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490W/2022-0174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工伤保险 |
成文日期 | 2022-04-29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工伤保险】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高新区人力资源部、财政金融局、税务局,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部、财政局、税务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9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为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我市2021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为20个月,执行全市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的政策。期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费率。
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计算时点为2021年底。现行费率是指2018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前使用的费率。
三、各县(市、区)要准确把握政策要求,严格按规定执行,并于2022年5月7日前将落实情况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进一步减轻单位负担、促进稳定就业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费率,及时调整到位,确保这项惠企政策落到实处。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 济宁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税务局
2022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