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312466C/2020-576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济政办发
成文日期 2020-12-07 失效日期 2024-05-31
有效性

济政办发〔2020〕11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07 信息来源: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安全

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7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

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指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校外固定场所,在非教学时间段,为中小学生提供接送、看管、休息、就餐等有偿服务场所,以下简称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校外托管场所规范化建设长效机制,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规范全市校外托管场所开办经营行为,明确开办者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打造“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化解校外托管场所各类安全风险隐患,保障卫生、食品、治安、消防、住房等安全措施有效落实,为全市中小学生安全、健康成长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二、明确责任

(一)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校外托管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本辖区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动配合机制和信息通报公示制度,结合辖区实际,制定简便、易行、实用的实施细则。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校外托管场所建档工作;加强信息管理,全面、准确、及时掌握辖区校外托管场所动态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公安、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管理不规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二)部门监管责任。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公安、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大数据中心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济宁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开办经营指导规范》(见附件1),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校外托管场所管理工作,对校外托管场所开办经营行为进行规范指导,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1.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行为,保障学生饮食安全;

2.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属地学校及时掌握学生参加校外托管场所情况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督促学校健全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学生法制教育、安全教育;指导学校加强与学生及其家长的联系沟通,引导学生家长选择建档且符合开办经营指导规范要求的校外托管场所;

3.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校外托管场所传染病防控管理工作。在发生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时,对患者及时实施救治,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4.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监督校外托管场所落实企业内部治安保卫主体责任,依法打击处理各类涉及校外托管场所的违法犯罪行为;

5. 消防救援、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校外托管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6.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对校外托管场所涉及的城市危险房屋加强管理及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7. 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为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管理信息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以上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范围内其他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对校外托管场所行使管理职责。

(三)开办者第一责任人责任。校外托管场所开办者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济宁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开办经营指导规范》,对照要求进行自查并逐条落实到位。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建档管理

校外托管场所安全工作实行建档管理制度,由辖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应依托现有信息平台,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进行建档管理,提供帮办代办服务,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

首次建档。校外托管场所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通过管理平台填写、提交《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建档表》(见附件2)。

信息推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收到校外托管场所开办者提交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建档表》后,即时将校外托管场所相关信息通报同级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信息核查。以上部门应自收到首次建档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和《济宁市校外托管场所开办经营指导规范》要求,落实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等职责。

信息反馈。检查结果(分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应于监督检查结束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反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以在校外托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校外托管场所信息公示卡》(见附件3)、官方网站公布、扫描二维码查询等形式,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予以公布。

结果运用。经检查不符合卫生、食品、治安、消防、住房等规定要求的,不得开办校外托管场所。

完成首次建档的校外托管场所,还应于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前(8月1日至8月31日),将建档信息反馈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其程序、要求与首次建档相同。在住宅开办校外托管场所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四、组织保障

(一)各县(市、区)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明确专人负责校外托管场所管理工作,确保属地管理责任落到实处。

(二)各有关责任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履职到位。要根据工作实际创新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市场监管、教育部门负责牵头,通过召集部门联席会议,建立综合施策、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配合职能部门加大对校外托管场所的排查整治力度,及时化解各类风险隐患。鼓励和保护学生家长及居民群众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外托管场所进行监督、举报,确保卫生、食品、治安、消防、住房等管理要求落到实处。对不能保证学生安全的,坚决予以关停。

本意见自20216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531日。

附件:1. 济宁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开办经营指导规范

2.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建档表

3.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信息公示卡

附件1

济宁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

开办经营指导规范

一、安全管理总体要求

(一)开办者必须作出安全承诺,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悬挂《校外托管场所安全承诺书》,与学生家长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明确安全保障和学生管理措施。

(二)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卫生、食品、治安、消防、住房等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

(三)每学期组织学生进行一次紧急情况下的疏散、自救、互救知识教育活动。

(四)确保学生就餐、午休期间有人值守,建立学生、外来人员进出台账。

(五)建立学生交接信息通报制度,不得将晚离校外托管场所的学生交予无关人员。学生离开校外托管场所之前,应有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值班、巡查。

(六)将学生离开校外托管场所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并做好记录。

二、应急处置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各类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发生传染病疫情,开办者应立即将有症状学生送医院治疗,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教育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采取防控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

(三)发生食源性疾病或疑似食源性疾病,开办者应立即将有症状学生送医院治疗,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教育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和教育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四)发生火灾、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开办者应及时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生命安全,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五)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时,校外托管场所应积极协助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应急、市场监管、教育、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校外托管场所人员和财产安全。

三、公共卫生安全基本要求

(一)午休场所面积应与午休学生人数相适应,实行男女分设,不得设置通铺。

(二)加强环境卫生管理,采光通风良好,室内及时通风换气,确保空气清新。配备必要的消毒用品,定期对公共用具进行清洗消毒。

(三)配备安全有效的防控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

(四)建立学生因病缺勤登记制度,及时观察学生健康状况,做到传染病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

(五)应有充足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供水应保证校外托管场所学生的生活需要,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六)从业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如发生感冒、发热、腹泻、呕吐、化脓性皮肤病或其他传染病时,应暂时离岗,待症状消除后,方可返岗。

四、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一)有独立的食品加工制做场所和用餐场所,场所卫生整洁,面积与就餐人数相适应。实行分餐制。

(二)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每天上岗前进行健康状况检查,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从业人员应接受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

(三)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设备、设施并定期维护;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冰箱存放食品要做到生熟分开。

(四)提供安全、清洁的餐饮具;并按规定每餐前进行清洁消毒,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储存在专用的保洁设施内。

(五)购进的食品、食品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并进行登记。

(六)加工、贮存、运输和销售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等,应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分开使用,避免生熟交叉污染。严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七)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不得使用亚硝酸盐,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

(八)配备留样柜,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按规定留样。

(九)校外托管场所使用配餐的,应当向取得具备配餐资质的餐饮企业采购配餐服务。 

五、治安安全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管理规章制度。

(二)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三)配备必要的安全防范器材和设施。例如防暴头盔、防护盾牌、防割手套、橡胶警棍、强光电筒、自卫喷雾剂等。

(四)完善视频监控等技防建设。

六、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一)场所应设置在经消防验收(备案)合格的建筑物首层、二层、三层且应靠外窗设置,严禁设在建筑物的四层及以上楼层和地下、平地下建筑内。场所建筑面积在300(含)以上的,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备案手续。

(二)场所内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装修,当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时,顶棚材料应使用不燃材料。地面、固定家具可使用B2级以上材料。

(三)厨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时应能自动切断气源。场所设置在住宅建筑内时,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防火隔墙上不得开设窗户;开设门洞时,应安装不带玻璃的平开实木门;门洞宽度大于90cm时,安装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场所设置在公共建筑内,当受条件限制使用液化石油气时,应在室外设置独立的气瓶间,气瓶间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四)场所安全出口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严禁在门、窗、走廊设置或堆积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等障碍物。

(五)场所内的每个房间应设置独立式感烟探测器、应急照明灯,逃生面罩(每人一具),以及不少于2具的4kg以上ABC干粉灭火器(每50配备2具)。

(六)场所内的电器线路、管路敷设应当穿管保护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取暖。场所及场所所在建筑内应严格落实《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

(七)场所内人员数量按0.5人/(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只有一个安全出口的场所,人员数量不得超过30人;当建筑面积大于120时,应设置两个安全出口,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场所内设置人员休息床位、学习座位时,应留出疏散走道并保持畅通,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得小于60cm。

(八)场所内严禁吸烟,厨房以外区域严禁动用明火。

七、住房安全基本要求

校外托管场所房屋应具有不动产证书或合法产权证明,建筑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使用临时建筑、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

附件2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建档表

编号:

名    称




地    址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房屋性质


从业人员数


托管人数


托管场所

面积()


托管服务

项目

£接送   □看管   □休息   □就餐 □其他:

硬件设施

设备情况

□留样柜(个)  □餐具消毒柜(个)

□消毒、灭蚊蝇用品(种) □监控设备(个)

□干粉灭火器(个) □逃生面罩(个)

□安全防范器材:

□其它:

应提供

材料

1.营业执照

2.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档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校外托管场所信息公示卡

编号:           

校外托管场所名称:

负责人姓名:

地址:

托管服务项目:□接送   □看管   □休息   □就餐 □其他:    

建档期限:

               建档机关(加盖公章):          

     

本卡应当张贴或者悬挂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文字版】济政办发〔2020〕11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docx

【PDF版】济政办发〔2020〕11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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