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312503J/2021-064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司法局 组配分类 征集反馈
成文日期 2021-12-01 失效日期
有效性

【起草说明】关于《济宁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办法(草案)》有关情况的说明

发布日期:2021-12-01 信息来源:济宁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出台《办法》的必要性、政策依据和起草过程、征求意见情况

做好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在立法中集中民智、汇聚民意,确保立法接地气、可操作的重要途径和保障。近年来,国家、省对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提出了明确、具体要求,为构建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体制机制指明了方向。我市获得立法权以来,在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制度和实践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然存在公众参与机制不够完善、参与积极性不高、参与效果不佳等问题。市司法局将制定《办法》列入2021年度工作要点。2021年2月初,启动《办法》的起草工作。3月,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并在市政府网站、司法行政网站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5月,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办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拟确定的主要问题进行论证,并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现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524条,从社会公众直观认知和具体感受出发,将分散在立项、起草、审查、实施等政府立法程序中的公众参与活动,按照群众关心的“参与什么”、“怎么参与”、“如何支持和保障参与”等问题,依次设置了“参与内容”、“参与方式”、“参与保障”等3章内容,有针对性地回应了公众关切。主要内容包括:

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具体内容。公众参与的内容是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的主要载体。《办法(草案)》第2章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公众在立项阶段可以自主或者根据征集公告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可以对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或者中长期立法规划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是公众可以对起草阶段、审查阶段向社会公开的立法项目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是公众可以参与立法后评估,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四是公众可以对已生效的政府规章依法提出审查、修改、废止的建议。

规定了公众参与的途径和方式。《办法(草案)》第3章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要求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专栏或者新闻媒体、新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开立法项目有关信息和资料。二是公众可以采取电子邮件、电话、传真、信函、面谈等形式,对立法项目提出意见建议。三是对政府立法工作部门和起草部门、实施部门听取利益相关方意见、开展社会调查、召开公众代表座谈会、听证会、论证咨询、专家论证会、委托第三方起草和评估的具体要求和程序作出规定。四是要求政府立法工作部门和起草部门、实施部门认真整理、研究公众意见和建议并作为重要参考,及时反馈采纳情况,并对公众参与情况进行说明。

规定了公众参与的保障措施。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一方面需要公众拥有较强的参与意识和参与热情,另一方面需要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支持、鼓励。为此,坚持制度创新,在梳理各地各部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基础上,单设一章作出规定:一是要求建立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工作制度,将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二是对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给予物质补助和精神激励。三是探索建立依托社会力量为政府立法活动提供智力支持的制度机制,通过建立政府立法研究服务基地、政府立法专家库、立法联系点等形式,为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提供便捷、有效渠道。四是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为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提供高效、智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