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MB2855926Y/2022-021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成文日期 2022-03-25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有效

非政策丨济医保字〔2022〕12号 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2〕7号文件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25 信息来源: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2〕7号文件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济医保字〔2022〕12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济宁高新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综合执法支队、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医保发〔2022〕3号文件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7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济医保字〔2022〕8号),联合有关部门加强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和督导;按照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济医保字〔2022〕9号)要求,指导公立医疗机构、抗原检测管理部门按规定开展抗原检测试剂采购工作,持续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服务的价格政策,鼓励定点零售药店按照集采中选价格销售抗原检测试剂。

二、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等相关工作的监测和数据报送工作。在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紧急情况,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并分别向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附件:《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医保发〔2022〕3号文件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7号)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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