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312466C/2020-582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济政字
成文日期 2020-12-29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有效

济政字〔2020〕87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29 信息来源: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宁市人民政

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应 急 预 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以及供水短缺问题,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水源地水质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经济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济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济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济宁市城市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即城东水源地、城南水源地、城北水源地、凤凰台水源地。

本预案所称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风险物质进入水源地保护区域,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1.4  预案衔接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组织指挥体系、适用地域范围、预警分级、信息报告、应急保障等方面与《济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有机衔接,当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水源地取水中断等情形,符合《济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相关事件分级的,直接启动《济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旦污染物迁移到《济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使用的地域范围,则启动《济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高度重视可能影响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积极做好应对突发污染事件的物资、装备和技术准备。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反应速度;针对突发事件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采取准确、有效的应对措施。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事件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策略。强化源头管控,做好环境风险物质事件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积极开展应急演练、教育、宣传、培训工作,做到常备不懈。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作用,使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依靠科技,依托专家。积极开展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重视专家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引领作用,建立专家参与隐患排查、事前预防、风险评估的工作机制。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包括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现场应急指挥部。

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由市指挥部、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专项工作组组成,具体如下:

2.1.1  市指挥部

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共同担任。(总指挥和副总指挥职责见附件1)

2.1.2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职责见附件1)

2.1.3  市专项工作组

市专项工作组由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城乡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委宣传部、市气象局组成。(部门职责见附件1)

2.2  现场应急指挥部

当信息研判和会商判断水源地水质可能受影响时或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由市指挥部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在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中选择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单位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指定,成员由市专项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

主要职责:

执行市指挥部各项应急指令,负责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向有关专家咨询,根据专家意见提出现场应急行动方案和措施;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研究判断事件性质及危害程度,划定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开展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向市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响应和救援进展情况,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实时信息和数据;向市指挥部提出现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现场应急指挥部宣布现场应急结束。

2.3  现场应急工作组

现场应急工作组包括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综合组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和应急职责见附件2)

3  应急响应

3.1  信息收集和研判

3.1.1  信息收集

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开展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建立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信息来源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途径:

(1)水源地所属的区政府(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城乡水务局、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可通过对水源地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2)生态环境部门可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也可通过12369热线、网络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安交警部门可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

(3)通过本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上下游相邻行政区域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各水源地管理单位通过日常巡查、水质监测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3.1.2  信息研判和会商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信息核实和研判工作。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风险源或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研判水质变化趋势。必要时,根据预案情景和部门职责,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发现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市指挥部。

市指挥部接到信息报告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筛选、评估、分析,研判水质变化趋势,提出应对方案和建议,研究决定是否发布预警信息或启动应急预案;若判断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类型选择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单位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为提高效率、简化程序,根据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性、污染物危害性、事态紧急程度、采取响应措施以及对取水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实际情况,预警级别分为橙色、红色两级。

当突发环境事件排放的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后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后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较大、可能影响取水时,为红色预警。预警级别由应急专家组提出建议,市指挥部确定。

发布预警,即应采取预警行动或同时采取应急措施。一般发布橙色预警时,仅采取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启动应急措施。

3.2.2  预警启动条件

根据信息获取方式,综合考虑突发事件类型、发生地点、污染物质种类和数量等情况,红色、橙色预警的启动条件如下:

(1)红色预警:

A、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B、通过信息报告发现,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直线距离不足5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

C、通过监测发现,水源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

(2)橙色预警:

A、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水源保护区内可能由于自然灾害引发水源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B、上游发生突发性严重水污染事故,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后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不影响取水时,进入供水警戒状态。

3.2.3  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市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并发布预警级别。按照水源污染事故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水源污染事故的预警分为红色、橙色两个预警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市指挥部办公室对事件信息开展跟踪收集和研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会商,并根据达到的预警级别发布相应的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发布的对象,主要针对组织实施预警行动和应急处置行动的部门和单位。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预警信息经市政府审批后,通过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3.2.4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指挥部应视事件的情况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采取以下预警行动。一般情况下,发布红色预警时,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总指挥应当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预警行动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根据事件情景,向相关成员单位发送预警信息。

(2)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控制或关闭受污染的连接水体的涵闸、泵站,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4)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发动群众储备饮用水。

(5)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总量和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6)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7)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8)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9)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10 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1)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3.2.5  预警解除

根据信息收集和应急监测结果证明不会污染水源地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判断危险已经解除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信息报告程序

(1)发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所属区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在发现或得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了解有关情况。经过核实后,第一时间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市生态环境局先于区生态环境分局获悉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要求区生态环境分局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4)特殊情况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

3.3.2  信息通报程序

对经核实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的有关部门应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通报的部门至少应包括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市应急局(遇火灾事故)、市交通运输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市公安局(遇火灾爆炸、道路运输事故)等部门。其他部门接到相关报告的,应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

3.3.3  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1)初报应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在事件现场处置完毕前,续报工作实行日报制。

(3)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方式报送,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

3.4  事态研判

发布预警后,一般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置需要迅速组建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对事故点附近水利设施工程情况、污染物进入地下水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附近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等情况进行分析判断。事态研判的结果是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

3.5  应急监测

3.5.1  应急监测程序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事件处置初期,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按照市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5.2  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应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采样频次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

(1)监测范围。应急监测组开展应急监测工作时,尽量涵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2)监测布点和频次。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

①针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②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3)现场采样。应制定采样计划,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应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

(4)监测项目。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

(5)分析方法。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监测项目应尽量在现场监测。必要时,备份样品送实验室监(复)测,以确认现场定性或定量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应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监测结果可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

(7)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都应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3.6  排查与处置

3.6.1  明确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应急处置组应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附近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等,调查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附近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附近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附近运输车辆的异常情况。

3.6.2  切断污染源

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包括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蔓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3.7  应急处置

3.7.1  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制订,现场处置要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依靠科技和专家力量,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出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当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污染物已进入供水管网系统,必须立即停止供水,各应急工作组除采取供水紧急状态时相应采取的供水、污染事故处理等各项应急措施外,还应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1)应急处置组及应急监测组迅速赶赴现场鉴定、识别、核实造成污染的种类、性质、污染方式、危害程度及受影响范围和边界,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2)应急处置组采取一切控制措施如切断泄漏源、关闭闸门、设置围堰、打捞污染物等减小或消除污染物污染的范围、程度。

(3)应急供水保障组负责立即停止取水,并将管网水全部放空。对管网水进行全面监测,以掌握管网水污染情况。在恢复供水前,用清水对管网系统进行全面放空清洗,直至无污染残留后方可恢复正常供水。

(4)应急供水保障组负责组织开展对中毒群众的救治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卫生部门给予支持。对已经沾染污染物的人员进行体检,并采取相应的防范中毒措施。

(5)综合组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禁止饮用管网水,缩小污染物的沾染面。

3.7.2  供水安全保障

供水保障组适时启动供水应急预案,强化自来水的深度处理,保证出厂自来水水质达标,必要时采取联网供水、限水、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等特殊处理措施,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地,供应纯净水等措施保证饮用水安全。

3.8  物资调集与应急设施启用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处置方案调集应急物资、应急装备并启用相应的应急设施。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对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打捞和拦截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救援打捞设备、油毡、围油栏、筑坝材料、溢出控制装备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中和剂、灭火剂、解毒剂、吸收剂等。

(3)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装备和设施,如吊车、临时围堰、导流槽、应急池等。

(4)雨水口垃圾清运和拦截的装备和设施,如格栅、清运车、临时设置的导流槽等。

(5)对污染物进行拦截、导流、分流及降解的应急工程设施,如拦截坝、节制闸、导流渠、分流沟、前置库等。

3.9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在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公安机关负责开展社会舆情监测。信息发布由市委宣传部配合涉事主体部门统一组织发布,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3.10  响应终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源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并报经市指挥部同意后发布应急响应终止。应急终止后,相关应急工作组应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监控和评价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水资源和水环境现状,以及相应的处理结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

4  后期工作

4.1  后期防控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市指挥部应组织应急监测队伍进行后期污染监测;组织专家制定后期污染治理方案,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物应采取措施妥善、合法处置;事故处置过程产生的废水污染物收集后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达标后排放,事故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固废污染物需妥善安全暂存,委托有能力处置单位妥善处置,若为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在事故场地及蔓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部分污染物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对这些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4.2  事件调查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生态环境、城乡水务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委托,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事件调查工作,查明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责任追究建议。事件调查报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存档。

4.3  损害评估

事件发生地区政府(管委会)应及时委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立即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前期工作,并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制订评估工作方案,具体实施污染损害评估,对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进行量化,评估其损害数额,作为肇事者承担责任的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包括清除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其他合理费用。

4.4  善后处置

事发地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内容包括损害赔偿、风险源整改和污染场地修复等具体工作方案。

环境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继续跟踪监测污染物的变化情况,直至稳定恢复。市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做好灾害事故现场的消毒监控工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救治、救援物资和交通工具及设施、设备等,应依据有关标准和程序归还,对一次性或损坏的应急用品给予补偿。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计划;协调处理污染赔偿和其他事项。如果环境污染造成人员伤害,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救助、补偿、治疗、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污染区域采取必要的疾病预防措施。

4.5  事故总结

事故结束后,各现场应急工作组要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交书面总结,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撰写事件处理总结报告,上报上级相关部门。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充分发挥“12369”环境举报电话和应急指挥平台的作用,做好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市专项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要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讯器材并保证运行状况良好;各成员单位应急队伍联系人、联系电话变更应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提供准确、权威的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5.2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应急指挥机构要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常备应急力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5.3  应急资源保障

市专项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涉及省、市级投资安排的,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5.4  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对饮用水源地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和应急物资采购及区域环境风险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等费用予以保障。在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应急事急办,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应急处置结束后,据实核销应急处置费用。

5.5  其他保障

5.5.1  物资、设备设施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负责保证应急处置状态下应急处置物资和设备设施的运输保障,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市应急局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负责协助清理现场,调配消防车辆向供水重点保障区域和缺水区域应急送水。

5.5.2  医疗卫生救助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储备医疗救治、检测检验等卫生应急物资。主要负责对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开展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及时组织医疗急救。

5.5.3  治安和人员安全保障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市、区公安机关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指令,依据相关规定实施治安维护工作,及时做好人员疏散、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等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不法人员趁乱抢劫、盗窃或哄抢财物,依法打击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市应急局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的安置和救助工作,并指导相关部门向群众分发救灾物资。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依据取水区域不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3)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物质。指《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表1和表2所包含的项目与物质,以及该标准之外其他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项目与物质。

(4)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5)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6)水质超标。指水源地水质超过《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Ⅲ类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物质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关供水单位的净化能力,参考国外有关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美国环境保护署等)规定的浓度值,由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或依据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

(7)应急处置。指对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所采取的一系列的应急响应措施。

(8)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9)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6.2  预案演练和修订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修订,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指挥部办公室定期举办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6.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6.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  附件

 

附件: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 现场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3. 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概况

4. 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5. 应急物资一览表

 


附件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日常职责

应急职责

总指挥: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

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共同担任

——

协助总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根据总指挥安排,负责现场的具体指挥协调;负责提出有关应急处置建议;负责向场外人员通报有关应急信息;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停止取水后,负责协调保障居民用水;处置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

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贯彻执行国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要求;组织编制、修订水源地应急预案;负责水源地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开展应急演练等工作;组织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贯彻执行总指挥、副总指挥的各项指令和要求;负责信息汇总上报,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并与有关的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收集整理有关事件数据。

市专项工作组由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城乡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委宣传部、市气象局组成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场地的规划选址和用地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水源地日常监测,及时上报并通报水源地水质异常信息;开展水源地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市城乡水务局:负责供水单位管理工作,对供水单位水质异常现象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并通报供水单位水质异常信息;负责指导水源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跨越水源保护区国省和县乡道路桥梁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建设维护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

市农业农村局:管理暴雨期间入河农灌退水排放行为。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自来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卫生日常管理,及时上报并通报管网末梢水水质异常信息。

市应急局:防范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次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及时上报并通报事故信息。

市气象局:及时上报、通报和发布暴雨、洪水等气象信息。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费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场地。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应急监测,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水源地污染物削减处置等工作。

市城乡水务局:负责指导供水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供水单位进行应急监测,落实停止取水、启动深度处理设施和切换备用水源等应急工作安排;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利用水利工程进行污染团拦截、降污或调水稀释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协助处置交通事故次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发生后及时启用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并负责保障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快速通行。

市农业农村局:协助处置因渔业养殖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管网末梢水水质应急监测,确保应急期间居民饮水卫生安全。

市应急局:协助处置因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排污等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在处置火灾爆炸事故时,防止消防水进入水源地及其连接水体。

市气象局:负责应急期间提供水源地周边气象信息。

市委宣传部:负责应急期间的新闻发布、对外通报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市公安局:查处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

附件2

现场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应急工作组组成

应急职责

应急处置组: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及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组成。

负责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对发生事件的水源地,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负责维护水源地应急抢险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负责指导农田污水引发的水源地水质污染的处置工作;负责提供气象信息,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参考;提供水源地基本信息,协调各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监测组: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组成。

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

应急供水保障组:市城乡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及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组成。

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保证出厂水水质达标,紧急情况下组织纯净水供应,保障居民用水。

应急物资保障组: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商务局组成。

负责制定应急物质保障方案;负责调配应急物质、协调运输车辆,负责调拨应对事件的相应运行经费;负责维护事件发生后的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畅通。

应急专家组: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医疗、水利水文、损害索赔等专家组成。

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对环境事态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建议,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综合组: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组成。

负责组织指导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等工作。


附件3

 

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概况

 

1.水源地基础状况

城东水源地供水井主要分布在济宁高新区王因和接庄街道一带,其中王因供水井为奥陶系碳酸盐岩溶承压水井,井深400 m左右;接庄供水井为第四系中深层孔隙水井,井深130-150 m。城北水源地供水井主要分布在任城区的少康湖一带,均为第四系中深层孔隙水井,井深130-150 m。凤凰台水源地供水井主要沿梁济运河沿线分布在凤凰台村一带,为第四系中深层孔隙水井,井深130-150 m。城南水源地供水井主要分布在滨河大道右侧,为第四系中深层孔隙水井,井深130-160 m。上述水源地对应市区的西水厂、北水厂、高新水厂和南水厂,供水服务范围为市城区。

2.水源地周边污染源调查

经调查,各水源地周边均无工业或生活排污口及规模化畜禽养殖等点状污染源;无固体废物堆放场。城东水源地部分供水井周边存在种植业非点状污染源,以种植小麦和玉米为主,化肥施用以氮肥和钾肥为主。城北水源地供水井周边以村庄、道路及农田为主,生活垃圾均集中收集于垃圾箱内,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个别水源井靠近北二环,存在货运汽车等流动污染源,运输物质以煤、煤化工为主。凤凰台水源地供水井主要分布在梁济运河东岸、凤凰台村周边,供水井周边有村庄和农田,生活垃圾均集中收集于垃圾箱内,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城南水源地供水井周边以城市绿地为主,靠近滨河大道存在汽车等流动污染源,以家庭轿车为主。

 

附件4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流 程 图

 

 

 

 

 

 

 

 

 

 

 

 

 

 

 

 

 

 

附件5

应急物资一览表

序号

应急物质名称

类别

储备量

存放地点

所在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1

应急车辆

应急交通工具

2辆

济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济宁市琵琶山路30号

张伟

13475373678

2

车载色-质联用仪

应急监测

1台

济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济宁市琵琶山路30号

张伟

13475373678

3

便携式重金属分析仪

应急监测

1台

济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济宁市琵琶山路30号

张伟

13475373678

4

手持式辐射检测仪

应急监测

1台

济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济宁市琵琶山路30号

张伟

13475373678

5

便携式快速气相色谱仪

应急监测

1台

济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济宁市琵琶山路30号

张伟

13475373678

6

手持式多气体检测仪

应急监测

1台

济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济宁市琵琶山路30号

张伟

13475373678

7

快速检测管(水、气)

应急监测

1台

济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济宁市琵琶山路30号

张伟

13475373678

8

便携式多功能水质分析仪

应急监测

1台

济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济宁市琵琶山路30号

张伟

13475373678

9

气体致密性防护服

安全防护

4套

济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济宁市琵琶山路30号

梁广洋

15653735923

10

半封闭轻型防化服

安全防护

6套

济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济宁市琵琶山路30号

梁广洋

15653735923

11

便携式防毒面具

安全防护

10个

济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济宁市琵琶山路30号

梁广洋

15653735923

12

护目镜

安全防护

20个

济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济宁市琵琶山路30号

梁广洋

15653735923

13

防尘口罩

安全防护

200个

济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济宁市琵琶山路30号

梁广洋

15653735923

14

防酸碱腐蚀手套

安全防护

10双

济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济宁市琵琶山路30号

梁广洋

15653735923

15

潜水泵

安全防护

2

济宁中山水务有限公司

济宁市红星中路23号

吕忠强

13963753448

16

发电机/电缆线

安全防护

2/200

济宁中山水务有限公司

济宁市红星中路23号

吕忠强

13963753448

17

应急照明灯具/电筒

安全防护

10/10

济宁中山水务有限公司

济宁市红星中路23号

吕忠强

13963753448

18

急救箱

安全防护

1

济宁中山水务有限公司

济宁市红星中路23号

吕忠强

13963753448

19

各种口径的管卡

安全防护

——

济宁中山水务有限公司

济宁市红星中路23号

吕忠强

13963753448

20

不同管径的球墨铸铁管

安全防护

——

济宁中山水务有限公司

济宁市红星中路23号

吕忠强

13963753448

21

袖珍比色器

安全防护

1

济宁中山水务有限公司

济宁市红星中路23号

吕忠强

13963753448

22

采样容器

安全防护

若干

济宁中山水务有限公司

济宁市红星中路23号

吕忠强

13963753448

23

法兰、木方、青铅、钢管、快速连接器

安全防护

若干

济宁中山水务有限公司

济宁市红星中路23号

吕忠强

13963753448

【文字版】 济政字〔2020〕87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docx

【PDF版】济政字〔2020〕87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