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字〔2022〕67号 关于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保障体系建立健全运行管护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2-12-23 16:39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宁市人民政

关于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保障体系

建立健全运行管护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2号)和《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保险试点的通知》(鲁农计财字〔2021〕23号)等精神,完善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保障体系,建立健全运行管护体制,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质量保障体系建设

全面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四制管理制度,严格规范项目建设、验收程序,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保障体系。

(一)项目法人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所属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共同或独立作为项目法人,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明确行业和属地质量管理责任,项目法人对建设质量负总责。禁止以任何形式的投融资公司名义包装项目。

(二)招标投标制。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县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要求项目法人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依法依规依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科学合理划分标段,提倡按照水电工程、土方工程、林网工程、土壤改良工程、数字信息工程等分专业设置标段。不同项目法人,不能合并招标;同一专业工程,杜绝过多划分标段,人为影响工程质量;提倡与工程质量密切相关的材料设备单独进行政府采购。为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工作,项目法人在启动招投标程序前,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将招投标及政府采购方案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准。

(三)合同管理制。招投标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和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必须有质量约束的具体条款,坚决杜绝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发生。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评估审计等业务都应在合同中明确具体质量条款。

(四)工程监理制。严格落实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责任;对于出现的质量问题,明确监理机构应承担的责任。监理机构应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开展全方位监理。

(五)单项工程验收。单项工程尤其是隐蔽工程要加强建设过程质量监管,工程竣工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规范验收内容和程序。单项工程验收要由受益人或使用人签字,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作为县级初验和市级验收的基础性资料,整理入卷备查。

二、建立健全管护体制机制

(一)建立管护责任机制。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建立县负总责、乡镇落实、村为主体、所有者管护、使用者自护、受益者参与”的工程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县级要因地制宜,结合本地管护现状,制定适合本区域的管护制度,指导乡镇、村开展高标准农田运行管护工作。

(二)严格落实资产移交。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凡涉及多个村庄的项目工程,资产移交至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明确管护和安全责任到单位、到人;能够明确到村的工程设施,资产一律移交给村集体组织,按照受益和使用情况,由村集体组织进一步与受益人或使用人签订管护和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到人。

(三)增强农民管护意识。农民群众是高标准农田的使用者和受益者,乡镇、村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强化宣传引导,不断提升农民群众管护的自觉性,增强农民群众管护的责任意识。

(四)探索创新管护措施。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把节水设施维护管护作为价格形成因素。要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以乡镇为单位市场化运作,采取物业外包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护;或以村为单位,签订合同委托个人进行管护。

三、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保险

(一)明确目的意义。把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保险作为保障民生的兜底性措施。在明确管护主体的基础上,开展质量保障保险与落实农民群众管护主体责任互为补充,形成合力。

(二)加大资金投入。按照市级奖补、县级统筹的思路加大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保险试点的投入。市财政根据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安排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对县级开展保障保险的激励;县级盘活高标准农田建设结余等涉农存量资金,不断加大对保障保险的投入。

(三)保障保险内容。保障保险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的再监督、再监理;二是因不可抗力等造成重大损毁,单靠基层组织或单个农户无力修复的生产性设施和无法确定管护责任到具体农户的公益性设施(道路、沟渠、桥涵等)的维修维护。各县(市、区)要在充分考虑当地管护现状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保险事项。

(四)突出保障重点。农田“旱能浇、涝能排”是重要的民生保障,也是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保险的重中之重。开展质量保障保险要以关注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保障高标准农田“旱能浇、涝能排”作为不可逾越的红线。

四、加强监督考核

(一)健全监督机制。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健全“定期调度、分析研判、奖优罚劣”的质量和管护运营监督机制,加强项目日常监管和跟踪评价,完善管护运营机制,保障工程质量长期发挥效益。

(二)开展考核评价。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考核评估,把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及运行管护工作纳入市对县乡村振兴考核指标体系。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字版】济政字〔2022〕67号 关于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保障体系建立健全运行管护机制的实施...docx

PDF版】济政字〔2022〕67号 关于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保障体系建立健全运行管护机制的实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