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3124079/2022-0679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能源局 组配分类 草案解读说明
成文日期 2022-07-18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济宁市分布式光伏建设规范(试行)》的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2022-07-18 信息来源:济宁市能源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宁市分布式光伏建设规范(试行)》的起草说明

一、出台《建设规范(试行)》的必要性、政策依据和起草过程、征求意见情况

2022年1月,济宁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济宁市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明确到2025年全市建成、在建光伏装机总量达到700万千瓦左右,分布式光伏建设新增规模200万千瓦左右的发展目标。为促进全市分布式光伏安全有序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市分布式光伏从项目建设到并网及运维等环节,保障分布式光伏顺利完成并网实施,按照国家、省有关分布式光伏管理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济宁实际,研究制定了《济宁市分布式光伏建设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从2022年初开始,为全面提高光伏项目开发规模和效率,促进济宁市分布式光伏安全、有序、高质量发展,市能源局会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国网济宁供电公司,采取现场调研、专题座谈等方式,搜集相关资料、完善政策基础,形成了《规范》。在充分吸收、借鉴各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几易其稿,形成了《规范(最终稿)》。

二、《建设规范(试行)》的主要内容

《规范》共分为十三个章节,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基本规定与消纳要求。一是明确了分布式光伏基本规定。分布式光伏建设应遵守国家、省及行业相关标准规范,所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必须履行备案、设计、施工、验收和运维等程序,户用分布式光伏依托的住宅应具有房产证(或不动产证),没有房产证的需有乡镇及以上政府出具的房产证明。二是进一步规范电网消纳要求。分布式光伏接入前应取得电网的消纳意见和支持性文件,应在公布的具有可开放容量区域内建设,不应超出电网设备承载能力,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二是完善项目备案与申报流程。一是明确分布式光伏建设备案要求。项目建设前须履行项目备案手续,并取得备案证明。二是完善项目申报流程。分布式光伏项目应先取得电网消纳意见,然后到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备案,再到能源主管部门申报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业主申报平价上网时应对申报材料和项目真实性负责,项目在取得供电公司消纳意见、能源主管部门电网接入确认意见前不得先行建设。

三是规范项目设计、建设安装及维护要求。一是规范分布式光伏系统与接网设计要求。分布式光伏设计应充分考虑遮阳问题,应便于光伏组件表面的清洗,站址所在地的大气环境较差、污染较严重且又无自洁能力时,应设置清洗系统或配置清洗设备,室外汇流箱应有防腐、防锈、防暴晒、防凝露等措施。分布式光伏并网电压等级应统筹考虑安全性、灵活性、经济性原则,在分布式光伏接入前,电网企业应对接入的配电线路载流量、变压器容量进行校核,并对接入的母线、线路、开关等进行短路电流和热稳定校核,如有必要也可进行动稳定校核。二是明确建设安装及维护要求。分布式光伏建设应充分考虑消防、结构安全、综合管线、维修、排水、防雷接地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不得与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相违背,严格按照设计建设,施工过程中应做好现场各阶段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消防措施落实,满足区域工程施工管理相关规定,分布式光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应保证其正常使用和维护条件下的可靠运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遭遇重大事故灾害后,若继续使用,应对其进行评估,不得私自调高逆变器出口电压,若不满足电压限制标准,按调度要求进行处理,必要时解网,严禁私自增加分布式光伏并网容量。

四是健全项目验收与并网程序。一是验收程序要合法合规。分布式光伏工程验收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并网 对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提供虚假资料、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不按规范设计施工、私自搭建、未按照规范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不予工程验收。二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并网。拟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其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和维护单位,均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接入方式、装机容量和设备(装置)相关参数,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要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申请,并提交并网必要的文件资料。未经电网企业同意,项目不得擅自并网。

五是整理电气技术要求与引用标准目录。一是明确光伏建设要符合电气相关技术要求。明确分布式光伏通信、计量、涉网频率、并网电压、功率因素与谐网、负压电流及防孤岛保护等技术要求;二是完整收集引用标准目录。在规范结尾完整收集了《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等17个标准规定,更加详实为分布式光伏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关于公开征求对《济宁市分布式光伏建设规范(试行)》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