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解读


发布日期:2020-02-10 16:26 信息来源:济宁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政策支持范围: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参与疫情防控人员。

所需申领材料及具体办理流程:直接免征,扣缴单位办理预扣预缴申报时计入免税收入项目。

咨询联系电话: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科2397617,联系人:韩海霞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支持范围: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

所需申领材料及具体办理流程:无需办理。

咨询联系电话: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科2397617,联系人:韩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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