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5266247/2020-512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成文日期 2020-06-24 失效日期
有效性

对市十七届人大代表第124号:关于铸造企业如何应对秋冬季重污染天气生产错峰问题的建议答复

发布日期:2020-06-24 信息来源: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对市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24号

建  议  的   

 

尊敬的张恒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铸造企业如何应对秋冬季重污染天气生产错峰问题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意见和落实情况答复如下:

一、国家及省生态环境政策要求

(一)国家省错峰生产政策要求

根据国家《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和《关于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一步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意见》要求,秋冬季期间各地可以自主采取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根据《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鲁政发〔201817号)要求,要加大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7个传输通道城市针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组织制定错峰生产调控方案,实施差别化管理,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

(二)重污染天气应对要求情况

为更好的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切实实现削峰降速的减排效果,大幅改善秋冬季空气质量。同时实行差异化管控,针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在重点时段对不同环保绩效水平的工业企业,采取更加精准、更加科学的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有利于增强企业预期,提前有序调整生产,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也有利于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企业绿色发展,促进全行业提标改造升级转型,对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的停限产措施为国家、省统一要求,我市作为“2+26”通道城市之一,需按照要求严格落实,无法擅自对减排措施进行豁免。

二、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

我市严格执行国家、省政策要求,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各项环境治理措施,切实改善全市生态环境质量。

秋冬季期间,按照国家、省文件要求,印发《济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每年进行更新完善。2017年以来,我市提前谋划、科学安排,创造性提出秋冬季“3+4+5”绿色管控新模式,即绿色管控3大工程(土石方作业绿色管控提升工程、错峰生产绿色管控提升工程、重污染应急绿色管控提升工程)、绿色管控4大原则(职责明确、标准加严、动态管控、考核问责)、绿色管控督查5步法(精准分析研判、统一指挥调度、开展精准督查、严肃处罚问责、实施信息公开),以污染物减排量不少于取暖新增排放量为基准,对管理水平、污染排放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的绿色标杆企业和绿色标杆工地,采取少予停限产或少停工措施,最大限度的降低秋冬季污染积累和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力争通过科学精准管控,达到生产经营和污染减排的双赢。

下一步,我市将结合国家政策继续实施绿色管控,在符合国家政策前提下,尽最大可能为企业争取政策扶持,帮助申请AB级标杆企业,最大限度的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于电价问题,我市将在2020-2021年秋冬季期间积极向国家和省反映,帮助企业解决电价不合理问题,努力实现生态环境、经济发展和民生福祉的互促共赢,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生态环境保障。

以上就是我们给您的答复,不知您是否满意。下一步我们将以办理该提案为契机,积极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建言献策,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好相关工作,并虚心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和建议,努力做好环保本职工作,为全市居民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

以上答复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