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受案范围

发布日期:2022-05-31 16:44 信息来源:市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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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受案范围

(一)仲裁案件受理范围: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案件的受理不受地域、级别管辖的限制。实行当事人自愿原则和一裁终局制度。受理的案件应具有仲裁协议。

以下纠纷属仲裁受理范围:买卖合同类纠纷,借款合同类纠纷,运输合同类纠纷,建设工程与工程监理合同类纠纷,租赁与融资租赁合同类纠纷,承揽合同类纠纷,保险合同类纠纷,抵押与担保合同类纠纷,委托与代理合同类纠纷,仓储与保管合同类纠纷,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咨询合同类纠纷,赠与、居间与行纪合同类纠纷,联营与合伙合同类纠纷,知识产权合同类纠纷,证券、期货合同类纠纷,用电、水、汽、热力合同类纠纷,国际借款、工程承包、设备引进、技术引进、货物进出口贸易、租赁合同类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类纠纷。

(二)仲裁不受理以下争议:

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

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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