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503J/2020-5247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司法局 | 组配分类 | 草案解读说明 |
成文日期 | 2020-05-08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 决策依据】《济宁市行政应诉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将《济宁市行政应诉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办法》的必要性、政策依据和起草过程
原《济宁市行政应诉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实施以来,在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党中央、国务院对法治政府建设特别是对行政机关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原《办法》内容亟需进行补充完善。市司法局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着手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并于2019年11月形成初稿;2020年4月下旬形成征求意见稿。
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21条,其主要内容是:
1.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规范了起草《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概念解释和指导监督部门等。
2.第五条至第八条主要规范了行政诉讼案件的承办单位、收文批办、应诉职责、承办审批等。
3.第九条至第十二条主要规范了负责人出庭应诉职责与范围、出庭应诉规范、参与调解原则、主动纠错的义务等。
4.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主要规范了败诉情况报备、裁判文书备案、上诉审查规则、司法建议的落实反馈等。
5.第十七条至二十一条主要规范了责任追究的情形、组织保障、参照执行、生效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