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312466C/2022-0619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济政字
成文日期 2022-11-28 失效日期 2027-12-27
有效性

【政策】济政字〔2022〕57号 关于济宁市特色种植业巨灾保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2-11-28 信息来源: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宁市人民政

关于济宁市特色种植业巨灾保险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持续增强我市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化解农业风险,构建市场化农业保护体系,促进我市农业经济生产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内容和期限

我市特色种植业巨灾保险,由各县(市、区)以县(市、区)或乡镇(街道)为单位申请实施。

(一)保险标的。连片种植的大蒜、辣椒、西甜瓜、地瓜、白菜、圆葱、拱棚蔬菜等非省级及以上财政补贴保险范围的地方特色种植品种。房前屋后的零星种植,不属于保险合同标的。

(二)保费确定。特色种植业巨灾保险保费标准为4元/亩,费率为0.8%,保额500元/亩。保费由市级和县级财政按1:1的比例分别承担。县(市、区)要积极筹集资金,确保特色种植业巨灾保险顺利开展。特色种植业巨灾保险费率根据实际赔付及风险保障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确保费率科学合理。

(三)承保面积。按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银保监规20224号)的相关要求,在依法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下,保险机构应当对分户投保清单进行不少于3天的承保公示,承保公示方式包括:在村级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公共区域张贴公告;通过政府公共网站、行业信息平台发布;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其他线上方式公示。公示期间,投保人、被保险人对公示信息提出异议的,承保机构应当及时核查、据实调整,并将核查情况及时反馈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无异议后核定最终承保面积。一年种植一季作物的地块以单次播种面积为依据实行一次投保,一年种植两季或者两季以上作物的地块依据实际种植情况进行投保,一个年度内投保、理赔不超过两次。

(四)保险责任。暴雨、洪涝(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雪灾、雹灾、旱灾、冻灾、火灾、流行性或爆发性病虫草鼠害造成投保作物损失率达到80%(含)以上的(损失率的计算方法,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保险合同进行约定),保险人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五)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及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部分损失后,被保险人放弃管理或故意扩大损失的行为;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二、承保机构

特色种植业巨灾保险承保机构应符合国家、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规定的条件。承保工作以共保体形式实施,由具备相应条件且有开展特色种植业巨灾保险意向的承保机构成立共保体,根据各承保机构基层机构覆盖率、综合赔付能力、农业保险经营水平等因素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招标,并同步确定主要承保机构和各承保机构的分担比例。

三、承保方式

由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承保机构签订特色种植业巨灾保险合同,并协助其办理相关投保、保费支付等相关手续。承保机构以县(市、区)为单位签发特色种植业巨灾保险保单,列明种植面积、区域分布。承保机构可以组织投保人、被保险人召开宣传说明会,现场发放投保险种保险条款,重点讲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款处理等内容,保护农户知情权。投保清单由被保险农户签字确认,承保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并通过网络信息等方式进行宣传。保单签订后的15个工作日内,县级财政将总保费的50%拨付给承保机构,市级财政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县级拨付保费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50%拨付给承保机构。

四、保险理赔

(一)赔偿标准。苗期赔偿限额300元/亩,成熟期赔偿限额500元/亩,全市最高赔偿限额为总保费10倍。特色种植业巨灾保险导致的总损失未超过全市最高赔偿限额的,按照实际赔偿限额进行赔偿;超过全市最高赔偿限额的,按照全市最高赔偿限额与总损失的比例进行核算赔偿。

(二)认定标准。灾害发生后,由承保机构组织进行现场查勘,对由保险责任界定的灾害造成自然村投保区域内作物损失率达到80%(含)以上的,即认定为发生巨灾,启动理赔程序。

(三)理赔流程。发生保险灾害后,由乡镇(街道)或自然村提出理赔申请,经承保机构初步确认损失后,报县(市、区)农业农村和财政主管部门。启动巨灾保险理赔程序后,承保机构应根据具体受灾情况,根据理赔标准,迅速组织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定损结果应确认到户。对定损存在分歧的,县、乡两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调处工作。受损面积由承保机构查勘核定,损失率由农业专家提供技术支持,承保机构在受灾明细确定后10日内准确计算每户的理赔金额,并将每户理赔明细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公示结束且无异议的,承保机构按明细及时支付赔款。

五、巨灾准备金

承保机构从每年收取的特色种植业巨灾保险总保费中据实扣除赔偿支出,同时从总保费中提取10%作为承保机构的经营费用,其余部分按照80%计提巨灾准备金,由市农业农村局和承保机构施行共管账户专户管理。事故赔款先由承保机构担负,承保机构支付的赔款超过当年保费时,启用巨灾准备金进行赔付,不足部分由承保机构按比例分担。当年盈余部分首先偿补往年巨灾保险亏损,结余部分长期滚存。巨灾准备金仅用于巨灾保险理赔,支出情况应及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保障民众的知情权。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区)要建立多部门联合推进机制,会同承保机构及时解决承保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切实提高农业保险覆盖率和保障水平。

(二)明确责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协调特色种植业巨灾保险工作,督促特色种植业巨灾保险承保、理赔以及防灾减灾工作的开展。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落实巨灾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银保监部门做好承保机构巨灾保险业务监管。气象部门提供农业气象灾害信息。承保机构负责完成巨灾保险产品的条款设计及相关业务数据的核算,组织做好巨灾保险的承保、理赔等保险服务工作,确保发挥应有作用。

(三)强化服务。承保机构要积极主动同相关部门保持联动,共同做好特色种植业巨灾保险的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发放服务手册、防灾安全手册和影像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深入开展特色种植业巨灾保险政策和灾害防范知识宣传。各有关部门和承保机构要密切配合,及时做好灾前风险排查及灾害预警、应急响应及组织施救、灾后损失查勘及赔款支付等工作。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12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27日。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211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字版】济政字〔2022〕57号 关于济宁市特色种植业巨灾保险的实施意见.docx

【PDF版】济政字〔2022〕57号 关于济宁市特色种植业巨灾保险的实施意见.pdf 

关于《济宁市特色种植业巨灾保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说明

关于对《济宁市特色种植业巨灾保险实施意见》的起草说明
关于对《济宁市特色种植业巨灾保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问答式解读 |《济宁市特色种植业巨灾保险的实施意见》
图文解读 | 《济宁市特色种植业巨灾保险的实施意见》
主要负责人解读 |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局长王洪正同志解读《济宁市特色种植业巨灾保险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