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MB2855926Y/2022-021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2-03-20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非政策丨济医保字〔2022〕8号 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
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
济医保字〔2022〕8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宁高新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综合执法支队、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更加有效应对我市疫情形势变化,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病毒检测和疫情防控工作,根据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6号)要求,决定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单人单检(含检测试剂)价格最高不得超过28元/次。医保支付标准相应调整。
二、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技术规范进行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混合检测,不区分样本数量,最高价格为6元/人次,不得另外收取检测试剂等其他费用。
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核酸检测服务,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保本微利。
四、各类核酸检测机构要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项目价格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调整后的政策及时执行。对在核酸检测中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扰乱市场秩序和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明码标价、价外加价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六、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扩大政策知晓度。医保部门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维护,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开展检测。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本通知自2022年3月21日零时起执行,各类核酸检测机构要提前做好信息系统调整维护,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和督导落实,确保按时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