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312466C/2021-009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济政发
成文日期 2021-02-10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有效

济政发〔2021〕5号 关于2021年第一批削减行政权力事项等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2-10 信息来源: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宁市人民政

关于2021年第一批削减行政权力事项等

事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实施“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减权放权授权、打造精简高效政务生态,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2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取消23项行政权力,承接4项行政权力,对省级取消的7项行政许可和省级承接的3项行政许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做好权责清单等事项的调整工作,进一步细化改革配套措施,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涉及规范性文件修订的,要按照程序抓紧办理。对调整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市县两级要结合省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认真落实监管责任,严格制定监管措施,确保管得住、管得稳。对承接的事项,实施部门要主动加强对上沟通协调,及时编制、调整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并对外公开,持续优化提升服务效能,对其中的受委托承接事项要与委托主体签订委托协议、获取“二号章”,确保接得下、用得好。要严格执行审管互动和信息双向反馈要求,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接的事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及时将行政审批信息推送到监管部门和执法机构,监管部门和执法机构及时将监管和执法信息推送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推送信息要及时接收和落实,实现审管无缝衔接。

各县(市、区)、功能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在认真研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及时制定出台衔接、承接工作方案,组织做好落实工作;衔接、承接工作方案和贯彻落实情况请于2021年2月22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改革推进科。

 

附件:1. 取消行政权力事项(23项)

2. 承接行政权力事项(4项)

3. 省级取消后需市县加强监管的事项(7项)

4. 省级承接后需市县加强监管的事项(3项)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取消行政权力事项(23项)

 

序号

原实施

部门

事项名称及

权限

事项类型

取消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1

市、县级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对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原第六条。
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后的《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中已无相关规定。



2

县级公安部门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取消该事项。

取消许可后,公安机关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 根据省公安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推送信息,及时将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2.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典当行的治安管理,及时化解风险隐患,发现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


3

市、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测绘资质证书、测绘执业资格证书、测绘作业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原设定依据为原《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已废止,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中已无相关规定。



4

市、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承担应当登记测绘项目的单位实施测绘前未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原设定依据为原《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已废止,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中已无相关规定。



5

市、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未经批准擅自以测绘为目的进行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原设定依据为原《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已废止,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中已无相关规定。



6

市、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未经批准擅自向外国组织和个人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测绘成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原设定依据为原《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已废止,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中已无相关规定。



7

市、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基础测绘项目、省重点工程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五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其测绘成果未经专门的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原设定依据为原《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已废止,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中已无相关规定。



8

市、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编制、出版、展示或者登载未出版的地图,未加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原设定依据为原《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已废止,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中已无相关规定。



9

市、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广告版面超过地图图幅百分之二十或者压盖地图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原设定依据为原《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已废止,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中已无相关规定。



10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筑节能认可

其他行政权力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原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后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已无相关规定。

取消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 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及验收备案统一监管。
2.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 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11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对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擅自交付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原第五十条。
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后的《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已无相关规定。



12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对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擅自交付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原第五十条。
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后的《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已无相关规定。



13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对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原四十七条。

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后的《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已无相关规定。



14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

行政许可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取消该事项。

取消许可后,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 适当降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条件要求,完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标准。引导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丙级机构换领新的乙级资质证书,拓宽业务范围和业务地域范围。
2.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 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检查。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 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15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行政许可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原第三十七条、《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原第二十五条。
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后的《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中已无相关规定。

取消许可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 纳入施工图审查进行日常行业监管。
2.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 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16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污水处理企业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原第二十五条。
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后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中已无相关规定。

取消许可后,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 纳入日常行业监管。
2.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 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17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单池容积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沼气工程及日供气量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农村可再生能源秸秆气化工程设计方案核准

行政许可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原第三十一条。
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后的《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中已无相关规定。

取消许可后,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加强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定期对当地农村沼气工程的安全运行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18

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城市供水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原第二十五条。
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后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中已无相关规定。

取消许可后,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 纳入日常行业监管。
2.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 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19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屠宰技术人员未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原设定依据为原《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2019年12月16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废止了《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新通过的《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中已无相关规定。



20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运载生猪产品不符合《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原设定依据为原《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2019年12月16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废止了《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新通过的《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中已无相关规定。



21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拒绝为生猪饲养户提供屠宰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原设定依据为原《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2019年12月16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废止了《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新通过的《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中已无相关规定。



22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规定建立质量追溯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原设定依据为原《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2019年12月16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废止了《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新通过的《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中已无相关规定。



23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乡村兽医登记

行政许可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取消该事项。

取消许可、改为备案后,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 建立健全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备案制度,对不按要求备案的要依法设定并追究法律责任。要向社会公开备案情况,方便查询、就医,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2.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 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改为备案

 

 

 

 

附件2

承接行政权力事项(4项)

序号

实施部门

事项名称
及权限

事项类型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1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林业质检机构资质认定、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市场监管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对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涉及林业质检机构、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和草种质量检验机构的还要及时推送至同级自然资源部门。
2. 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委托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对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管,指导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提升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固定证据,确定违法事实,依法依规进行查处。需要撤销检测机构资质的,要及时通报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实施

2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行政许可

商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商务部门严格落实成品油流通行业监管职责。要求成品油零售企业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完善油品来源、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商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检查企业台账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结合企业诚信经营和风险状况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2.各级政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商务部门组织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按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加强协同监管。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对成品油零售企业的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由各有关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查处。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违法失信企业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3.相关部门严格落实专项监管职责。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符合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质量计量、环保、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反恐、商务、税务、交通运输、气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经营。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能源、税务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加强监管,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守牢安全底线。
4.加强成品油零售行业监管信息共享运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成品油零售的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商务部门要将改革前已取得相应许可的成品油零售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并将行业监管中发现的超经营范围经营企业信息或者无照经营信息及时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共享的监管信息,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执法。


3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等5类产品生产许可

行政许可

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 督促获证企业持续保持生产合格产品能力。对于获证企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保持获证条件。对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实际不具备生产条件骗取许可证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处理,并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各地监管情况以及发现的问题线索,适时组织相关技术机构开展飞行检查。
2. 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围绕已取消和下放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行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强化区域监测信息共享,对发现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及早研判、及时处置。
3. 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抽查力度,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查结果,强化后处理,对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限期整改。对出现区域性质量安全问题的,要及时约谈地方政府和企业负责人,督促整改、落实主体责任。
4. 强化高风险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对于监督抽查不合格率较高和发生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产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消除质量安全风险隐患。

5. 推进实施智慧监管和分类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创新工作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精准识别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点、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状况、区域性和行业性质量安全问题,针对不同风险等级,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依托信息化手段,探索开展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实施

4

市市场监管局

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的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 市知识产权质押贴息分配方案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
2.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资金监管,持续强化日常监督检查。
3.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绩效评价、改进管理工作。


附件3

省级取消后需市县加强监管的事项(7项)

 

序号

原实施

部门

事项名称及

权限

事项类型

市县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1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

行政许可

取消许可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 严格执行铬化合物生产的产业政策,发现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属于禁止或者限制类项目的,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置。
2.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规定,对位于城镇人口密集区的铬化合物生产企业严格评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评估不达标的企业要进行搬迁改造。
3. 支持和鼓励铬渣资源综合利用,制定相关产品标准,推动钢铁企业消纳铬渣。


2

省自然

资源厅

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

行政许可

取消许可后,市场监管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对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涉及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还要及时推送至同级自然资源部门。
2. 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委托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对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管,指导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提升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固定证据,确定违法事实,依法依规进行查处。需要撤销检测机构资质的,要及时通报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3

省自然

资源厅

与国外签署自然保护区协议接待外国人到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的审批

行政许可

取消许可后,自然资源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 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日常监管,指导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进入保护区的外国人加强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发现涉嫌犯罪活动要及时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2. 严格实施猎捕野生动物、采伐或采集野生植物、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等方面的许可管理,防止资源流失。


4

省自然

资源厅

以测绘为目的进行民用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审批

行政许可

取消许可后,自然资源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加强对测绘资质单位的日常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发现涉嫌犯罪活动要及时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5

省农业

农村厅

肥料登记审批——复混肥登记审批

行政许可

取消许可后,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 建立健全部分肥料产品备案制度,建立网上备案平台,对不按要求备案的要依法设定并追究法律责任。
2.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市场流通的肥料产品开展抽检,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 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6

省商务厅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初审

行政许可

取消许可后,商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商务部门严格落实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监管职责。要求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建立购销和出入库台账制度,完善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检查企业台账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结合企业诚信经营和风险状况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2.各级政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商务部门组织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按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加强协同监管。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的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由各有关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查处。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违法失信企业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3.相关部门严格落实专项监管职责。从事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符合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质量计量、环保、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反恐、商务、税务、交通运输、气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经营。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能源、税务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加强监管,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守牢安全底线。
4.加强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行业监管信息共享运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的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商务部门要将改革前已取得相应许可的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信息以及行业监管中发现的超经营范围经营企业信息或者无照经营信息,及时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共享的监管信息,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执法。


7

省商务厅

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许可初审

行政许可

附件4

省级承接后需市县加强监管的事项(3项)

 

序号

实施部门

事项名称及权限

事项类型

市县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1

省农业农村厅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农业野生植物审批

行政许可

调整权限后,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 加强跨部门、跨层级的信息共享。
2.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2

省广播电视局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和初审——①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②县级以上(不包括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省级)、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初审

行政许可

调整权限后,广电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 完善技术监管措施,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节目播出情况进行实时监管,制定应急预案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2.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

省广播电视局

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和其他机构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初审——①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②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机构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初审

行政许可

调整权限后,广电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 建立健全审批情况信息共享、节目报备和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将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播出的网络视听节目纳入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系统。
2. 指导督促新闻单位建立健全总编辑负责、节目播前审查、重要节目播出管理等制度。将有关节目纳入各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监测监管平台,加强内容监管。发现违反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严肃处理。


【文字版】济政发〔2021〕5号 关于2021年第一批削减行政权力事项等事宜的通知.docx

【PDF版】济政发〔2021〕5号 关于2021年第一批削减行政权力事项等事宜的通知.pdf

【解读】《关于2021年第一批削减行政权力事项等事宜的通知》政策解读

【图文解读】关于2021年第一批削减行政权力事项等事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