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池御都花园储藏室面积未计入不动产证

发布日期:2021-09-02 14:56 信息来源:济宁市政务热线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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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人反映:位于任城区南池御都花园,现小区办理不动产证,未将储藏室面积计入不动产证面积,现咨询是否合理。

任城区回复:地下储藏室是否有产权,是需要分情况而定的。一般地下储藏室是不会办理房产证的,所以也就是没有产权的。如果地下储藏室是人防工程,目前国家现有的相关法律尚未对人防工程部分的产权作出明确,也是没有产权的,业主只能拥有其使用权。但是如果地下储藏室有权属证明,那么则是可以办理产权的。一般像地面上的储藏室就是可以办理产权的。

根据南池御都小区建设实际,参照《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判断,地下室权属应有如下两种情况: 1、建筑层高低于22米的,根据《房屋测量规范》,层高在22米以下半地下室,不计算建筑面积,不能办理房权。 2、人防工程的地下室,有独立使用空间,且设计用公用建筑面积的,开发企业可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置。

综上所述,鉴于近期有部分群众反映南池御都回迁房储藏室不能确权问题,经核实,该片区回迁居民在回迁(征收)前均已签订《回迁安置补偿协议》,目前部分居民反映储藏室问题是对该协议的条款产生的错误理解,回迁协议签订时,政府相关部门已将居民原储藏室进行了经济赔偿,根据与业主签订的《回迁安置补偿协议》对回迁房屋进行了安置,而储藏室是居民回迁安置上房时自愿购买的储藏室使用权,而不是回迁安置的储藏室,该行为是市场买卖行为且购买的是储藏室的使用权,业主均已与回迁安置单位签订了储藏室使用权转让的协议条款,属于合同行为,应严格按照协议(合同)执行。

关于人防工程地下车位、储藏室等“产权”问题:目前国家现有的相关法律尚未对人防工程部分的产权作出明确,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在不违反国家规定和战备功能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使用和收益。 该来电人所称的“出售人防工程的车位(储藏室)”的行为,实质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出售”,而是建设单位通过转让人防车位的长期使用权来取得一定的使用收益。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和社会团体及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根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5条,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转让,所以开发商对于其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车位、储藏室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