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433559K/2021-080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成文日期 2021-08-24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有效

【政策文件】济工信字〔2021〕77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级工业技改投资基金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4 信息来源: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宁市技改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市级工业技改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财企〔202019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研究制定了《济宁市市级工业技改投资基金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824

济宁市市级工业技改投资基金绩效

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济宁市市级工业技改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政策目标和阶段性成效实现及资金安全,遵循基金市场化运作规律,体现技改投资业务特性,根据《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市级工业技改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财企〔202019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绩效考核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根据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政策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对基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分为公司自评和财政评价两种方式。公司自评,是指受托管理机构对市级工业技改投资基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财政评价,是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对市级工业技改投资基金绩效方面组织开展的整体评价。

第四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公正。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项目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二)统筹兼顾。公司自评和财政评价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

(三)激励约束。绩效评价结果应与市级工业技改投资基金投资方向、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和受托管理机构负责人薪酬奖励等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

(四)公开透明。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受托管理机构建立的有效风险防控机制;

(三)受托管理机构季度报告;

(四)受托管理机构年度业务报告;

(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确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章绩效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自评的内容主要包括投资总体及各投资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市级工业技改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三)市级工业技改投资基金运营和投资管理效率情况;

(四)市级工业技改投资基金投资业绩情况;

(五)市级工业技改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和政策效果;

(六)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绩效评价指标和办法

第八条  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全面反映基金投资决策、基金管理、投资收益;优先选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出投资收益的核心指标;指标内涵应当明确、具体、可衡量,数据及佐证资料应当可采集、可获得;同类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应具有一致性,便于评价结果相互比较。

第九条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三级指标,其中一级指标包括政策效应、投资运营和管理效能三个部分。

(一)政策效应主要包括:政策引导;

(二)投资运营主要包括:项目尽调、投资洽谈、入股建议、基金出资;

(三)管理效能主要包括:基金管理、投资效率、投后管理、技改成效、内部治理。

一级指标构成基金绩效评价的基本框架,二级指标反映基金所处发展阶段的效益效果。一二级指标及权重,原则上不得调整。三级指标及权重,可依据年度具体投资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评价指标体系须在基金绩效评价方案中进行明确。

第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

(一)90分及以上,绩效评价等级为优秀

(二)80-90分(不含上限),绩效评价等级为良好

(三)60-80分(不含上限),绩效评价等级为合格

(四)60分以下,绩效评价等级为不合格

第四章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需要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

第十二条  市技改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本公司绩效评价办法,组织本公司开展自评工作,汇总评价结果,加强评价结果审核和应用;积极配合绩效评价工作,落实评价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  市技改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和范围;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三)研究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四)收集绩效评价相关数据资料,并进行现场调研、座谈;

(五)核实有关情况,分析形成初步结论;

(六)与受托管理机构交换意见;

(七)综合分析并形成最终结论;

(八)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九)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以下简称第三方)参与,并加强对第三方的指导,对第三方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推动提高绩效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五章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及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自评主要通过基金绩效自评表的形式反映,并辅以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权重合理、数据真实、结果客观。绩效评价结果主要以绩效评价报告的形式体现,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绩效评价工作和结果应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并依法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市技改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于每年六月底前将上年度的基金绩效自评表和自评报告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市技改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切实加强自评结果的整理、分析,将自评结果作为本公司完善制度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基金投资进度慢、投资效益较差的项目,要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应在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市技改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并明确整改时限;市技改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按要求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按一定权重纳入市技改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管理团队经营业绩考核范围,并与下一年度基础管理费率挂钩。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市工业技改投资基金投资决策规定或程序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追责问责。市技改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章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8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823日。

77号-济宁市市级工业技改投资基金绩效考核评价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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