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字〔2021〕22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济宁市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
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济宁市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优秀体育人才顽强拼搏、奋勇争先,促进竞技体育水平不断提高,推动我市竞技体育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山东省体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参加省级及以上重大竞技体育比赛的奖励工作。包括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青奥会、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全运会、全国最高水平比赛、省运会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运动员是指在济宁市注册并培养且代表国家、省参加国际及全国体育比赛的运动员,以及代表济宁市参加省级比赛的运动员。
第四条 对在参加世界、亚洲级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奖励:
(一)对在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赛、青奥会等比赛中取得获奖名次的运动员,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二)对在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赛等比赛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三)对在以上比赛中取得获奖名次运动员的有关输送、培养、带训教练员,整体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奖励总额参照对运动员的奖励标准执行。
第五条 对在全国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奖励:
(一)对在全国运动会中取得获奖名次的运动员,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二)对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三)对在以上比赛中取得获奖名次运动员的有关输送、培养、带训教练员,整体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奖励总额参照对运动员的奖励标准执行。
第六条 对在省级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奖励:
(一)对在省运会中取得获奖名次的运动员,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集体项目奖励按省运会记牌计分办法2倍计算),并在评选表彰中予以倾斜。
(二)对在省运会中取得获奖名次运动员的有关输送、培养、带训教练员,整体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奖励总额参照对运动员的奖励标准执行。
第七条 对输送体育人才单位的奖励:
(一)经市、县(市、区)训练培养的运动员向省运动队及省以上运动队输送1名运动员,奖励输送教练员或者体育教师2000元。
(二)输送运动员以省体育局公布的年度正式名单为准。
(三)按年度计算奖金总额,对获得奖金总额前3名的输送单位给予通报表扬。
第八条 奖励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按省运会周期计算,市体育局负责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7月6日。
附件:参加世界、亚洲、全国、全省重大比赛一次性物质奖励标准
附件
参加世界、亚洲、全国、全省重大比赛
一次性物质奖励标准
(单位:元)
参加名称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第七名 | 第八名 |
奥运会 | 250000 | 150000 | 80000 | 30000 | 2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世锦赛、 世界杯赛 | 100000 | 60000 | 30000 | 20000 | 10000 | 5000 | 5000 | 5000 |
亚运会 | 80000 | 50000 | 20000 | 10000 | 8000 | 5000 | 5000 | 5000 |
青奥会 | 80000 | 50000 | 20000 | 10000 | 8000 | 5000 | 5000 | 5000 |
亚锦赛、 亚洲杯赛 | 50000 | 30000 | 10000 | 6000 | 3000 | 2000 | 2000 | 2000 |
全国运动会 | 60000 | 40000 | 20000 | 10000 | 8000 | 5000 | 5000 | 5000 |
全国最高水平比赛 | 20000 | 10000 | 5000 | 3000 | 2000 | 1000 | 1000 | 1000 |
全省运动会 | 20000 | 10000 | 5000 | 3000 | 2000 | 1000 | 1000 | 1000 |
说明:以上比赛不含分区赛、分站赛、预选赛、邀请赛等,如果分甲、乙级,不含乙级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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