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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政办发〔2020〕9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30 17:14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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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宁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济宁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济宁市重大事项决策暂行办法》(济发〔2012〕26号)和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特定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用于扶持专门项目或专项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使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论证、公开透明、集体决策、规范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统筹协调。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政策制定,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实施绩效评价管理,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管理相关工作,监督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实施项目绩效目标考核。

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使用和扶持项目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当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符合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设立绩效目标,规范资金管理。

第八条  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审核工作。申请中央、省级专项资金规模1000万元以上、市级预算安排专项资金规模500万元以上或涉及业务主管部门重要工作事项的项目,应当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应当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九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和项目发展计划,科学合理确定项目申报时间,有计划、分步骤拨付资金,避免资金安排过分集中或者不到位。

第十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究中央、省财政经济政策,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支持。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自主申报、竞争选择、部门审核、上报批准等程序确定专项资金扶持项目。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重点以及申请使用条件应当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布;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建立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制度,坚持“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项目选择原则,采取招投标、专家评审等方式,通过集体研究,遴选专项资金扶持项目。

第十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申报项目的审查工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材料真实、技术可行、方案科学等方面进行审查;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投资预算、绩效目标、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应当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有明确的建设内容、预期效益、实施计划、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项目申报,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完整、合规,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申报项目涉及财政配套资金的,必须有配套资金安排承诺;涉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的,在申报前必须制定资金筹集方案。

第十七条  已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同类专项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根据项目计划和实施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对于上级下达的有专门用途,未明确到具体项目的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分配意见后按程序下达,对于数额较大的,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应当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未经财政部门批准,项目单位不得开设专项资金银行账户,不得将专项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提出专项资金用款计划申请,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专项资金;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拨付专项资金并说明理由,责令项目单位按规定重新编制用款计划。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资金拨付动态反馈机制,无正当理由,财政部门不得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内容使用专项资金,严禁改变支出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资金用途、变更项目内容的,项目单位必须提出变更申请,提供变更依据,按资金和项目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变更。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必须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不得用于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第二十四条  除有明确规定外,项目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专项资金中提取管理费用。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根据专项资金预期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专项资金支出和扶持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实现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应当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健全绩效评价管理机制和评价体系,评价办法应当包括绩效目标、评价标准、组织管理、工作程序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指导业务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财政部门对业务主管部门自评结果进行财政再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业务主管部门落实财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管理工作。

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第三方评价,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进行管理,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反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对于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可予以表扬或继续支持;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专项资金,直至取消或收回专项资金。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向市政府报告,并作为财政预算编制和完善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并对专项资金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跟踪问效。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向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22日。

【解读】《济宁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20】9号)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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