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36XX/2021-0406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主要负责人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1-08-26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文件解读 | 《济宁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解读
一、政策背景
特困人员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中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制度。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不断资金投入,全市3.7万名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国家、省相继出台了关于特困人员认定的文件,保障范围有所扩大,原有的文件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济宁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决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民〔2021〕45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济政字〔2020〕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
三、出台目的
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坚持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严格规范,高效便民;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原则,适度扩大救助范围,规范特困人员认定程序,全面提升我市特困人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8章35条。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本办法出台依据、工作原则、县乡职责等内容。第二章为认定条件,明确了特困人员认定的3个基本条件。第三章为申请受理,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受理程序。第四章为审核确定,具体规定了审核确认的办理流程和时限。第五章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明确了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的6项指标和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情形。第六章为照料服务和监护,规定了供养形式和其他照料服务方面的具体要求。第七章为终止救助供养,明确了终止救助供养的六种情形。第八章为附则,规定了文件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施行日期
《办法》将自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
六、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0537-2250706。
文件原文:济民字〔2021〕38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图文解读:《济宁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