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466C/2021-009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济政发 |
成文日期 | 2021-02-10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济政发〔2021〕5号 关于2021年第一批削减行政权力事项等事宜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2021年第一批削减行政权力事项等
事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实施“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减权放权授权、打造精简高效政务生态,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2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取消23项行政权力,承接4项行政权力,对省级取消的7项行政许可和省级承接的3项行政许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做好权责清单等事项的调整工作,进一步细化改革配套措施,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涉及规范性文件修订的,要按照程序抓紧办理。对调整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市县两级要结合省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认真落实监管责任,严格制定监管措施,确保管得住、管得稳。对承接的事项,实施部门要主动加强对上沟通协调,及时编制、调整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并对外公开,持续优化提升服务效能,对其中的受委托承接事项要与委托主体签订委托协议、获取“二号章”,确保接得下、用得好。要严格执行审管互动和信息双向反馈要求,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接的事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及时将行政审批信息推送到监管部门和执法机构,监管部门和执法机构及时将监管和执法信息推送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推送信息要及时接收和落实,实现审管无缝衔接。
各县(市、区)、功能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在认真研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及时制定出台衔接、承接工作方案,组织做好落实工作;衔接、承接工作方案和贯彻落实情况请于2021年2月22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改革推进科。
附件:1. 取消行政权力事项(23项)
2. 承接行政权力事项(4项)
3. 省级取消后需市县加强监管的事项(7项)
4. 省级承接后需市县加强监管的事项(3项)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取消行政权力事项(23项)
序号 | 原实施 部门 | 事项名称及 权限 | 事项类型 | 取消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市、县级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 对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原第六条。 | ||
2 | 县级公安部门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取消该事项。 | 取消许可后,公安机关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 |
3 | 市、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测绘资质证书、测绘执业资格证书、测绘作业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原设定依据为原《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 ||
4 | 市、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承担应当登记测绘项目的单位实施测绘前未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原设定依据为原《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 ||
5 | 市、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未经批准擅自以测绘为目的进行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原设定依据为原《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 ||
6 | 市、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未经批准擅自向外国组织和个人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测绘成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原设定依据为原《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 ||
7 | 市、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基础测绘项目、省重点工程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五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其测绘成果未经专门的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原设定依据为原《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 ||
8 | 市、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编制、出版、展示或者登载未出版的地图,未加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原设定依据为原《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 ||
9 | 市、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广告版面超过地图图幅百分之二十或者压盖地图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原设定依据为原《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 ||
10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建筑节能认可 | 其他行政权力 |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原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取消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 |
11 |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 对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擅自交付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原第五十条。 | ||
12 |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 对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擅自交付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原第五十条。 | ||
13 |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 对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原四十七条。 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后的《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已无相关规定。 | ||
14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取消该事项。 | 取消许可后,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 |
15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 行政许可 |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原第三十七条、《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原第二十五条。 | 取消许可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 |
16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污水处理企业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原第二十五条。 | 取消许可后,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 |
17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单池容积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沼气工程及日供气量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农村可再生能源秸秆气化工程设计方案核准 | 行政许可 |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原第三十一条。 | 取消许可后,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 |
18 | 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城市供水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原第二十五条。 | 取消许可后,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 |
19 |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屠宰技术人员未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原设定依据为原《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 ||
20 |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运载生猪产品不符合《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原设定依据为原《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 ||
21 |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拒绝为生猪饲养户提供屠宰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原设定依据为原《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 ||
22 |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规定建立质量追溯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原设定依据为原《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 ||
23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乡村兽医登记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取消该事项。 | 取消许可、改为备案后,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改为备案 |
附件2
承接行政权力事项(4项)
序号 | 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林业质检机构资质认定、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 行政许可 | 市场监管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 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实施 |
2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行政许可 | 商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 |
3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等5类产品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5. 推进实施智慧监管和分类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创新工作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精准识别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点、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状况、区域性和行业性质量安全问题,针对不同风险等级,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依托信息化手段,探索开展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 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实施 |
4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的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附件3
省级取消后需市县加强监管的事项(7项)
序号 | 原实施 部门 | 事项名称及 权限 | 事项类型 | 市县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取消许可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 |
2 | 省自然 资源厅 | 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 | 行政许可 | 取消许可后,市场监管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 |
3 | 省自然 资源厅 | 与国外签署自然保护区协议接待外国人到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取消许可后,自然资源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 |
4 | 省自然 资源厅 | 以测绘为目的进行民用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取消许可后,自然资源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 |
5 | 省农业 农村厅 | 肥料登记审批——复混肥登记审批 | 行政许可 | 取消许可后,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 |
6 | 省商务厅 |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初审 | 行政许可 | 取消许可后,商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 |
7 | 省商务厅 | 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许可初审 | 行政许可 |
附件4
省级承接后需市县加强监管的事项(3项)
序号 | 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及权限 | 事项类型 | 市县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省农业农村厅 |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农业野生植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调整权限后,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 |
2 | 省广播电视局 |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和初审——①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②县级以上(不包括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省级)、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初审 | 行政许可 | 调整权限后,广电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 |
3 | 省广播电视局 | 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和其他机构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初审——①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②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机构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初审 | 行政许可 | 调整权限后,广电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
【文字版】济政发〔2021〕5号 关于2021年第一批削减行政权力事项等事宜的通知.docx
【PDF版】济政发〔2021〕5号 关于2021年第一批削减行政权力事项等事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