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 | 济宁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对《济宁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0-09-23 信息来源:济宁市科学技术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政策背景

本办法围绕济宁市重点研发计划的管理职责、项目组织、项目申报、项目立项、项目实施与管理、项目验收与评估、项目经费和监督保障。通过本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科技创新水平持续提升,支撑全市高质量发展。

二、决策依据

该文件依据《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鲁科字〔2017〕185号》)、《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字〔2019〕2 号)等制定。文件内容不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等。

三、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济宁市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绩效,充分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制定本办法。

四、重要举措

《管理办法》由总则、管理职责、项目组织、项目申报、项目立项、项目实施与管理、项目验收与评估、项目经费、监督保障、附则等部分组成。

1.总则。《管理办法》重点对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功能定位、资金来源等相关事项进行规定。

2.管理职责。《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评审或咨询专家的主要职责。

3.项目组织。《管理办法》对市重点研发计划的指南发布、申报支持方式、申报单位基本条件以及资料清单等事项进行规定。

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分别对竞争择优类项目、揭榜组阁类项目的具体实施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竞争择优类项目主管部门职责、立项审查制度、补助标准、受托单位资质;指出揭榜组阁制项目的立项程序、首席专家条件及主要职责等。

4.项目立项。《管理办法》重点对项目立项公示和签订合同任务书进行规定。明确技术、经济指标应尽可能量化,以便于绩效评估和验收。

5.项目实施与管理。《管理办法》对市重点研发计划的实施督导、调整备案等进行了规定。充分赋予科研人员对项目实施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自主权。

6.项目验收与评估。《管理办法》重点对项目的验收和评估等相关事项进行规定。明确项目应在后期后一年内完成验收;对实施期满18个月后,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验收的给予强制终止;根据项目类型,可采取多种绩效评价。

7.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明确要求项目经费要单独建账、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多种资金支持方式;明确界定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以及间接费用的总额控制;同时,《管理办法》中明确市重点研发计划在部分领域和项目单位实行科研经费“包干制”;强调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实行监督检查制度。

8.监督保障。《管理办法》明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职责,明确了罚则,对各个主体提出了纪律要求和违规惩戒;建立信用管理制度。

五、实施计划

本《管理办法》自2020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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