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311084A/2022-069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城乡水务局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成文日期 2022-11-15 失效日期
有效性

【风险评估】【专家论证】《济宁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专家论证及风险评估报告

发布日期:2022-11-15 信息来源:济宁市城乡水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宁市城乡水务局于20221115日在济宁市城乡水务局召开了专家论证及风险评估会议,对市城乡水务局代政府起草的济宁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进行研究讨论。

参加论证会的有:起草单位济宁市城乡水务局。

专家组成员为:

彭绪民,济宁市水利事业发展中心副县级干部、研究员(行业领域专家)

 济宁市水利事业发展中心党委委员、副主任、正高级工程师(行业领域专家)

胡笑燕,济宁市水利事业发展中心水资源技术科副科长、高级工程师(行业领域专家)

郑秀梅济宁市水利事业发展中心水资源技术科工程师(行业领域专家)

袁国栋,济宁市城乡水务局政策法规与监督科科长

专家组和与会人员听取了济宁市城乡水务局关于草案调研、起草、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会签以及意见采纳情况的汇报,审阅了草案内容,针对草案实施的必要性、可操作性和科学性作了审查,从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进行了风险评估。经专家组(共5人,一致同意)举手表决授权,形成专家论证报告如下:

一、决策事项背景与概况

近年来,我市认真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新思路,积极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我们必须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水四定”指示要求,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市政府(济政发〔201122号文件发布)《济宁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于20221231日到期,随着《地下水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新的水资源管理法规的出台及政府各部门的职能调整,修订《济宁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评估主体方法与过程

专家组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对《济宁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进行评估:一是听取了济宁市城乡水务局关于《济宁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情况汇报;二是调查了解了济宁市用水总量现状;三是查看了相关部门反馈的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四是调查核实了目前济宁市用水总量控制面临的问题及未来可持续发展情况,从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进行了风险评估

三、风险调查评估及各方意见采纳情况

(一)风险调查评估。根据调查,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水资源开发调配体系不够完善,部分区域水质较差、地表水及浅层地下水资源无法有效利用,难以支撑国家、省和区域重大战略的实施。

(二)意见采纳情况。根据评审意见,数次修改后,形成了征求意见稿。《济宁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征求了市发改委8个市直部门的意见建议,各部门均无意见

四、决策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的分析论证,以及征求群众意见情况

一是《济宁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在2011年的基础上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我市实际情况,进行了修订完善,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决策合法、合理、可行

是通过征求部门及县(市、区)意见,《济宁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符合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济宁取用水及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要求

五、应急处置方案和风险防范化解措施

(一)应急处置方案。针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风险,通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加强审批和监管互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开展日常业务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等。同时帮助用户协调自来水公司,接入市政供水管网

针对“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阻碍、干扰监测工作”的风险,通过依法严格规范开展取用水监管,有效防范风险。采取信息化手段,定期查看远传设备是否能够正常工作。对于发现的问题线索,现场核查,对于发现的问题,下达限期整改责任书,必要时进行行政处罚。

(二)风险防范化解措施。用水总量控制是一项社会性、部门联动性很强的工作,需要积极做好宣传和政策宣讲,做好指导和监管。一是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网站、短视频、公众号、发放传单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引导社会群众树立相关意识;二是强化监管。聚焦主业、围绕中心、问题指引,会同各相关部门强化用水总量控制监管工作,确保监管到位、问题发现及时、整改落实到位。

、高中低风险

综上所述,《济宁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属低风险。

、专家组结论性意见

《济宁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以习近平总书记“四水四定”指示要求为指导,结合当前我市前水资源管理的要求做到了有法可依、合理,可操作性强的特点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