,则应立即通知金乡县应急机构,通过金乡县政府进行协调组织救援工作,关闭北大溜河下游出开发区处的河闸和相关的排水管网、雨水管网;如果闸门和阀门拦截失败,则应立即通知济宁市应急机构,将污水暂时导入污水处理厂事故水池;如果废水不慎进入北大溜河,则由南四湖流域相关水利部门立即协调关闭河闸,并由应急监测分队在北大溜河上及入湖口布设水质监测断面,及时了解和通报水质污染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2  鱼台张黄化工产业园

2.1  园区概况

鱼台张黄化工产业园位于张黄镇西南部,东至大安村东,西至小林村,南至万福河,北至合集村,总面积约21平方公里。园区内大力发展煤盐化工产业链及PVC产业链。

鱼台张黄化工产业园以鹿洼煤矿为依托,形成了以煤化工、盐化工为主的化工产业集群。园区现有济宁鹿洼煤矿、金威煤电热电厂,盛发焦化有限公司、山东鲁泰化学有限公司、济宁福顺化工有限公司、金威水泥厂、圣奥化工有限公司、凯本金威特种化学品(济宁)有限公司、济宁正鑫化工有限公司等企业。

2.2  突发事故对地表水环境的影响

一旦工业园区内企业事故废水不能及时收集,会通过地表漫流进入老万福河,可能会对老万福河乃至下游的南四湖造成污染。

各企业废水经厂区废水处理站处理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收集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经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后用管道排入金威煤电人工湿地,进一步自净处理。

2.3  应急处理

2.3.1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应急事故处理措施

(1)污水处理厂安装污水水量自动计量装置及主要水质指标在线监测装置,一旦发现水质指标异常应立即启动事故水池,并通知相关企业进行外排废水检查,对于重点排水企业(日排水量大于100立方米的企业),通知其启动企业内部的事故水池。另外,及时通知下游闸口准备提闸,如污水处理厂、重点排水企业事故水池存满水质指标仍异常应马上提闸截流,严禁污水排入老万福河及下游南四湖。

(2)出现突发环境事件后,立即启动污水处理厂事故水池,减轻其对附近水体的污染。待事故状态解除后,重新进行处理达标后外排。

(3)通知排污企业采取控制措施,减少废水排放,减轻事故压力;重点排水企业事故水池有效容积必须保证能够存储企业自身废水24小时以上。

(4)严格控制处理单元的水量、水质、停留时间、负荷强度等工艺参数,确保处理效果的稳定性。配备流量、水质自动分析监控仪器,操作人员及时调整,使设备处于最佳工况。

(5)一旦出现不可抗拒的外部原因,如双回路停电等突发环境事件,导致污水未处理外排时,要求接管企业部分或全部停止向管道排污,以确保水体的功能安全。

(6)在事故发生及处理期间,在排放口附近水域悬挂标志示警,提醒各有关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2.3.2  老万福河及南四湖流域应急事故处理措施

化工园区内企业应与鱼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鱼台县应急机构建立联动机制。一旦企业事故水池拦截失败,则应立即通知鱼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鱼台县应急机构,通过鱼台县政府进行协调组织救援工作。

2.3.2.1  排水管网

各企业废水进入管网接口设置闸阀,化工园区内各企业内部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措施,同时设事故应急池与张黄污水处理厂的事故水池形成二级事故废水的拦截收集系统。如果企业闸门和阀门拦截失败,则应立即通知鱼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将污水暂时导入污水处理厂事故水池;如果废水不慎进入老万福河,则由南四湖流域相关水利部门立即协调关闭河闸,并由应急监测小组在老万福河上游及入湖口布设水质监测断面,及时了解和通报水质污染情况并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2.3.2.2  河闸

工业园区在张黄镇郭庙排灌站设置应急节制闸,一旦出现事故,立即关闭河闸,防止污染老万福河及南四湖。

2.3.2.3  污水处理厂事故水池

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事故水池,用于储存事故状态下的废水,形成企业内部废水处理站与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二级事故防范系统。

2.3.2.4  化工园区内废水

废水经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统一排入金威煤电人工湿地。人工湿地为封闭式,无外排水口。因此项目区发生泄漏事故,污染物对老万福河影响较小。同时各企业在化学品罐区、装置区、化学品库、危险废物和工业固废贮存场所四周设废水收集系统,收集系统与污水处理站事故水池相连,并且设置围堰导流设施。消防废水通过废水收集系统进入厂区事故池,再分批送污水处理站处理,不直接外排。确保事故发生时,泄露的化学品及灭火时产生的废水可完全被收集处理,不会通过渗透和地表径流污染地下水和地表水。

由于各个企业项目区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并设有完善的废水收集系统,泄露及火灾时候发生后,污染物可全部通过废水收集系统进入事故水池,不会出现泄漏的物料和消防水漫流的情况,从而不会通过下渗污染项目区周围地下水和地表水。

2.3.3  张黄化工园区水污染物三级防护措施

一级防控措施:企业设置围堰、防火堤及事故应急池。

第一级防控措施是各企业设置装置区围堰和罐区防火堤以及厂区事故应急池,构筑生产过程中环境的第一层防控网,使物料泄漏切换到处理系统,防止污染雨水和轻微事故泄露造成的环境污染。

企业根据《石油化工防火堤设计规范》和《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设置围堰和隔堤。生产装置区的各装置单元周围,设置高度不低于0.5mm,宽度不超过150mm的围堰和导流设施。围堰内采用混凝土地坪,并设置集水沟槽、排水口。围堰外设置切换阀门井。正常情况下阀门关闭,污染雨水进入污水处理系统,无污染污水切换到雨排系统;事故状态下可燃液体、有毒液体罐区污染排水切换到应急排水系统。

企业厂区设置事故应急池,用于储存事故状态下的废水,切断污染物与外部的通道、导入污水处理系统,将污染控制在厂内,防止较大生产事故泄露物料和污染消防废水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池采取防渗、防腐、防冻、防洪、抗浮、抗震等措施,配备抽水设施,将事故池中的污水输送至厂区的污水处理系统。

二级防控措施:园区污水处理厂应急事故池。

第二级防控措施是在污水处理厂建设事故池,作为事故状态下的储存于调控手段,将污染物控制在园区内,防止重大事故泄漏物料和污染消防水造成的环境污染。企业废水经厂内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级防控措施:拦河闸。

化工园区在张黄镇郭庙排灌站设置应急节制闸。

一旦出现事故,立即关闭河闸,防止污染老万福河及南四湖。

3  汶上化工产业园(汶上精细化工园)

3.1  园区概况

汶上精细化工园,东距汶上县城区10公里,南至环区南路、北至安流渠、东至泉河路、西至联宁路,规划面积近期12平方公里,远期20平方公里。

依托汶上县以及济宁市丰富的煤炭、原盐资源,形成烧碱、糊状树脂、漂粉精、氯化石蜡、环己酮、三氯乙烯、氯化苯等为主要产品的盐化工产业链。建设煤化工项目,采用节能降耗的新工艺生产煤基甲醇制备烯烃,并向精细化工和新材料发展;发展合成氨、尿素下游产业。

化工园以煤化工产业链及氯碱化工产业链为主,其中煤化工产业链仅处于规划阶段,尚无企业进驻;氯碱化工为企业有济宁中银电化有限公司、汶上县义中信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重大危险源分布:济宁中银电化有限公司电解工段、氯氢处理工段、液氯工段氯气、乙炔工段、氯乙烯储罐、苯储罐以及三氯乙烯储罐为重大危险源。

较大危险源分布:汶上县义中信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氯化工段、液氯钢瓶。

3.2  突发事故对地表水环境的影响

距化工园区东最近的河流是小汶河;西最近的河流是排渗河;区内有唐河穿过。唐河、排渗河与化工园区排水路线不相连,废水不会通过地表水径流进入唐河和排渗河。

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废水经输送管道排入小汶河湿地,小汶河湿地出水进入泉河人工湿地继续净化,最后达标汇入梁济运河。化工区突发事件有可能通过地表径流对小汶河、泉河产生影响。一旦发生泄漏、火灾等事故,如对污染物处理不当,可通过大气、地表或地下水层污染小汶河、泉河。

根据济宁中银电化有限公司1个液氯储罐全部发生泄漏对泉河的影响进行预测分析:液氯排放水与泉河上游来的水混合后的氯化物浓度为698.75mg/L,由于地表水质量标准中要求氯化物浓度为250mg/L,由此所排废水与河流混合后的浓度超出标准值的2.8倍。

3.3  应急处理

3.3.1  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应急事故处理措施

(1)污水处理厂安装污水水量自动计量装置及主要水质指标在线监测装置,一旦发现水质指标异常应立即启动事故水池,并通知相关企业进行外排废水检查,对于重点排水企业(日排水量大于100立方米的企业),通知其启动企业内部的事故水池,严禁废水不经处理排入泉河。另外,及时通知下游闸口准备提闸,如事故水池存满时水质指标仍异常,应马上提闸截流。

(2)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事故水池与调节均质池合建,有效容积3360立方米,能够保证污水处理厂8小时事故废水的收集。对于事故状态持续在8小时之内的即解决事故排水的,启动污水处理厂事故水池即可,减轻其对附近水体的污染,待事故状态解除后,重新进行处理达标后外排。

(3)通知排污企业采取控制措施,减少废水排放,减轻事故压力;对服务范围内各企业必须设置厂区内的事故水池,事故水池有效容积必须保证能够存储企业自身废水24小时以上。

(4)严格控制处理单元的水量、水质、停留时间、负荷强度等工艺参数,确保处理效果的稳定性。配备流量、水质自动分析监控仪器,操作人员及时调整,使设备处于最佳工况。

(5)一旦出现不可抗拒的外部原因,如双回路停电等突发环境事件,导致污水未处理外排时,要求接管企业部分或全部停止向管道排污,以确保水体的功能安全。

(6)在事故发生及处理期间,在排放口附近水域悬挂标志示警,提醒各有关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3.3.2  小汶河、泉河及南四湖流域应急事故处理措施

化工区内企业应与汶上县、济宁市以及南四湖管理机构建立联动机制。

一旦企业事故水池拦截失败,废水会通过雨水管网排入小汶河,则应立即通知化工园区应急机构,关闭小汶河下游出化工区相关的排水管网、雨水管网,将污水暂时导入污水处理厂事故水池。

化工园区污水一旦通过管道进入小汶河人工湿地,最终汇入南泉河,将对周围地表水系造成严重污染。如果废水不慎进入小汶河河道走廊湿地,则应立即通知汶上县应急机构,通过汶上县政府进行协调组织救援工作,关闭小汶河人工湿地事故应急拦河闸、关闭位于泉河下游的宗牛村节制闸。如果闸门拦截失败,废水会在小店子村南汇入梁济运河,则由南四湖流域相关水利部门立即协调关闭河闸,并由应急监测分队在泉河上及入湖口布设水质监测断面,及时了解和通报水质污染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4  邹城化工产业园(山东鲁南化工产业园)

4.1  园区概况

邹城化工产业园位于邹城市西部,济邹公路中段,园区范围北至鸿远路、南接临菏路,西临华鲁路,东到滨河路,规划建设用地面积20.08平方公里。目前,园区发展势头良好,建设步伐加快,工业园的发展初具规模。邹城化工产业园区规划形成包含造纸、精细化工、生物制药新材料、纺织、食品加工、五金机电等特色产业片区。该区主要依托里彦电厂的热力、蒸汽供应以及丰富地下水等资源条件吸引项目集聚。

邹城化工产业园境内交通运输以公路为主,省级公路—岚济路东西贯穿园区,园区所在地涉及的河流主要为幸福河,工业园区内没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受保护的文物古迹单位。

目前化工园现有企业主要有山东荣信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奔腾漆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郎恒化学有限公司、山东艾孚特科技有限公司、济宁开创染化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太阳宏河纸业有限公司、山东鲁抗生物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圣琪生物有限公司、山东华油新能源有限公司,泰山玻璃纤维邹城有限公司、山东里彦发电有限公司、邹城新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等。

4.2  突发事故对地表水环境的影响

一旦化工园区内企业事故废水不能及时收集或者企业固体废物泄漏到外部环境,可能会对园区内部的幸福河水体产生影响,并可能对下游的白马河、南四湖水体造成污染。

各企业事故废水经厂区污水收集系统收集后进入厂区废水处理站,处理后达到污水处理厂接纳标准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收集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企业废水超标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时,对污水处理厂水处理过程产生影响,会导致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可能会对幸福河乃至下游的白马河、南四湖造成污染。

南四湖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重要的调蓄水库之一,对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水质安全起到重要的影响作用,园区污水处理厂出水经幸福河支流排入幸福河西河,后向南径流10km后汇入白马河,白马河向西南方向径流18km后最终汇入南四湖。因此,邹城化工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发生异常时可能会对幸福河、白马河及南四湖的水质造成影响。

4.3  应急处理

4.3.1  邹城化工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应急事故处理措施

污水处理厂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所收集的污水将不能达标排放,污水进入幸福河会对下游河段水质造成负面影响。

应急措施主要有:

(1)泵站与污水处理厂采用双路供电。

2)污水处理厂安装污水水量自动计量装置及主要水质指标在线监测装置,一旦发现水质指标异常应立即暂停向外排水,利用处理设施及管网剩余空间蓄水,并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进行检查,及时排除处理异常情况。并通知相关企业进行外排废水检查,对于重点排水企业(日排水量大于100立方米的企业通知其启动企业内部的事故水池)。另外,及时通知下游闸口准备提闸,如污水处理厂、重点排水企业事故水池存满时,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指标仍异常,应马上提闸截流,严禁污水排入幸福河下游。

3)通知排污企业采取控制措施,减少废水排放,减轻事故压力;重点排水企业应设置厂区内事故水池,事故水池有效客积必须保证能够存储企业自身废水24h以上。出现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通知生态环境、水务、市政等有关部门和服务范围内各企业进行外排废水检查,并暂停重点排水企业的废水排放,以减少事故废水排放量,及时启动企业内部事故水池。待事故状态解除后,重新进行处理达标后外排。

4)对于水泵、污泥泵、风机等关键设备一用一备,易损部件有备用件,出现事故时能及时更换。

5)严格控制处理单元的水量、水质、停留时间、负荷强度等工艺参数,确保处理效果的稳定性。配备流量、水质自动分析监控仪器,采取不定期与定期相结合方式取样监测。操作人员及时调整,使设备处于最佳工况。

6)加强运行管理和进出水水质的监测工作,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不得外排。

服务范围内各企业应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确保出水水质满足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如一旦出现不可抗拒的外部原因,如双回路停电等突发环境事件,导致污水未处理外排时,要求接管企业部分或全部停止向管道排污,以确保水体功能的安全。

(7)在事故发生及处理期间,在排放口附近水域悬挂标志示警,提醒各有关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4.3.2  幸福河及南四湖流域应急事故处理措施

为确保废水事故排放不对幸福河、白马河和南四湖产生影响,化工园区办公室应与邹城市、济宁市以及南四湖管理机构建立联动机制。一旦企业事故水池拦截失败,应立即通知园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园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协调组织救援工作及通知污水处理厂进行应急准备,关闭相关的排水管网、雨水管网;如果污水处理厂拦截失败,则应立即通知邹城市应急机构,紧急通知下游闸口准备提闸,拦截污水。幸福河拦蓄的废水通过生态降解进行处理,然后很据拦截废水中含有的具体有害物质,添加相应的化学药剂进行处理。如果废水不慎通过拦截闸进入幸福河下游,则由济宁市相关生态环境、水务部门及南四湖流域相关水利部门立即协调关闭下游河段河闸,并由应急监测小组在幸福河、白马河及入湖口布设水质监测断面,及时了解和通报水质污染情况,采取在河道中投加净水剂,将超标水排入湿地等措施,确保排入白马河入南四湖水质达到标准要求。

5  嘉祥化工产业园(济宁市生物产业园)

5.1  园区概括

嘉祥化工产业园是嘉祥经济开发区“一区三园”中的核心园区,2018年成为首批通过省政府认定的园区,位于嘉祥县城西南,地理位置便利,距济宁机场6公里、嘉祥县城8公里、日兰高速嘉祥出口9公里、济徐高速嘉祥出口13公里。规划面积25.1平方公里,起步区面积5.03平方公里,以高端化工、生物医药和化工新材料主导产业。

园区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先规划后建设、适度超前”的原则,科学编制了园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园区电力、交通、供水、污水处理、通讯、燃气、热力等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已经具有承载大型产业项目的能力。

目前,嘉祥化工产业园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超过80亿元,注册企业54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11家。已初步形成了以山东世纪阳光科技为龙头的萘系列有机颜料、中间体上下游产业链和以益大新材料为龙头的油系针状焦产业集群。园区现有化工危化品生产和试生产企业14家,污水处理、热力供应、危废处置等公共配套企业3家,在建化工项目15个。

5.2  突发事故对地表水环境的影响

一旦嘉祥化工产业园内企业事故废水不能及时收集或者企业固体废物泄漏到外部环境,可能会对梁济运河、南四湖水体造成污染。

各企业事故废水经厂区污水收集系统收集后进入厂区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污水处理厂接纳标准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收集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企业废水超标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时,对污水处理厂水处理过程产生影响,会导致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可能会对梁济运河乃至南四湖造成污染。

南四湖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重要的调蓄水库之一,对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水质安全起到重要的影响作用,污水处理厂工程处理后尾水排入人工湿地,达标后进入梁济运河,最终流入南四湖。

因此,嘉祥化工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发生异常时会对梁济运河及南四湖的水质造成影响。

5.3  应急处理

5.3.1  嘉祥化工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应急事故处理措施

(1)泵站与污水处理厂采用双路供电;

(2)污水处理厂安装污水水量自动计量装置及主要水质指标在线监测装置,一旦发现水质指标异常应立即暂停向外排水,利用处理设施及管网剩余空间蓄水,并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进行检查,及时排除处理异常情况。并通知相关企业进行外排废水检查,对于重点排水企业(日排水量大于100m3的企业)通知其启动企业内部的事故水池。另外,及时通知下游闸口准备提闸,如污水处理厂、重点排水企业事故水池存满时,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指标仍异常,应马上提闸截流,严禁污水排入薛公岔河。

(3)通知排污企业采取控制措施,减少废水排放,减轻事故压力;重点排水企业应设置厂区内事故水池,事故水池有效容积必须保证能够存储企业自身废水24h以上。出现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通知生态环境、水务、市政等有关部门,及时通知服务范围内各企业进行外排废水检查,并暂停重点排水企业的废水排放,以减少事故废水排放量,并及时启动企业内部事故水池。待事故状态解除后,重新进行处理达标后外排。

(4)对于水泵、污泥泵、风机等关键设备一用一备,易损部件有备用件,出现事故时能及时更换。

(5)严格控制处理单元的水量、水质、停留时间、负荷强度等工艺参数,确保处理效果的稳定性。配备流量、水质自动分析监控仪器,采取不定期与定期相结合方式取样监测。操作人员及时调整,使设备处于最佳工况。

(6)加强运行管理和进出水水质的监测工作,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不得外排。

服务范围内各企业应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确保出水水质满足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如一旦出现不可抗拒的外部原因,如双回路停电等突发环境事件,导致污水未处理外排时,要求接管企业部分或全部停止向管道排污,以确保水体功能的安全。

(7)在事故发生及处理期间,在排放口附近水域悬挂标志示警,提醒各有关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5.3.2  薛公岔河及洙水河流域应急事故处理措施

为确保废水的事故排放不对薛公岔河及洙水河产生明显的影响,嘉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嘉祥县、济宁市以及南四湖管理机构建立联动机制。

一旦企业事故水池拦截失败,则应立即通知嘉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嘉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协调组织救援工作及通知污水处理厂进行应急准备,关闭相关的排水管网、雨水管网;

如果污水处理厂拦截失败,则应立即通知嘉祥县应急机构,紧急通知下游闸口准备提闸,拦截污水。拦蓄的废水通过生态降解进行处理,然后根据拦截废水中含有的具体有害物质,添加相应的化学药剂进行处理。

如果废水不慎通过应急闸进入薛公岔河下游及洙水河,则由济宁市相关生态环境、水务部门及南四湖流域相关水利部门立即协调关闭下游河段河闸,并由应急监测小组在洙水河及入湖口布设水质监测断面,及时了解和通报水质污染情况,采取在河道中投加净水剂,将超标水排入湿地等措施,确保排入梁济运河入南四湖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要求。

6  兖州化学助剂产业园(兖州精细化工产业园区)

6.1  园区概况

兖州化学助剂产业园的进园企业主要为化工企业。化工生产项目所用的原料、中间产品及产品大部分为易燃易爆且具有一定毒性的物料,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在突发性事故状态下,如不采取有效措施,一旦发生爆炸或泄露,将会危及人群和周围环境。

园区正在运行的企业主要有凯米拉化学品(兖州)有限公司、山东天成万丰华工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天成化工有限公司、兖州区银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国丰机械有限公司、兖矿集团大陆机械有限公司、兖州区燕山特种润滑油有限公司、济宁天润毛纱染整有限公司等。

6.2  突发事故对地表水环境的影响

兖州化学助剂产业园区位于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枢纽南四湖流域内,主要河流为泗河,是南四湖支流之一。一旦园区内企业事故废水不能及时收集,会通过地表径流进入泗河,可能会对泗河乃至下游的南四湖造成污染。

6.3  应急处理

6.3.1  山东公用集团兖州水务有限公司大禹分厂(兖州大禹污水处理厂)应急事故处理措施

(1)污水处理厂安装污水水量自动计量装置及主要水质指标在线监测装置,一旦发现水质指标异常应立即启动事故水池,并通知相关企业进行外排废水检查,对于重点排水企业(日排水量大于100立方米的企业)通知其启动企业内部的事故水池。另外,及时通知下游闸口准备提闸,如污水处理厂、重点排水企业事故水池存满水质指标仍异常应马上提闸截流,严禁污水排入泗河及下游南四湖。

(2)污水处理厂的应急水池容积为4000立方米,出现突发环境事件后,立即启动污水处理厂事故水池,进行处理达标后外排。

(3)通知排污企业采取控制措施,减少废水排放,减轻污水处理厂压力;重点排水企业事故水池有效容积必须保证能够存储企业自身废水24小时以上。

(4)严格控制处理单元的水量、水质、停留时间、负荷强度等工艺参数,确保处理效果的稳定性。配备流量、水质自动分析监控仪器,定期取样监测。操作人员及时调整,使设备处于最佳工况。

(5)一旦出现不可抗拒的外部原因,如双回路停电等突发环境事件,导致污水未处理外排时,要求接管企业部分或全部停止向管道排污,以确保水体功能安全。

(6)在事故发生及处理期间,在排放口附近水域悬挂标志示警,提醒各有关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6.3.2  泗河及南四湖流域应急事故处理措施

为确保废水的事故排放不对泗河和下游南四湖产生较大的影响,生产企业应与济宁市、兖州区以及南四湖管理机构建立联动机制。一旦企业事故水池拦截失败,则应立即通知兖州区应急机构,通过兖州区政府进行协调组织救援工作,关闭泗河下游出处的河闸和相关的排水管网、雨水管网;如果闸门和阀门拦截失败,则应立即通知济宁市应急机构,将污水暂时导入污水处理厂事故水池;如果废水不慎进入泗河,则由南四湖流域相关水利部门立即协调关闭河闸,并由应急监测分队在泗河上及入湖口布设水质监测断面,及时了解和通报水质污染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7  梁山涂料产业园

7.1  园区概况

梁山涂料产业园位于梁山县城西北约10km,园区位于杨营镇镇区东南部与马营镇辖区交界处,规划范围:北起智星路北,南至梁五路,西起聊商路,东至宋金河及万达东路,北纬35°47′38″~35°48′50″,东经115°57′0″~115°58′12″,总规划面积4.31km2

梁山县涂料产业园主导产业为:依托现状化工基础,集聚梁山县“退城入园”油漆及涂料上游成膜物质、颜料、溶剂、助剂的生产企业,逐步提升产品层次,引导涂料向水性乳液涂料发展,并积极发展粉末涂料、高固体分涂料、LIPN涂料及光固化涂料等环保涂料。形成鲁西南具有竞争力的新型涂料新材料基地,打造一个具有高技术、高附加值、环境友好、安全卫生的涂料生产企业集群。涂料产业主要类型包括:油漆及涂料上游成膜物质、颜料、溶剂、助剂的生产,水性涂料、粉末涂料、高固体分涂料、光固化涂料、防腐涂料、新型建筑涂料、汽车涂料和其他特种涂料等。成膜物质生产主要包括醇酸/聚酯树脂、酚醛/氨基树脂、环氧树脂、丙烯酸树脂、聚氨酯、乙烯基树脂。溶剂的生产主要包括纯水、脂肪烃混合物、芳香烃(主要是甲苯和二甲苯)、醇类(主要是乙醇和丁醇)、醚醇类、酮类(主要是丙酮和丁酮等)、酯类(主要是乙酸乙酯和乙酸丁酯)。助剂的生产主要包括流平剂、增稠剂、表面活性剂、增塑剂、催干剂、固化剂。

7.2  突发事故对地表水环境的影响

梁山县涂料产业园位于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山东段一般保护区内。梁山县涂料产业园外排污水涉及到的为琉璃河控制单元,琉璃河控制单元作为南水北调工程汇水区域,改善其水质对确保南水北调工程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作用。根据规划,梁山县涂料产业园实行雨污分流,雨水的排放采用分散排出的原则,利用排水管渠,将雨水就近排入河道。园区污水经管网排入梁山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一级A标准后经琉璃河人工湿地净化后出水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通过琉璃河进入梁济运河。

(1)发生风险事故状况下,事故废水、消防废水及雨污水未得到有效的收集,或水量超过事故水收集设施容积而溢出,废水进入园区雨水管网,直接排入琉璃河,对地表水造成污染。

(2)企业发生风险事故状况下,事故废水、消防废水及雨污水经收集,未经有效处理,或超过污水处理厂处理负荷,可能造成废水超标排放,污染地表水体。

(3)园区内所有污水管网全部为沿道路地下埋管。一旦发生污水收集管网泄漏,废水会对地下水、地表水造成污染。

7.3  应急处理

7.3.1  梁山经开区污水处理厂应急事故处理措施

(1)污水处理厂采用双路供电。

2)粗细格栅、旋流沉砂池采用2套设计,bardenpho 生物池、高效沉淀池、D型滤池采用2池共壁设计,二沉池采用2座设计,大大降低了企业事故停车的可能性。

3)选用优质设备,对污水处理厂各种机械电器、仪表等设备,必须选择质量优良、事故率低、便于维修的产品。

4)水泵、污泥泵、风机等关键设备一用一备,易损部件要有备用件,在出现事故时能及时更换。

5)为使事故状态下污水处理厂能够迅速恢复正常运行,应在主要水工建筑物的容积上留有相应的缓冲能力,并配有相应的设备(如回流泵、回流管道、阀门及仪表等)。

6)定期巡检、调节、保养、维修,及时发现有可能引起事故的异常运行,消除事故隐患。

7)严格控制处理单元的水量、水质、停留时间、负荷强度等工艺参数,确保处理效果的稳定性。配套安装污水水量自动计量装置及主要水质指标在线监测装置。同时定期取样人工监测。操作人员及时调整,使设备处于最佳工况。如发现不正常现象,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8)加强污水处理厂人员的理论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9)加强运行管理和进出水水质的监测工作,进水水质持续高于设计指标要求,应立即查找原因并进行恢复,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严禁外排。

(10)服务范围内各企业必须配备厂内污水处理设施,要求企业外排废水的一类污染物须在车间排污口达标,排入废水收集管道的污染污浓度须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同时满足全盐量指标。服务范围内各企业应加强自身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确保企业出水水质满足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7.3.2  对琉璃河的影响及防范措施

(1)事故废水

琉璃河作为本园区的纳污河流,区内企业发生泄露、火灾事故后,会产生事故废水,包括事故消防废水、事故泄漏废液以及雨污水等,企业应根据项目环评要求,设置事故水池等事故废水收集设施,将事故废水收集后,送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后排入琉璃河,在各项事故废水收集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事故废水达标排放对琉璃河水环境影响不大。

如果废水收集处理措施落实不到位,事故废水、生产废水溢出,通过地表径流进入园区雨水管网,直接排入琉璃河,将会对琉璃河造成污染。所以,园区在建设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水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在雨水排放口设置切断设施,在雨水管网与污水管网之间建设切换阀门,在主要风险源附近设置事故水池,事故水池之间建设联通管道和泵站。一旦发生废水进入雨水管网事故,应立即切断雨水排放口,切断与琉璃河之间的联系,然后,打开雨水管网与污水管网之间阀门,雨水管网中的废水进入污水管网,通过泵站打入区内事故水池暂存,事故结束后,根据废水水量分批送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可确保事故废水的有效收集处理,避免对琉璃河造成污染。

综上,事故废水的收集处理不当会对琉璃河造成污染,所以企业和园区在建设过程中应落实各项水环境防范措施,确保事故废水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在各项措施落实的前提下,事故废水对琉璃河水质影响较小。

2)非正常工况废水

园区内各排污口应安装废水排放在线监测装置,确保园区区废水达标排放,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转时,应及时通知各企业、项目环保管理部门将废水暂时贮存在各事故池中,并及时维修,待正常运转时分批处理。

发生风险事故状况下,事故废水、消防废水及雨污水经收集处理,分批送污水处理厂处理。如果事故废水因为水量较大、污染物浓度较高,会对污水处理厂造成冲击,可能造成废水超标排放。污水处理厂设有集水池,在废水量突然增加时,废水可暂存于集水池中,在废水量较大,集水池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将污水管网中的废水泵入区内事故水池暂存,同时及时通知各企业分别暂存废水。事故结束后,根据废水水量分批送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

在加强管理,事故状态下严格落实各项紧急预案的前提下,事故废水及非正常工况排水对当地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

7.4  水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建设园区水环境风险防范三级风险防控体系。一级防控措施:生产装置区设置地沟,罐区设置围堰,装置区、罐区地面铺设不发火型地坪,确保装置区、罐区内最大容器泄漏后化学品不会溢出,得到有效收集。二级防控措施:建设事故池,事故池的设置应符合《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的要求,将事故废水、消防废水、前期雨水等通过防渗管沟导入事故池,送污水处理站处理。三级防控措施:对园区污水及雨水总排口设置切断措施,封堵污染料液在厂区围墙之内,防止事故情况下物料经雨水及污水管线进入地表水水体。事故结束后,采取分批处置的方式实现达标排放,确保事故废水的有效收集及处置。

根据三级防控体系的要求,园区在建设过程中应采取的水环境风险措施包括:

(1)入区项目装置区应设置排水地沟、罐区应设置围堰,并配备相应的导排水系统。确保事故废水收集后入事故水池。

(2)规范雨水管网的布局,在雨水管网入琉璃河总排口设截止阀。

(3)建设事故废水收集联通机制,充分利用园区各项目的事故废水收集池,将事故情况下排入管网的废水送各事故水池收集暂存。

(4)各污水处理厂设置集水池,用于园区内废水量突然增加时废水的暂存。同时,污水处理厂在废水突然增加时,应及时通知区内各企业、项目各自收集废水暂存,暂不排入污水管网。

园区各入区项目罐区分别设置围堰并配套应急事故池。各装置应急事故池根据其位置与邻近装置应急事故池实现联通互用。根据园区现有及近期建设各项目的环评报告和验收报告,园区现有项目和规划建设项目均按标准要求建设应急事故池。

 

 

 

附件2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申请

 

 

济宁市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

预警信息发布的申请

 

济宁市人民政府:

据**单位报告,      发生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到目前为止,该事件已对     (范围、敏感点)产生明显影响,其中    污染物超标    倍,预计会产生    (后果严重性)。

根据《济宁市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经市应急领导小组研究,申请济宁市政府发布        色预警,在    区域实施应急响应。

 

 

                     济宁市南水北调工程沿线        

              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  月  日  时   

 

 

附件3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发布内容框架

 

级蓝色预警

根据突发涉水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济宁市政府决定自____时开始启动级蓝色预警。**单位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对河流水质产生明显影响,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或**单位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一般公共危害的。

级黄色预警

根据突发涉水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济宁市政府决定自____时开始启动级黄色预警。**单位存在较大环境安全隐患,情况比较紧急,已经对二级、三级河流产生较大影响,可能对南水北调流域主要河流产生明显影响,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单位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公共危害的。

级橙色预警

根据突发涉水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济宁市政府决定自____时开始启动级橙色预警。**单位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情况紧急,已经对南水北调流域主要河流产生较大影响,可能对南水北调输水干线产生明显影响,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单位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公共危害的。

级红色预警

根据突发涉水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济宁市政府决定自____时开始启动级红色预警。**单位存在特别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情况非常紧急,已经对南水北调输水干线产生较大影响,可能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单位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公共危害的。

附件4

 

宣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启动《济宁市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

事件应急预案》的通告

 

根据XX报告,XX年XX月XX日XX时许,XX发生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到目前为止,该事件已对      (范围、敏感点)产生明显影响,其中      污染物超标       倍。(预计对环境的主要影响)

……(简要介绍事件发生的经过、已经采取的措施及预计进一步采取的措施)。

经济宁市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启动《济宁市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突发涉水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XXX担任,副指挥长由XXX担任。

 

济宁市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

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  月   日  时

附件5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经过              政府和                  专业(部门)的团结奋战,发生在               日的(地方)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基本结束,现场基本恢复,前方指挥部撤销,相关部门认真做好善后恢复工作。                          

               

 

济宁市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

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字版】济政字〔2020〕86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docx

【PDF版】 济政字〔2020〕86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