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MB2855926Y/2022-0695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成文日期 2022-07-28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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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策丨济医保字〔2022〕33号 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28 信息来源: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管理的通知

济医保字[2022]33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济宁高新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综合执法支队、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级(含省驻济)公立医疗机构:

     鉴于《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管理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6〕78号)有效期至2021年8月9日,经请示省医疗保障局,其回复“中药饮片加成政策仍按照《关于全面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鲁价格二发〔2015〕130号)和鲁价格二发〔2016〕78号文件相关政策执行”,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现将我市医疗机构药品加价政策重新明确如下:

一、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含二类疫苗,中药饮片除外),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公立医疗机构销售中药饮片,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25%的加价率制定销售价格。销售价格尾数保留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销售药品,加价率由各医疗机构和药店自主制定,并向社会公示药品价格。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

四、本通知自20228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9日。2021年8月10日至2022年8月9日,按照本规定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和省有涉及药品加价率相关政策的,从其规定。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医保局。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27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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