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466C/2021-0878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济政办发 |
成文日期 | 2021-12-19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济政办发〔2021〕14号 关于印发科技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科技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科技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科技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34号)要求,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意见》(济政发〔2018〕1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科技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科技研发。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科技计划),为市与县(市、区,含功能区,下同)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市、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1. 基础研究。积极开展地方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对聚焦全市(区域)发展战略需求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市和县(市、区)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市级和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2. 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聚焦全市重大战略部署和优势产业核心竞争力,对高端装备、高端化工、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领域中需长期演进的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的科学问题、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由市以上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县(市、区)根据相关科研任务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市级和县(市、区)财政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科技计划,由市与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对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补助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市、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地方财政补助,对围绕科技前沿、经济主战场和全省创新发展需要建设的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等省级创新基地的补助,对围绕全市创新发展需要建设的市级重点科技创新平台的补助,以及对省、市批准设立的、聚焦科技创新和研发服务、实行市场化运作的新型研发机构的补助,由市以上财政和有建设任务的县(市、区)财政根据相关规划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县(市、区)根据本地相关规划等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财政负担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过后补助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市、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市级财政主要通过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后补助、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政府引导基金等,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促进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通过自主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当地重点产业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市、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等市级以上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级财政统筹给予支持。县(市、区)根据本地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五)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为市级或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市级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科研机构承担县(市、区)委托任务,由县(市、区)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对县(市、区)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六)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对围绕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相关规划等组织实施的涉及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的人才专项,为市级或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直有关部门实施的人才专项,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市、区)按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人才专项,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七)科学技术普及。对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素质等工作的保障,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市、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市级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县(市、区)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县(市、区)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以上财政统筹给予支持。
(八)引导全社会技术创新。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更多资源进入创新领域,鼓励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市、区)财政根据相关建设发展规划等,结合实际分别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九)科技领域的其他财政支出事项。我市参与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有关事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外交外事领域改革方案执行。市级基本建设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市级财政事权事项。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
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对围绕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开展的研究,以及推动市高端智库建设等事项,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等予以支持;根据研究任务部署和县(市、区)实际,鼓励县(市、区)财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的科技计划,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意见》(济政发〔2018〕17号)有关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配套措施
(一)增强财力保障,落实支出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科技创新作为财政保障和预算安排的重点,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只增不减。注重发挥财政经费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参与,发挥金融资金作用,吸引民间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
(二)协同深化改革,突出实施绩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科研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经费管理等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不断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有效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全面推进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结合科技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着力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推进县以下改革,完善相关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县以下财政体制、科技事业发展情况等实际,合理划分本县(市、区)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系统梳理并抓紧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确保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基本规范得到全面体现。
【文字版】济政办发〔2021〕14号 关于印发科技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
【PDF版】济政办发〔2021〕14号 关于印发科技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六稳六保】音频解读 |《科技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六稳六保】主要负责人解读 | 济宁市财政局局长宫振华解读《科技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