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503J/2021-0366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司法局 | 组配分类 | 主要负责人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1-07-07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主要负责人解读 丨 济宁市司法局局长朱勇志解读《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
为了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与评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山东省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处罚内容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鲁人办普发〔202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鲁政发〔2021〕7号)等规定,市司法局牵头开展了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5个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二、政策出台目的
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评估相关规定,及时开展文件清理与评估工作,将与新制定或者修订的法律主要内容不适应,或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文件及时作出修订,提高文件质效,统一政令,清除制度性障碍,推进依法行政,切实为深化改革做好法制保障。
三、目录编制及公布的依据
1.《山东省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
2.《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处罚内容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鲁人办普发〔2021〕5号)
3.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的通知(鲁司〔2020〕66号)
4.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认真落实《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全面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意见(鲁司〔2021〕43号)
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鲁政发〔2021〕7号)
四、政策实施的重要举措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实施(起草)部门或者牵头实施(起草)部门负责具体清理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清理机关提出初步清理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团队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作出清理决定后,对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如果仅修改部分条款内容,可以根据省清理办法等规定打包发布通知,载明修改的条款内容,以及修改生效时间。
正文:济政发〔2021〕16号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联系人:孟轩 联系电话:0537-771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