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312503J/2022-025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司法局 组配分类 主要负责人解读
成文日期 2022-07-08 失效日期
有效性

主要负责人解读 丨 济宁市司法局局长朱勇志解读《关于修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08 信息来源:济宁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主要负责人解读】济宁市司法局局长朱勇志解读《关于修改〈济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

2012年,我市在省内率先发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9年,我市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修改了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后,省出台政府规章《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我市需要根据省政府规章的新规定,完善丰富我市程序规定的内容。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出台后,省陆续出台新政策,结合国务院新出台的行政法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新规定,我市需要对规范性文件管理政策进行调整。综上,为进一步健全合法性审核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修改通知。

二、起草依据

1.《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

2.《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6号)

3.《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鲁司〔2022〕41号)

4.《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鲁司〔2020〕48号)

5.《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鲁司〔2019〕67号)

三、修改目的

1.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修改通知将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将风险评估的范围、内容等按照省政府规章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将承办单位对决策草案的内部合法性审查写入了程序规定;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有关规定,按照省政府规章和新出台的《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进行了完善补充。

2.关于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将涉及市场主体的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限,按照国务院行政法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将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后评估的情形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3.关于其他。此次修改,明确了两个文件的修改内容施行开始时间、文件有效期截止时间、新赋予的三统一登记号。

四、重要举措

1.市司法局于2022年6月成立了起草小组,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6号)、《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鲁司〔2022〕41号)、《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鲁司〔2020〕48号)、《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鲁司〔2018〕67号)等有关规定,着手《关于修改〈济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起草工作。

2.起草小组深入开展调研,广泛收集资料,认真分析梳理我市合法性审核工作中存在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并对每个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解决的对策进行了认真剖析,形成了《关于修改〈济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初稿。

3.市司法局6月中旬通过市政府网站和司法行政网站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4.市司法局6月28日按程序将修改通知草案报市政府行公文签批程序,2022年7月7日,修改通知正式印发。

5.市司法局在修改通知印发后,即着手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启动相关文件修改程序。

 

正文:济政发〔2022〕12号 关于修改《济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